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後的個人及家庭生活費

破產後的個人及家庭生活費正式的稱呼是:破產人及其家庭的合理家庭需要。

法庭發出破產令後,破產受託人/破產管理署(Official Receiver) 會根據破產人士的生活需要(法例說的破產人和其家庭的合理家庭需要 Reasonable Domestic Needs of a Bankrupt and his Family) ,批出每月可用的生活費用,破產人士在破產期內,便靠薪水過正常生活。所謂 “家庭”是指破產人的配偶及子女,亦可的包括破產人的受供養的父母、兄弟姊妹及其他的受供養人士。開支項目則包括:

  • 住屋,例如﹕租金、公用設施費用等
  • 膳食
    衣服
    教育
    交通
    醫療
    入息稅
    法例規定的強制性公積金供款﹔以及
    任何其他被認為合理的家庭開支。

薪水先扣除生活費,有剩餘才交付受託人用作還錢,絕大多數的個案是不用還。因此,破產就像一度保護令,令欠債人士合法避債。

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43E條,破產受託人可向法院申請,要求法院頒發收入付款令 (income payment order),強制破產人士每月將部分薪金交付破產受託人作還款用,破產人士有反對或申請更改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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