購買未落成發展項目(一手住宅物業)的陷阱

1. 消耗表

  • 消耗表的位置不當,準買家難以查閱。
  • 消耗表的資訊不完整,準買家需額外查閱其他文件。

2. 購樓意向登記數目

  • 發展商申報的地產代理購樓意向登記數目,可能與地產代理公布的數目有所出入。
  • 目前並無一個統一渠道公布所有地產代理公司就該發展項目申報的入票數字。

3. 代客墊支

  • 地產代理不得向準買家提供或提出提供貸款。

4. 現場推銷

  • 售樓處的熱鬧氣氛,容易令準買家衝動簽約。
  • 準買家應審慎考慮自身條件,切勿輕信現場推銷。

額外建議

  • 準買家應查閱有關發展項目的成交紀錄冊,了解實際銷情。
  • 不要輕信有關發展項目銷情的傳言。

結語

準買家在購買未落成發展項目前,應仔細留意上述陷阱,以保障自身權益。

負資產和「追貸」(call loan):作為業主你需要知道什麼?

負資產是香港業主在1997年金融危機至2003年沙士疫情期間的痛苦記憶。負資產業主被迫償還巨額按揭貸款,因貸款機構開始收回貸款(稱為「追貸」call loan)。

了解負資產的定義、原因和後果很重要。

什麼是負資產?

負資產的定義很簡單:如果物業的現時市場價值低於未償還的按揭貸款,物業擁有人便被視為負資產持有人。

例如,一個單位以1000萬港元購入,按揭比例為80%,貸款額為800萬港元。如果該單位的現時市場價值跌至800萬港元以下,則成為負資產。

負資產的原因

負資產的主要原因是業主借入高比例的按揭,然後物業市場出現下跌,導致債務超過資產的情況。

負資產的後果

如果物業處於負資產狀態,貸款銀行可能會要求業主提前償還按揭貸款以保護自己的利益,這也稱為「追貸」。

追回的貸款金額通常取決於物業的新估值和舊估值之間的差額。有時還可能涉及整個按揭還款。

如果業主未能償還貸款金額給貸款銀行,銀行有權收回該單位並進行拍賣。這些單位稱為被收回物業。

作為物業的債權人,銀行有權隨時收回貸款,並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收回物業。負資產是觸發銀行收回貸款的條件之一。

如何避免負資產?

通過按揭保險計劃借貸按揭額的80-90%,或通過發展商提供的最高95%的按揭貸款價值比率的潛在買家更容易出現負資產。如果物業價格下跌5%至20%,他們的物業有機會成為負資產。

雖然業主無法避免物業市場下跌,但他們可以評估自己是否真的需要借入全部貸款金額,並降低債務超過資產的風險。

首次置業買家或發展商按揭的貸款申請相對容易,因為不需要進行壓力測試。買家可能會忍不住借入大量貸款,而不考慮他們的還款能力。當市場向下時,違約風險更高。

高槓桿借貸曾經導致香港負資產案件急劇增加。但隨著按揭措施的收緊,授予業主的按揭貸款價值比率已回歸健康水平。現在借貸高LTV按揭需要購買按揭保險,違約風險較低。

「踢契」:物業業權無虞且市場接受(good and marketable title)的關鍵步驟

1. 什麼是「踢契」?
「踢契」正式名稱為「業權盤問」,是指在簽署臨時買賣協議或買賣合同後,賣方需出具、呈現並證明物業的業權合法無虞且市場接受。這項程序確保了買賣雙方的權益,尤其是在不動產交易中,因為不動產涉及重大資金投入。賣方的責任是提供有關物業業權的一切必要信息,而買方則有權提出任何合理的疑問以確保交易的安全性。如果買方提出合理的詢問,而賣方不予回應或答非所問,買方有權拒絕交易,視之為賣方未履行業權責任。

2. 何謂業權無虞?
業權無虞指的是賣方需證明自己擁有即將出售物業的產權,並且無第三方擁有介入出售該物業的權利。這涉及到不僅是物業標的本身,還包括與物業相關的一切權益和法律文件。買方需要確保他們購買的物業不會受到未來的法律爭議或其他不利因素的影響。

3. 甚麼情況容易引發「踢契」?
「踢契」通常出現在以下情境:賣方非物業業主、賣方未通知買方存在違建物、或賣方未清楚交代有關物業的潛在問題。即使物業業權本身無問題,如果賣方未能在指定的交易時間提供某些文件的鑑證副本,也可能引發「踢契」。這個程序的目的是保障交易的公平和透明性。

4. 何時可以提出疑問?
買方應在合理時限內提出業權疑問,通常為收到樓契文件後的七個工作天內。這是一個有限的時間窗口,用來確保買方有足夠的時間檢查文件並提出疑問。如果超過此時限,買方視為放棄疑問權利,因此,時機非常重要。

5. 「踢契」有何後果?
如果買方成功進行「踢契」,則買方有權終止買賣合同,取回訂金,並向印花稅署申請退還印花稅。此外,買方還可能根據合同條款提起法律訴訟,以追求其他損害賠償。這是一個強制執行機制,用來保護買方的權益。

6. 業主如何避免「踢契」風險?
不論身為賣方或買方,建議聘請了解樓宇買賣的律師處理物業交易事宜。作為業主,律師需確保順利完成交易,並負責與買方律師保持溝通,以及清晰地提供所有相關文件。作為買方,律師需精通驗契程序,以確保所購物業的業權無虞,並能及早識別任何可能的問題。這樣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踢契」風險,確保順利的不動產交易。

破產:債務人無力償還債的最後手段還是新的開始?

當債務人無力償還債項,並且經法庭頒布破產令後,債務人的資產將會由受託人接管並變賣套現。受託人可以是破產管理署署長、破產管理署委任的專業人士,或者債權人委任的專業人士。資產套現後所獲得的款項,將會在扣除費用和支出後,分發給各債權人以償還債項。

在破產令生效期間,破產人需要向受託人交出部分收入以償還債項。受託人會調查破產的原因,而法庭亦會懲罰違反《破產條例》的破產人。

破產訴訟中的債務人可以是個人或合夥經營業務中的合夥人,但並不能是有限公司。當破產令解除後,債務人將被免除破產前所招致的債項。

破產的後果

破產是一種法律程序,當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時,由法院頒發破產令。破產令生效後,債務人將面臨以下後果:

  1. 債權人的權利受限:在破產令生效期間,除非獲得法院許可,否則任何債權人都不能對破產人或其資產採取或繼續進行法律行動。
  2. 資產被接管:破產管理署將接管破產人的資產,並將其變賣套現以償還債務。
  3. 公積金可能被扣押:破產人的公積金可能被視為其資產的一部分(視乎個別公積金計劃的條文而定),並被扣押以償還債務。如破產人是退休公務員,除非有酌情安排,否則當局會停止支付退休金給他們。
  4. 自置居所貸款:另外,按高等法院的一宗案例所訂(Re: Choi Lai Ming ex parte The Official Receiver 一案),透過自置居所貸款計劃(政府按自置居所資助計劃為公務員提供的貸款)借貸的公務員一旦破產,其薪酬及退休金均為已給予政府的抵押品。
  5. 收入被扣押:破產人的收入將被扣除合理生活開支後,剩餘部分將被扣押以償還債務。

逼業主減價或賠償 「踢契黨」專吼僭建樓敲詐

2005年,星島地產集團報導,集團詐騙集團趁機分一杯羹。一群「黨」在市場上。他們搜查和購買舊建築物中的未經授權的財產。在簽署臨時買賣協議後,他們開始了合同。他們的目的是敲詐業主或要求大幅降低物業價格,從10萬到100萬不等,否則他們會通知政府部門拆除被淹沒的建築物。據悉,這批「踢契黨」的目標物業主要集中在大埔康樂公園、西貢、跑馬地等違章建築的舊樓。

據地產消息人士透露,「踢契黨」活躍在跑馬地、大埔康公園、西貢濱海灣等地區。在Hong Park和 Marina Cove的至少4起案件中,受害者被勒索了10萬元。它的範圍從超過一百萬。因為他們不想宣傳,他們有一種多一件不如少一件的心態,並且補償了這件事,但沒有採取法律行動。

受害者不想公開未經授權的結構
由於人手有限,當局無法立即處理各類違例建築。但是,當接到公眾的投訴時,他們肯定會更加重視,包括派人到現場檢查現場。 ”。(建築物不能買賣。)

死亡非禁忌,人人要面對,訂立遺囑是平常事

重陽節除了登高,尚有大批孝子賢孫前去掃墓,記念先人。小編出道當年,即是八十年代末,香港人視死亡作忌諱,現今社會對此轉變已大,因此,當年因取好意頭,律師向長者客戶,把遺囑説成「平安紙」,避免聯想到死亡。

遺囑重要,因此都委托有實務經驗律師代辦,律師兼且親自簽名做見證人,安全可靠又實惠。訂立遺囑要慎重,萬萬不能有一點錯誤,因為必須符合香港法律遺囑條例 (Wills Ordinance)種種規定,否則無效。

遺囑有效性並不是一項普通常識,有其專業性,無效遺囑令遺囑沒有執行效力,遺囑變成廢遺囑,後果嚴重,立遺囑人的意願未能按無效遺囑的內容,將其遺產予以分配,即是被迫把遺産歸給自己不願意給的人,令人遺憾可惜。因此,

將草擬遺囑和見證遺囑等預立遺囑中重大要務,交由有經驗的律師辦理,是最安全不過的。

破產對家人影響

破產對家人影響
破產對家人影響

破產對家人的兩大影響:

  • 破產後,收入可以優先用作生活支出,家人關係改善。
  • 破產後,破產人的物業可能被凍結。

破產對破産人士的家人,在生活上影響往往十分正面。破產前,為了應付欠債,欠債人要不斷向家人借錢,令家人關係間不和例如與配偶因金錢無止境地爭吵,子女情緒不安-「家嘈屋閉」。

破産後,收入可以優先用作個人及家人的生活支出,包括衣食住行各樣必需品,大多數人已不用「還債」。

破產債務是個人責任,它不會對家庭成員造成還債責任。若有家人對破産人士的欠債有擔保,或有聯名貸款,家人便要承擔還債責任。

破產後,破產人的物業被凍結,由破產管理署或破產受託人接手,這將包括與家人共同擁有的財產及物業。如果破產人在破產時,持有聯名物業,便會出現以下問題,可能要以廢止破產令 Annulment of Bankruptcy方法解決。

樓宇買賣中,甚麼是「踢契」?

「踢契」是指在簽妥買賣合約後,買方以樓宇業權有瑕疵拒絕完成交易,目的是取消交易,取回訂金,甚至向賣方追究損失。

在簽約落訂前,買方尚未查驗業權是否良好,到事後查契時,發現樓契存在問題,不願成交,就只能用「踢契」方式取消買賣。

「踢契」名詞看來有點負面,像買方為了不想成交,而對業權進行不合理的挑剔,但查問或質詢業權(title requisitions),是買方法律或合約上給的正當權利,「踢契」例子包括舊契中有人簽名差別大、遺失授權書、缺少了應有正本契據、物業有違例建築物(僭建);賣方隱瞞單位已被列為「兇宅」等等。

如果買方的理據充分,賣方須退還訂金,取消交易,避免引起訴訟而需要作出賠償。

買入一手樓可在簽署正式合同後轉換新律師代辦餘下的手續

早一排因疫情關係,特別是在2月尾和3月之間,香港地產發展商停止推出新樓盤,餓了一輪,適逢近期疫情逐漸放緩,政府在4月21號後開始逐步放寬社交距離措施,發展商近日中新推出新樓,推出市場,例如 Grand Mayfair 錦上路站的柏瓏和Monaco Marine。

買入新樓律師費開支,往往比買入二手為高,其中一項便是向發展商買入新契的費用,可以去到一萬元之多。因此英明的買家往往想辦法省錢,其中一個辦法便是找所收費低的律師行辦理買入物業的手續,可收費可以便宜至$4900。由於簽署正式合約及支付大訂的時間比二手樓較短,往往祇有五天,很多人便會在簽署正式合約後另找律師獨立代表自己買入物業,拒絕聘用發展商同一律師。

移民賣樓最好在離港前經律師辦妥授權書(power of attorney)

不少持有本地物業的港人,近期因移民緣故,委託律師辦理有法律效力的授權書。授權書有多種,用作賣樓的授權書,內容是具體地用作處理賣樓手續,主要是授權他人簽署合約和樓契,兼且辦理贖樓,對當事人説,最重要是收取賣樓款項。

在離港前經律師辦妥授權書,是最妥善方法,離港後,雖然也可以簽署,但必須找國際公證人notary public 來見證簽名,費用不多,但就多一重手續和花多些時間。

這類授權書相當詳細,為確保物業資料,例如業主姓名和物業地址正確,律師會替當事人在土地註冊署進行物業查冊。至於收費方面,則是相當平宜。

樓宇平面圖(floor plan)

申請按揭時,按揭銀行一律要求借款人提供平面圖, 目的是了解平面單位佈局。 此外,它包括對平面尺寸的測量, 這一切都有助於對單位進行估值。樓宇平面圖平面圖查閱登記冊上的註冊文件有否附連平面圖(floor plan)。土地文件下面的「備註」會顯示「assignment with plan」的字樣,如欲索取平面圖,可向土地註冊處申請索取第一份轉讓契副本。

工業用途的定義

在一 般情 況 下會 採 用以 下由城市規劃委員會所頒布的「工業用途」定義:凡任何地、處所或搭建物 ,若是用作貨品或物料的製造、更改、清洗、修 理、裝飾、精加工、出售前改裝、搗碎或拆除或 變換,或用作貯存、裝卸或處理貨品及貨物,或 用作進行與上述程序有關的培訓、研究、設計、 發展、品質管制及包裝者,均屬工業用途。

香港土地契約租用制度

香港的土地差不多全部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下稱「特區政府」)租出或以其他方式批出。早年,本港土地契約的年期計有 三種 :

  1. 75 年、
  2. 99 年或
  3. 999 年。

其後,港島及九龍市區的土地契約年期劃一為 75 年,並容許該等契約續期,惟承租人每年須根據舊有的《官契條例》繳付重新評估的地稅。

至於新界及新九龍的土地契約,年期一般為 99 年減三天,由一八九八年七月一日起計。

在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聯合聲名》生效之日)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當局按照《聯合聲明》附件三的規定,制定有關批出或出租土地的政策。本港一般的批租土地的契約年期,不得超逾二O四七年六月三十日,契約的承租人須繳付地價和名義租金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該日以後則須每年繳納租金,款額相當於相關土地應課差餉租值的百分之三。至於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期滿的契約,亦可根據《聯合聲明》的規定續期至二O四七年,惟短期租約和特殊用途契約則除外。

地政總署重收違反相關地契工業地

對於私人工業地違反相關地契條款 情況,工廈單位被改作零售商店,改作兒童興趣班用途,在地政總署「釘契」後仍未糾正,地政總署會根據地契及援引《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重收有關的工業地,而有關措施將被視作為常規慣例執行。

在重收土地後,地政總署會給予合理時間,讓留在該已成為政府土地的地段上的佔用人遷出。如該工業地的前業權人日後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就重收土地尋求寬免,倘若政府同意給予有關寬免,可於其時施加適當的條件,例如業權人已糾正違契事項及繳付一切相關的費用、開支、罰款及/或滿足其他附加的條款 。

視乎在同一時間須處理的個案數量,個別分區地政處或需就個案訂立優次,按序處理。考慮優次的因素包括違規情況的規模和嚴重性,以及在環境和衞生等方面的潛在風險。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對消費者的保障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冷靜期 拒絕繼續履行協議 買方仍然有百分之五的財政損失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述明如買方在簽立臨時買賣合約後五個工作日內(冷靜期),沒有簽立買賣合約,該臨時買賣合約即告終止,相等於樓價百分之五的臨時訂金會被賣方沒收,但同時賣方不得就買方沒有簽立買賣合約而提出進一步申索。也就是說,如果買方違反臨時買賣合約,買方財政損失最多是樓價百分之五。

價單及銷售安排資料

《條例》亦規定一手住宅發展項目的賣方須於住宅物業開售前最少七天,提供售樓說明書讓公眾免費領取;賣方亦須在開售前最少三天,提供價單及銷售安排資料供公眾免費索閱。以上條文讓準買家有充足的時間及資料,作出適當決定。

買應先清楚計算按揭貸款金額以及各類置業開支

一手住宅物業應先清楚計算按揭貸款金額以及各類置業開支

一手住宅物業準買家各項置業須知,包括倘若不在五個工作日內簽立買賣合約,臨時訂金會被沒收,以及在購置物業前,應先清楚計算按揭貸款金額以及各類置業開支,必須確定能獲得財務機構或銀行批出合乎自己償還能力的按揭貸款計劃,才作置業決定,避免出現因借貸不足而未能完成交易的情況,招致損失。

「一手住宅物業買家須知」

冷靜期及沒收百分之五的臨時訂金的資訊,已載列在銷售監管局發布的「一手住宅物業買家須知」內,而按照《條例》,賣方必須在各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中首先列出此份「一手住宅物業買家須知」,讓各準買家在置業前知悉應該採取甚麼步驟以保障自己。

俗稱樓花的預售一手樓,買家可另聘律師

律師教你如何看清臨時買賣合約

臨時買賣合約是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買樓和賣樓,在簽署前要看清楚臨時合約的條文。經地産代理買入的物業,臨時合約是印好的表格,印上標準條款,只須填入相關內容便妥當。

1、買方和賣方身份
查看身份證,核對的買方和賣方名字和身份證號碼,地産代表一般會把身份證影印存檔。
2.、正確物業地址
地產代理會就物業在土地註冊處的地址進行冊查,以查冊地址作準。如果連平台、天台、天台或花園買入,必須寫入臨時合約。地址可以採用中文或英文。
3、物業交吉或連租約
這點買方要必須留意,因為如果要申請按揭,要向銀行事先講明,銀行的按揭成數和利息不同,成數可能較少、利息可能較高。臨約刪去不適用的字句,如果是「連租約」,便要寫下年期、租金、按金,最重要是成交時,賣方要將按金轉交買方。
4、 樓價
樓價是重要臨約條文,包括四個數字:總樓價、細訂、大訂和樓價尾數,計算機是重要工具。
5、日期正確
這包括兩個重要日期,支付大訂及簽署正式合約日期和成交日期,確保支付大訂和成交日子是買方和賣方已協議好的日子。
6、交易包括什麽電器和傢俬
一般是以備註寫明,例如冷氣機、熱水爐、洗衣機、抽油煙機。留下傢俬也要註明。相反,如果要賣方在成交前拆走或搬走,應該註明,避免爭議。由於這是二手舊電器,買方應該試試好壞。更小心做法是拍照作紀錄,在交易完成前驗樓時點算清楚。
7、地産代理佣金
一般以樓價1%計算,並註明金額,如果有別,在簽臨約前傾妥佣金金額和寫好。
8、備註
備註的條文,往往是因為標準條款中缺乏,例如單位改建的問格、維修命令、屋宇署清拆令等等應該如何處理,是否保留或回復原狀,由誰方負責承擔。特別是大廈屋苑已有維修通知,要寫明由誰方負責。
一般預印條款是沒收臨時訂金和賠償雙倍訂,如果買方或賣方不想以賠訂方式解約,會註明必買必賣,所謂必買必賣,即是一方毀約,沒收臨時訂或賠雙倍訂不能了事,而是可以強制對方完成交易和負責引來的損失。
10、訂金託管
臨時訂金一般會以支票或本票開給賣方律師行,由律師託管stakeholders,對買方最具保障,在賣方證明樓價尾數足夠支付按揭欠款,才可以收由賣方律師收取訂金,同時賣方在臨約上簽收臨時訂金有。
11、取得重要文件
這裏包括雙方簽署好的臨時合,支票副本,睇樓和佣金合約,除此還可以有單位平面圖和土地註冊處查冊,有利銀行按揭申請。

如何買入釘契物業?不應該買入釘契物業?

「釘契」指的是物業有「負累」,這種負累,令物業業權産生可大可小的疑問。

釘契內容會在土地註冊處登記冊上登記,令買方可以經查冊得知。支付些少費用,可以在土地註冊處拿到「釘契」副本,小則引伸「負債」或「錢銀」問題,例如單位欠交管理費,被管理公司「釘契」,這是「細釘」,只要找清欠款和支付行政/手續費,便可「解釘」或「解契」,用錢可以解決的問題,便是小問題。

但「釘契」也可以是件大事,令業權構形重大「瑕疵」,這包括物業有嚴重僭建,要找則師向屋宇署入紙拆除還原,解決的時間長、手續麻煩和花費不易計算,更嚴重的,是法庭已有案例指明,這類僭建是對業權構成障礙,屬於「業權瑕疵」title defect 或 産生defective title。

「落釘」的人必須在權益上與物業權益有關,「釘契」目的便是確保「釘契」人的權益,物業被落了釘,業主出售或扺押物業時,必須「解釘」才可成事,原因是買方或銀主一般都不會承受「釘契」帶來的業權負債後果或未確定的法律責任。

在物業進行買賣、轉名或按揭時,律師會在土地註冊處查閱物業記錄冊,查清業權是否完整無瑕,確保不存在可能影響下手權益的問題。就此,律師便會向賣方提交業權質詢,去除「釘契」引起的業權問題。

什麽時候要弄清物業是否存在「釘契」?答案是在簽署臨時合約之前,兼且必須諮詢律師,原因是「釘契」可大可小,簽了約、付了訂,便容易産生糾紛,甚至要去到打官司。

因此,買家對物業産生購買興趣,應先要查清楚該物業會否「有釘」,又是什麽的「釘」。

如果「釘」是個易解決的問題,例如欠交管理費,買賣雙方可以商量如何解決「釘契」,也商量好便可以在臨時買賣合約中註明如何處理,包括成交前多久、由誰負責。

被「釘契」的物業買賣能否進行,基本上是視乎雙方的協議或意願,「釘契」並非一件令物業「必然不能買賣」的事,由於涉及「第三者權益」,例如管理公司、政府,問題亦可大可小,律師的意見和參與是必需的,避免産生爭拗而後悔莫及。

更改贍養費命令

根據情況的變化,他/她可以向法院申請更改贍養費令。

更改贍養費令法庭亦可以在頒贍養費令之後,在情況改變或獲得新的証據下,例如付款一方再婚以至有新的家庭負擔,重新釐定贍養費的水平。不過,不少離婚人士指出,因為法庭並沒有進行調查的資源,而法援署的律師及不少私人律師都不會進行深入的調查,以至有一些人能成功地蓄意隱瞞財產,以達致減少贍養費的數額。

法庭在判決更改贍養費命令時,會考慮多種因素,例如雙方:

  • 各自的入息
  • 賺錢能力
  • 財產和財源
  • 各自的經濟需要
  • 義務及責任

法庭判決贍養費考慮因素

破產物業釘契,如何解釘?破產物業凍結,如何解凍?

破産人持有聯名物業,常見是居屋或租置屋,且多數與配偶以長命契聯名,破産人在申請破産時,物業即時凍結,破産令一出,破産官會在土地註冊處登記破産令,俗稱「釘契」,聯名物業原本由破産人擁有的業權,變成由破產管理署持有,物業被釘契或凍結,若要「解釘」或「解凍」,物業必需先繳清所有欠款和行政費、利息,取得廣廢止破産令判決,才可以成事;另一辦法是向破產受託人買入被凍結了的業權。

被凍結或歸入破産受託人的業權,必須正視,原因是破產受託人可以根據《分割條例》,到法庭申請強制令,強行收樓拍賣,把售樓所得攤分給債權人。為了避免這种情況出現,聯名人士心須找辦法解釘,包括以市價買入破産人已歸破産受託人的利益。

“如果要這樣做,必須委託律師助你贖回破產受託人另一半的業權,或者為物業解釘,透過辦理廢止破產令清還欠債。”

廢止破產令

離婚程序

以下是辦理離婚的法律程序。如果有子女,離婚程序為子女作出的安排 (statement of arrangement for children)。

  1. 申請人配偶一方向離婚法庭登記處提交離婚呈請書(divorce petition),或配偶雙方共同提出離婚申請 (joint application)。
  2. 呈請書提交,須送達作為答辯人(respondent)的一方,而答辯人可對呈請書作答。
  3. 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有緊急申請提出,要求作出例如臨時探視令 (interim access)、管養令或贍養令等的臨時命令 (interim order)。
  4. 提交誓章 (affirmation)。
  5. 離婚事宜會列入法院暫准判令案表內。
  6. 離婚判令本身通常是不予抗辯的 (uncontested),但有可能會出現關於財產、贍養、管養或探視的爭議。
  7. 如果離婚是不予抗辯的,呈請人會被傳召到庭核實呈請書和關於子女安排的陳述書的內容,這會在法庭公開進行,而答辯人可選擇是否出庭。如果答辯人出庭,法官會確定答辯人是否擬就法律程序提出抗辯。
  8. 如果雙方已就管養、探視及其他事宜達成協議,法官可批准有關協議,並作出最後命令(final order)。
  9. 要求作出絕對判令(decree absolute) 的申請,可在暫准判令(decree nisi) 批出後六星期提出,而絕對判令則大約在此之後兩個月發出。

“離婚判令本身通常是不予抗辯的 (uncontested),但有可能會出現關於財產、贍養、管養或探視的爭議。”

離婚時的子女撫養權,是互相「傾掂」抑或「拗掂」?

離婚時,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在求學成長階段,父母在意子女的利益,希望把離婚帶來的壞後果減至最少,這是最常見自然的,但亦可能因為堅持「個仔跟我好」的緣故,而在法庭「爭撫養權」。然而,較多的案件是互相「傾掂數」,特別是因「外遇」因素而離婚的情況,有外遇一方會主動放棄子女的撫養權或接受由對方負責子女的日常管養(daily upbringing),並以支付供養子女日常和教育開支作支持,即是贍養費(maintenance)。

因此,撫養權大戰的電視情節,現實中很少見,除非情節極端,如一方可能因精神狀況惡劣,對子女缺乏照顧能力,否則法庭亦不會願為二人的「家事」開庭審問。

撫養權又叫管養權,在臺灣叫監護權,雖然法庭有權過問、干預和決定子女撫養權應該歸誰,但法律上撫養權是可以由雙方自行協議,只要雙方沒法達成協議,才透過法定來決定,「和平協議」也是最常見的情況。

要爭取撫養權,如何決定歸誰呢?注意「不是有錢就大哂」,法庭不會因為誰的收入或財富高就判給誰,而是考慮子女的最大利益、生活狀況和需要,簡單地說:由誰決定他的教育及將來、與他共同生活和安排他的起居,會較好呢?而不是問「誰人收入高、更加有錢?」原因是,即使一方沒有工作、沒有收入,一直是個全職父/母親,但成功地證明自己是個適任的父親、母親,法庭也有把子女的撫養權判歸給他/她,而同時下令對方支付配偶和子女贍養費,令他們可以過安定的生活,即是證明法律上所要求的準則:「孩子最大的福祉」。

離婚案法律援助服務

申請資格

  1. 案情在法律上是否有充份理由提出訴訟或抗辯
  2. 申請人的「財政資源」不超過169,700元

申請律師的權利

離婚可申請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署提供一名律師,代表向法院提出離婚,辦理手績。

選擇律師的權利

如果法律援助得到批准,當事人有權選擇代表律師,律師可由自己提出,無論選擇那一類律師,在金錢上都不會有影響:

  1. 在法律援助署任職的法律援助律師
  2. 由法律援助署署長提名的私人執業律師;或
  3. 由你自己提名的私人執業律師。

法庭依據什麽判決子女撫養權?

法庭判決子女撫養權原則就是為子女的福祉及利益(welfare and interest of the child)著想。

雙方有爭議,法庭會要求社會福利署提交一份報告(Social Investigation Report),社會福利署職員會約見父母雙方,了解他們的情況及渴求,並作出建議。

一般來說,如子女年紀較小,撫養權給予母親的機會較大,如果沒有經濟能力撫養子女,法庭會判男方支付子女的生活費,所以女方的經濟能力對爭取撫養權並不算重要因素。

此外,法庭會依照社會福利署報告的建議判決的機會也較大。

“撫養權原則就是為子女的福祉及利益(welfare and interest of the child)著想”

法庭判決贍養費考慮因素

贍養費的法例

現時香港有關贍養費的安排,是由香港法例:

  • 第16章《分居及贍養令條例》(Separation and Maintenance Orders Ordinance)及
  • 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所規定。

離婚雙方以協議形式

除此以外,離婚雙方亦可以不經法庭的程序,以協議形式訂明有關的贍養責任。

執行贍養費令

現時香港並沒有中介組織落實贍養費令之執行,如果因未能收取贍養費而導至經濟困難,可以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據接觸有關個案的社工透露,現時的制度對收取贍養費一方(絕大部分為女性)造成相當大的困難及壓力。

分居及贍養令條例

《分居及贍養令條例》規定在一些特定情況之下,例如丈夫酗酒、吸毒、遺棄妻子等,妻子可根據條例,向法院要求發出分居及贍養令。在某些情況下,丈夫亦可以同一條例要求與妻子分居。命令內容包括申請人不再有義務與其配偶同居、將該婚姻所生育的子女管養權交予配偶、訂明交予配偶及子女的贍養費數額及付款方式等。

婚姻訴訟條例、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倘夫婦引用《婚姻訴訟條例》訴訟離婚,推翻婚姻或制令分居,《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授權法院頒發贍養令予任何一方。後者條例稱,即使在訴訟主題未判決之前,法庭可頒令中途贍養令作為緊急救濟。然後,在頒發暫准制令或其後任何時間,法庭可發出正式贍養令。

贍養費可以以一次過付款、定期付款、具保定期付款、付予一信託基金或其他方式發出。贍養費並無最高限額,最長有效期可至夫婦任何一方死亡為止。

法庭在判決贍養費數額時考慮因素

法庭在判決贍養費數額時,會考慮多種因素,例如:

  • 婚姻雙方各自的入息、
  • 賺錢能力、
  • 財產和財源、
  • 各自的經濟需要、義務及責任、
  • 婚姻未決裂前的家庭生活水平、
  • 各自為家庭幸福所作的貢獻等因素。

法庭亦可以在頒贍養費令之後,在情況改變或獲得新的証據下,例如付款一方再婚以至有新的家庭負擔,重新釐定贍養費的水平。

現時贍養令的執行

至於贍養令的執行,主要是靠贍養費一方主動服膺,現時香港並沒有任何主動執行的行政制度或措施 ,要待收贍養費一方向法庭提出訴訟,由法庭作出有關的強制。

離婚律師價錢、律師費、雜費

離婚的律師費各不相同。 即使是簡單的離婚案例,價格範圍也可能在$ 3000到$ 10000,離婚律師價錢取決於幾個因素:

  • 複雜性
  • 爭議程度
  • 消耗的時間

律師費

  • 要求法院作出贍養費或其他附屬濟助頒令
  • 要求子女管養權
  • 要求定期或整筆付款之贍養費協議頒令
  • 要求樓宇物業協議頒令
  • 無抗辯離婚申請,但配偶不簽回認收書(表格四)
  • 有抗辯婚姻訴訟,以不合理行為或通姦理由提出離婚申請

“離婚的律師費各不相同。 即使是簡單的離婚案例,價格範圍也可能在$ 3000到$ 10000”

代支費用(又叫雜費): 

法院所收費用:

  • 入稟離婚呈請書 $630.00
  • 法院蓋章呈請書兩份(每份$28.00) $56.00
  • 申請聆訊指示 $630.00
  • 法院蓋章離婚暫準令兩份(每份$28.00) $56.00
  • 法院蓋章附屬濟助令兩份(每份$28.00) $56.00

影印、郵費、交通費及其他費用

工傷判傷全面睇: 什麼是「工傷判傷」?什麼時候「工傷判傷」?

什麼是「判傷」?
「工傷判傷」是一個俗稱,是僱員補償條例下的一種法定安排,條例的正式稱呼,是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對工傷僱員傷勢的一項法定評估。
什麼時候「工傷判傷」?
當僱員傷勢穩定,勞工處將安排「工傷判傷」,評估工傷或職業病對僱員工作方面造成的永久影響。
因工受傷僱員是否一定獲安排「工傷判傷」?並不一定 !
受傷僱員並不一定獲安排「工傷判傷」。安排判傷適用於工傷意外可能導致僱員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如果工傷意外可能導致僱員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職業醫學組會安排僱員出席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評估,以評定僱員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程度,即是「判傷」。
判傷書面證明
判傷後,委員會會盡快簽發一份「評估證明書」(表格7),並以郵遞方式分別寄給僱主及僱員。這便是判傷的書面證明。
判傷程序手續如何?
勞工處僱員補償科在接獲僱主所呈報的工傷意外通知書後,會寄一份工傷病假跟進通知書和有關資料給僱員。僱員應按工傷病假跟進通知書上的指示前往職業醫學組辦事處辦理工傷病假跟進手續,以評定僱員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程度(即俗稱「判傷」)。僱員前往職業醫學組時須帶同所有病假紙副本、有關的覆診紙及其他有關文件的副本。
判傷會考慮什麼?
僱員在意外後引致的肢體損傷、器官功能損傷,以及精神損傷等,如有充足資料證明是與其遭遇的意外相關,並會引致僱員暫時及/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在計算僱員補償時均會考慮在內。
工傷僱員判傷須知
依時覆診、判傷。
不需判傷手續的情況
僱員工傷如獲不超過7天的病假及並沒有導致僱員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主應以「直接支付補償」方式(僱主呈報表格2B)或按法例藉協議決定補償(僱主呈報表格2,並填寫H部分的「直接和解」),以解決工傷個案。僱主向僱員支付按期付款及醫療費;僱員不需辦理工傷病假跟進或安排判傷的手續。
判傷準則
僱員可得的補償金額視乎年齡、每月收入及傷勢而定。永久完全喪失賺取收入能力補償計算方法:
永久完全喪失賺取收入能力補償X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 = 百分率(判傷結果)
反對判傷結果
僱員若反對評估通知書的判傷結果,可於證明書發出後十四日,以書面列明反對理由呈交予勞工處,並將副本交予僱主。勞工處會再次安排判傷,並重新發出評估證明書;僱員若反對勞工處第二次的判傷結果,則需於半年內向法庭申請覆核。
雙方接受判傷結果或顧主拖欠
若勞資雙方接受判傷結果,僱主需於21日內,向僱員支付賠償及醫療費用,若僱主逾期支付,須額外支付附加費。在顧主拖欠或短付任何形式的僱員補償的情況下,僱員必須儘早透過勞工處或法庭申請索償,工傷發生後二十四個月內仍未向法庭申請索償,法庭有可能不會接受索償申請。

僱主須通知保險工傷意外

僱主須根據保險單上訂明的時間及方法,通知保險公司有關工傷意外。保險公司可能需立即派遣一名理算師調查工作意外。如可能,僱主應在意外發生後立即拍下意外現場的相片,並將相片交予保險公司,以及向保險公司提供所有相關文件,包括:

工傷個案 – 表格 2B/2 副本

  • 受傷工人的香港身份證副本
  • 僱傭合約
  • 工資記錄(包括在意外發生前的十二個
    月)
  • 強積金記錄
  • 有醫生開出診斷的工傷病假紙正本
  • 醫療費收據(如有)

致命意外個案- 表格 2 副本

  • 離世工人的香港身份證副本
  •  僱傭合約
  • 工資記錄(包括在意外發生前的十二個
    月)
  • 強積金記錄
  • 醫療費收據(如有)
  • 死亡證
  • 驗屍報告
  • 相關部門發出的事件報告(如適用)

向總承判商送達工傷書面通知

書面通知應該由受傷工人發出。

如果受傷工人工作有總承判商(principal contractor),受傷工人在對總承判商作出任何申索前,須利用獲得的總承判商的名稱及地址,向該總承判商送達一份書面通知,述明︰

  • 受傷工人的姓名及地址;
  • 僱用該受傷工人的次承判商(sub-contractor)的名稱及 地址;
  • 該受傷工人受僱工作地點的地址;
  • 意外及受傷詳情;及
  • 將作申索的補償額。

僱主必須為僱員投購僱員補償保險

必須投購保險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所有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在法律(包括普通法)之下的責任,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不論其合約期或工作時數長短、全職或兼職。

最低投保金額

僱員補償保險的最低投保金額如下:

僱員數目 以每宗事故計算的投保金額
不超過200人 不少於港幣1億元
超過200人 不少於港幣2億元

若僱主不依法例投購僱員補償保險,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此外,根據香港法例第365 章《僱員補償援助條例》,僱主如違反強制僱員補償保險的規定,便須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費。

僱主沒有投購勞保可被判緩刑監禁

僱主須通知保險工傷意外

僱員勿以傷患或病假欺騙僱主賠償

僱員勿以傷患或病假欺騙僱主賠償,僱主對工傷個案有所懷疑,可以有權向僱員作出調查及適當的跟進。

如果僱主對僱員的傷患或病假的成因有懷疑,可以作出調查及適當的跟進,包括 :

  • 面見受傷僱員了解有關意外、
  • 向目擊證人查詢情況、
  • 評估工作環境導致意外的可能性,
  • 及向僱員的主診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索取有關醫事報告。
  • 僱主可以與保險公司聯絡,以便作出適當的跟進,例如安排僱員接受僱主指名的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進行的身體檢查。
  • 僱主亦可向其法律顧問諮詢意見。
  • 遇上懷疑欺詐的個案,僱主可考慮將搜集所得的證據及有關資料交給警方處理。
  • 僱主可向勞工處提出有關意見及呈交相關資料。勞工處主要會從醫學角度及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就案件屬工傷的可能性向僱傭雙方提供意見。

注意,勞工處對僱員補償的爭議並沒有裁決的權力。如僱傭雙方的爭議未能透過勞工處獲得解決,有關個案須交由法院裁決。

僱員怎樣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工傷意外

僱員責任

僱員遭遇工傷意外,應盡快向僱主報告,以免妨礙及延誤僱員補償事宜。報告可以口頭方式或以書面向僱主或主管提交。若意外引致僱員死亡,而死亡地點是在僱主的處所,則僱主將被視為已接獲通知。

僱主責任

《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僱主在工傷意外後,不論該意外是否引起任何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僱主必須以表格2、2A或2B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 工傷個案須於14天內呈報
  • 死亡個案須於7天內呈報。

若僱主並非在上述期限內獲悉有關事件,則須於知悉事件後7天或14天內(視乎上述情況而定),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僱主如沒有合理原因而逾期或未有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僱員工傷事件,或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僱員懷疑僱主沒有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僱員若懷疑僱主並沒有就其工傷意外向勞工處處長呈報,他可直接前往勞工處僱員補償科(執行)綜合處理組或就近的僱員補償科辦事處呈報有關意外或指明職業病。辦事處在收到僱員的通知後,若確定還未收到僱主的呈報,會以書面要求僱主按《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呈報有關工傷意外或指明職業病個案。

安老按揭「劃一批准」重新按揭/加按的安排

加按居屋

根據房屋條例,在五年轉讓限制期內,或在該五年過後而補價又尚未繳付的情況下,業主不得將單位出售、出租、按揭或以任何方式轉讓或放棄擁有權。把單位加按獲房屋署署長批准才可以進行。可獲批准的原因包括:

  • 籌措醫藥費;
  • 家庭成員的教育費;
  • 殮葬費;
  • 業主因離婚 / 分居而致需向配偶付還樓價或支付贍養費;
  • 業主因生意出現財政困難,以致難以應付開支。

安老按揭「劃一批准」的安排

房屋署署長已向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按揭證券公司)的安老按揭計劃下的所有參與銀行及香港按揭管理有限公司(按揭管理公司)給予「劃一批准」,准許參與銀行及按揭管理公司與年滿60歲或以上房委會未補價資助出售單位的合資格長者業主訂立安老按揭。長者業主可利用其未補價單位作為抵押品,向參與銀行或按揭管理公司借取安老按揭貸款。

在「劃一批准」的安排下,有意透過參與安老按揭計劃作加按的長者業主,可直接向安老按揭計劃的參與銀行或轉介銀行申請。

「劃一批准」准許參與銀行及按揭管理公司與年滿60歲或以上房委會未補價資助出售單位的合資格長者業主訂立安老按揭。

居屋未補地價不得出售、出租、按揭

居屋未補地價按揭犯法

居屋未補地價不得出售、出租、按揭

未補地價或未獲房屋署署長批准 不得將單位出售、出租、按揭

「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屬於資助房屋,由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以低於市值價格售予合資格申請人。資助出售房屋單位(包括居屋)的轉讓設有限制。根據《房屋條例》(《條例》)附表規定,居屋單位設有轉讓限制,除非業主符合指定條件(例如支付補價/補地價或獲房屋署署長批准等),業主不得將單位出售、出租、按揭或以任何方式轉讓或放棄擁有權。

未補地價加按

現時資助出售房屋單位業主如欲在尚未繳付補價/未補地價的情況下把單位加按,必須事先獲得房屋署署長批准,而房屋署署長在給予批准時,會按情況訂出條件。業主把單位加按時,必須遵循該等條件。

只有當業主經濟有困難,並急需一筆款項應付一些意料之外的個人或家庭開支時,加按申請才會獲批准。可獲批准的原因包括:籌措醫藥費、家庭成員的教育費、殮葬費、業主因離婚或分居而根據離婚令需向配偶支付一筆金額或支付贍養費,以及業主因生意出現財政困難,以致難以應付開支。如業主因其他原因(如個人財務問題)申請加按,則須根據個別情況考慮。

獲房屋署署長批准的加按款額

獲批准的加按款額,最高為房屋署署長在業主申請加按當天所估定的單位售價的80%與當時尚未清還的按揭貸款額之間的差額。過去五年(即二○一○/一一至二○一四/一五年度),未補價的資助出售房屋單位業主(包括居屋及「租者置其屋」計劃等)獲房屋署署長批准加按的個案共1 771宗。

17B條「無效的讓與等」規定

房屋條例》第17B條關於「無效的讓與等」規定,在指定的情況下,「作出的按揭、其他押記、轉讓或其他讓與,連同任何關於如此按揭、押記、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讓與的協議,均屬無效」。房屋條例》第27A條進一步規定,任何人作出第17B條所述的讓與或訂定有關協議,不論該人是以貸款人或借款人或其他身分行事,均屬犯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在貸款協議中包含以未補價居屋單位作抵押貸款,會觸及第17B條及違反第27A條。

在考慮這些個案是否提出檢控時,房屋署會視乎每一個案的實際情況,特別是貸款文件內的合約條款或字眼是否有涉及按揭而構成違反《條例》,在掌握到充分證據後,房屋署會根據房屋條例》第27A條對涉嫌人士提出檢控。

未補價居屋業主不時與財務公司所簽署的貸款協議是以私人貸款的形式簽訂,過去二○一○至二○一五年度,涉嫌未事先獲得房屋署署長批准以未補價單位作按揭而違反《條例》第27A條的個案中,房屋署共檢控27名涉嫌人士,當中有11名人士被判罪名成立,3名人士被判罪名不成立,2名人士獲撤銷控罪。

財務公司

另一方面,根據《放債人條例》第301)條,任何人(包括財務公司)不得藉虛假、誤導性或欺騙性陳述、申述或允諾,或藉不誠實地隱瞞重要事實,而欺詐地誘使或企圖誘使任何人向放債人借款,違者可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居屋未補地價按揭犯法

政府資助房屋按揭貸款

政府資助房屋分為三類 :

  • 「居者有其屋」計劃
  • 「租者置其屋」計劃
  • 綠表置居計劃 (綠置居)

一些本地銀行例如恒生,對這類按揭貸款興趣亦大,主要是有政府擔保,薄利但是穩陣。為了方便客戶了解,銀行更推出一些經網上已可做成的手續和服務,例即時物業估值、按揭計算機和網上遞交文件作申請。至於貸款條件,亦是各種借貸中,成數年期和利息,都極爲優惠,以下是恒生銀行的情況。

「居者有其屋」計劃

  • 包括一手居屋及第二市場未補地價之居屋
  • 綠表: 居屋按揭成數高達樓價之95%
  • 白表: 居屋按揭成數高達樓價之90%
  • 還款期長達25年
  • 免提早贖樓費

「租者置其屋」計劃

  • 公屋按揭貸款額高達樓價之100%
  • 還款期長達25年
  • 免部份還款手續費及提早贖樓費

綠表置居計劃 (綠置居)

  • 以綠表資格購買興建中的公屋單位
  • 綠置居按揭成數高達樓價之95%
  • 還款期長達25年
  • 免提早贖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