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 v Sudewo 藐視法庭判處 8 天監禁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素蘭
藐視法庭

事實

律政司司長通過原訴傳票 (originating summons),申請以藐視法庭罪(contempt of court)判處 D 入獄和/或罰款。 D 對法庭上的刑事訴訟進行了拍照和錄音。這些訴訟涉及向高等法院申請撤銷對販毒的認罪。 D 用手機拍攝了這些照片並錄製了這些照片後,通過 WhatsApp 將這些照片分發給了與訴訟中相關方的別名相同的人。 D承認他知道他不被允許在法庭上拍照,他承認他藐視法庭。

將 D 判處 8 天監禁,即:

D 不僅干預了司法行政,而且他可能通過將照片和錄音傳播給刑事訴訟中派他聽取訴訟程序的相關方,從而歪曲了司法進程。

通過承認他藐視法庭,D 節省了法庭的時間。他會因為儘早承認這一點而受到稱讚。如果他在審判後被發現藐視法庭,他將被判處 12 天監禁。他的認罪是​​在最早的機會上作出的,是在藐視法庭當天作出的,並在審判當天通過。對於他儘早入獄,法院將按照刑事案件的原則,給予他三分之一的折扣,並判處他有期徒刑8天,而不是12天。

應用

這是律政司司長提出的申請,要求被告因在刑事訴訟期間在法庭上拍照和錄音而被判入獄和/或因藐視法庭而被罰款。

“藐視法庭” (contempt of court) 指在香港法律體系中,當個人或組織在法庭程序中表現出不尊重或不合作的行為時,法庭可以對其採取法律行動。 這種行為可能包括

  • 拒絕遵守法庭命令、
  • 無禮的態度、
  • 故意擾亂法庭程序等。

藐視法庭的行為可能會導致罰款、監禁或其他法律後果。

死亡非禁忌,人人要面對,訂立遺囑是平常事

重陽節除了登高,尚有大批孝子賢孫前去掃墓,記念先人。小編出道當年,即是八十年代末,香港人視死亡作忌諱,現今社會對此轉變已大,因此,當年因取好意頭,律師向長者客戶,把遺囑説成「平安紙」,避免聯想到死亡。

遺囑重要,因此都委托有實務經驗律師代辦,律師兼且親自簽名做見證人,安全可靠又實惠。訂立遺囑要慎重,萬萬不能有一點錯誤,因為必須符合香港法律遺囑條例 (Wills Ordinance)種種規定,否則無效。

遺囑有效性並不是一項普通常識,有其專業性,無效遺囑令遺囑沒有執行效力,遺囑變成廢遺囑,後果嚴重,立遺囑人的意願未能按無效遺囑的內容,將其遺產予以分配,即是被迫把遺産歸給自己不願意給的人,令人遺憾可惜。因此,

將草擬遺囑和見證遺囑等預立遺囑中重大要務,交由有經驗的律師辦理,是最安全不過的。

破產對家人影響

破產對家人影響
破產對家人影響

破產對家人的兩大影響:

  • 破產後,收入可以優先用作生活支出,家人關係改善。
  • 破產後,破產人的物業可能被凍結。

破產對破産人士的家人,在生活上影響往往十分正面。破產前,為了應付欠債,欠債人要不斷向家人借錢,令家人關係間不和例如與配偶因金錢無止境地爭吵,子女情緒不安-「家嘈屋閉」。

破産後,收入可以優先用作個人及家人的生活支出,包括衣食住行各樣必需品,大多數人已不用「還債」。

破產債務是個人責任,它不會對家庭成員造成還債責任。若有家人對破産人士的欠債有擔保,或有聯名貸款,家人便要承擔還債責任。

破產後,破產人的物業被凍結,由破產管理署或破產受託人接手,這將包括與家人共同擁有的財產及物業。如果破產人在破產時,持有聯名物業,便會出現以下問題,可能要以廢止破產令 Annulment of Bankruptcy方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