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追討工傷賠償?

如何判傷和評定賠償額?

工傷補償不一定是經律師在法庭解決,法例容許由勞工處僱員補償科擔任補償的協調及處理工作,在僱主、僱員、勞工處及保險公司四方面同意下,由勞工處進行判傷和評定賠償額。

經勞工處解決

僱員被拖欠工傷付款,勞工處也可能為工友追討,另外可以就僱主或保險公司對工傷的質疑作出調查。

到法庭追討工傷賠償

不少賠償案,例如以下情況,工傷僱員便要委託律師代表到法庭追討工傷賠償:

  • 僱主或保險公司不承認工傷責任
  • 僱主無理拖欠工傷錢或公司倒閉
  • 就補償項目,如「傷勢範圍」、「工資計算」及「判傷結果」等,雙方出現爭議
  • 個案處理需時,可能超過兩年的入紙法庭時限
  • 經勞工處兩次判傷後,仍未滿意判傷結果
  • 個案須申請「僱員補償援助基金」
  • 經勞工處調解失敗

工傷僱員如何向法庭申請工傷補償?

  • 申請法律援助,由法援律師或其外判律師代表(法援名單上律師)
  • 目費聘用私人執業律師
  • 自行向法庭提出申請(自辯無律師)

法律援助受助人享有自行揀選律師的權利

什麽是銀行認可on list按揭律師樓?

按揭是用來保障身為銀主的銀行在貸款上的權益,因此銀行衹會找「信得過」的律師行來代辦,怎樣才「信得過」,沒有絶對標準,因此每間銀行都會有自己的一份名單,行內稱之為「on the list」(認可律師行),如承果業主要造按揭時,必需是銀行認可的律師行才可成功辦理按揭契手續,如律師行不在認可律師list內,銀行便指派自己屬意的律師行來辦理,結果買樓和按揭手續由不同的律師行辦理,手續添麻煩,更加要花多一倍律師費。

因此,買家或轉按業主,在交易前先向律師樓或銀行查詢被揀的律師行是否在銀行的「認可律師行名單」內,避免以上壞情況出現。

熟悉並從事樓宇買賣及按揭程序的葉謝鄧律師行律師陳婉明表示,該行是買樓轉按客戶的熱門之選,原因是該行在近乎所有銀行的名單上都是on list,包括一些較為泠門的銀行。

「on list律師」控制風險 「on list律師」分級標準

工傷賠償個案 :《僱員補償條例》存漏洞 律師代為出面 (三之一)

根據勞工處數據,自2014年起,香港每年約有35,000宗工傷個案。工傷僱員被迫停工治病,工人受傷應該立即找律師提供協助,確保權利和追討賠償,原因如下:

《僱員補償條例》訂明的醫藥費和賠償金額過低,更存在漏洞令僱主能逃避賠償責任,只能循律師代為出面。

切勿誤會勞工處必定成功和順利提供幫忙,令事情可以合理地解決。面對受傷工友,勞工處很多時候是無能為力,只請僱員自行循法律途徑爭取。

以下是一宗工傷個案,有很大參考作用。

個案節錄自2019 年 03 月 05 日 140期大學線之 勞工權益(部分內容經過編輯)

工傷賠償個案 : 倉務工人受傷後不能再拿重物和恢復原職 (三之二)

工傷賠償個案 : 倉務工人受傷 僱主拖欠醫療費 勞工處角色被動 (三之三)

工傷賠償個案 : 倉務工人受傷後不能再拿重物和恢復原職 (三之二)

阿成(化名)現年51歲,十年來靠倉務工人的微薄收入,養活自己和母親。2016年11月,老闆安排他搬運兩箱燈飾。在停車場不慎滑到,腰背撞到路拱。由職員叫救護車送院。

受傷後不能再拿重物和恢復原職
後來,醫生診斷他背部的軟組織受傷,批出兩個多月病假。

受傷後,阿成要定時覆診,每星期三天做物理治療和職業治療。半年後被醫生診斷胸椎骨裂。

工傷後果
阿成自工傷後不能再拿重物和恢復原職,亦要長期依賴柺杖和高劑量止痛藥。受傷兩年多仍無法躺平睡覺,半夜痛醒要吃止痛藥才能再度入睡。因被迫長期側睡,他有四肢嚴重麻痺的後遺症。

醫療開支龐大 工傷病假錢不足支出
病假錢、醫療費和判傷錢 : 阿成失去工作能力,勞工法例保障的病假錢、醫療費和判傷錢,遠不及實際所需,要靠所剩無幾的積蓄應付龐大支出。

工傷發生之後到2018年3月,一年多的病假期間,阿成每月只獲月薪五分之四的工傷病假錢,收入減少,支出卻增加。

醫藥費
工傷要應付醫藥費,可以在社工幫助下,申請醫管局為有經濟困難市民設立的《醫療費用減免申請》,獲減免公立醫院門診、治療和特定藥物的費用。

但是,法例保障的醫療費是不足夠的,根據法例,僱員工傷期間的醫療費以實報實銷計算,每日上限300元,直至醫生證明無需再進一步治療為止。但受傷工人往往須要看專科醫生進行診療,最常見是骨科,300元並不足夠。另外,傷者可能要進行深入檢查,例如到私家醫院照一次磁力共振,但一次磁力共振要6000元。醫療費不足令傷者只能輪候公立醫院的磁力共振,結果可能因等候時間過長而錯過發現和治療,例如治療胸椎骨裂的黃金四個月。

個案節錄自2019 年 03 月 05 日 140期大學線之 勞工權益(部分內容經過編輯)

工傷賠償個案 :《僱員補償條例》存漏洞 律師代為出面 (三之一)

工傷賠償個案 : 倉務工人受傷 僱主拖欠醫療費 勞工處角色被動 (三之三)

僱主拖欠醫療費 勞工處角色被動
法例保障的醫療費不足,僱主還會拖欠費用。條例規定僱主要在僱員提交收據後21日內,發還相關醫療費。個案中的阿成按僱主要求,每月在指定時間到公司報銷醫療費,但過了法定期限,公司卻以各種藉口拖延支付四、五千元的醫療費,最長一次是過了期限二十天才發還。阿成曾向勞工處反映情況,只得回應到是「法例有這條規定,不過沒有罰則,我們甚麼都做不到」的。

透過訴訟來追討拖欠醫療費
面對僱主拖欠醫療費,勞工處提供的幫助很少,只能透過訴訟來追討。勞工處指,《僱員補償條例》中沒有僱主拖欠醫療費的刑事責任或罰款條文,勞工處的角色只是向僱主解釋規定和協調賠償事宜。如遇拖欠,僱員可自行循法律途徑索償。

僱主達成和解 法定賠償太低
工人往往要向法庭申請,才迫使僱主就範,個案中的阿成最後雖跟僱主達成和解,和解賠償是15萬元。

阿成受傷後要靠柺杖活動、不能搬動重物、失去工作能力,沒有收入。可是獲得賠償後,他又不符合申請傷殘綜援的資格,只能靠這筆賠償和積蓄維生。

就法定賠償額低的問題,陳錦康指,現時《僱員補償條例》對僱員的保障非常落後,是僱員傷後各種困難的根源。以病假錢為例,香港按月薪的五分之四計,最長領24個月,判傷錢方面,本港法例規定按工友的年齡計算,不過就對月薪設上限。陳錦康又指,法例的賠償月薪上限是28000千多元,但有些牽涉技術性的職位,例如扎鐵或搭棚工人,他們的月薪約有四、五萬元,補償變相少計了一大截工資,是明顯遭到剝削如不合理對待。

個案節錄自2019 年 03 月 05 日 140期大學線之 勞工權益(部分內容經過編輯)

工傷賠償個案 :《僱員補償條例》存漏洞 律師代為出面 (三之一)

工傷賠償個案 : 倉務工人受傷後不能再拿重物和恢復原職 (三之二)

因工受傷患上精神創傷(mental impairment)

因工受傷患上精神創傷(mental impairment)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條例》),僱員若在受僱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如能證明僱員受到的損傷,包括精神創傷(mental impairment)在內,是與其工傷有關,並引致該僱員暫時及/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條例》有規定僱主須作出補償。僱員若因長期接觸危害而日積月累引致健康受損,患上《條例》列明的職業病,導致暫時及/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亦可得到補償。 在提到精神創傷,精神創傷含義比「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PTSD)寬。

必須注意的是,純粹的精神創傷不會使工人有權獲得賠償。

根據《條例》的規定,僱員若在受僱期間因工作遭遇意外事故以致受傷,在一般情況下,僱主要負起《條例》下的補償責任。視乎意外事故的個別情況,僱員受到的損傷,可包括肢體損傷、器官功能損傷和精神創傷等。

過去在勞工處曾安排涉及精神創傷而需要進行僱員補償評估(俗稱「判傷」)的僱員補償申索個案中,絕大部分都同時涉及不同程度的肢體損傷和/或器官功能損傷。

精神創傷工傷個案

單涉及精神創傷的個案只佔極少數,包括在2008和2009年各5宗,以及2010年首三季的4宗。在這些個案中,可以列舉的例子包括僱員在工作期間遇到有人從高處墮下和嚴重交通意外事故等,因而受到精神創傷。視乎每宗個案的具體情況,獲評定的的所需缺勤病假介乎零天至702天,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百分率由百分之零至百分之四十不等。

這些個案清楚說明,如僱員能證明受到的精神創傷與其於工作期間因工遭遇的意外有關,並引致其暫時及/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現行的《條例》已規定僱主須作出補償。

  至於呈報工傷個案方面,僱主必須根據《條例》的規定向勞工處處長呈報意外的相關資料,包括意外發生的經過、僱員在意外發生時正在進行的工作、損傷的性質和身體部位,和意外類別等。有關損傷的性質這一項,僱主可按相關資料,例如病假紙或醫療報告中列明的損傷,包括精神創傷,而作出呈報。然而,就涉及精神創傷的個案,特別是那些在工傷意外發生後一段時間才出現相關病徵的情況,僱主在呈報工傷個案時,一般並未知悉受傷僱員可能因遇到意外而遭受精神創傷。勞工處在替工傷僱員辦理銷假及安排判傷手續時,會了解該僱員有否因工作意外引致精神創傷而需接受相關的診治,和在有需要時會索取有關的醫療報告。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PTSD)不在職業病名單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是工作事故可導致的各種精神創傷之一,一般是僱員曾因工遭遇嚴重的意外事故,除引致肢體損傷及/或器官功能損傷以外,可能同時受到的精神創傷。

現行《條例》未有列明「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為職業病,受傷的工人必須證明有關個案是與其在工作期間因工遭遇的意外有關,並因此而引致暫時及/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員才可以按《條例》的規定獲得工傷補償。

成功索償個案分享:頭部和下肢受傷

葉謝鄧律師行合夥人鍾一匡律師 (Henry Chung)提供

案件編號:區域法院 人身傷害案DCPI 1xxx/2018

原告人/客戶:H小姐

職位:一家蔬菜店的執菜員

收入:每月$ 14,400

傷害:頭部和下肢受傷

意外發生時年齡:57

入稟法院:區域法院

庭外和解條款: $ 300,000加上律師費

索償案件事實:

原告人是一家蔬菜店的僱員,職位是執菜員。被告正在原告人前雇主商店對面的商店從事蔬菜批發業務,原告人的主要職責是採摘和包裝蔬菜。 意外發生之日,原告人在前雇主的商店里工作,原告人的一位同事要求被告的一名工人(“被告人的工人”)轉交一棵約1.5磅白菜,被告的工人將白菜扔交給原告人的同事,但是,白菜意外撞到了原告人的頭上,原告人因此失去了知覺大約30分鐘。受傷後,原告人被送往瑪麗醫院急症室接受治療。

由於意外,原告人在雙側下肢變得無力與,原告人亦不時講此迷糊説話。意外發生後,原告人無法返回她的事故前工作。

入稟區域法院:

就上述撞傷意外,原告人聘用葉謝鄧律師行作為代表,入稟區域法院追討賠償,透過庭外和解成功得到滿意補償。被告人賠償原告人 $ 300,000加上原告人律師費。

交通意外和工傷意外後創傷後遺症(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賠償

創傷後遺症會(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在交通意外和工傷意外產生後發生嗎?

創傷後壓力綜合症(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簡稱PTSD,又稱創傷後遺症)是指人在經歷過情感、戰爭、交通事故等創傷事件後產生的精神疾病。雖然,創傷後遺症一般發生在性侵、暴力虐待和戰爭災難事件,但亦會出現在嚴重車交通意外和工傷意外中。

創傷後遺症PTSD 有什麼症狀?

PTSD的主要徵狀包括作惡夢、性格大變、情感解離、麻木感(情感上的禁慾或疏離感)、失眠、逃避引發回憶事物、易怒、過度警覺、失憶和易受驚嚇。

幾時會出現 創傷後遺症PTSD ?持續多久?

這些徵狀往往會在創傷事件發生後出現,是一種焦慮性失常,不應和一般的悲傷或創傷後之調適混淆。徵狀往往會在創傷事件發生後出現,且持續一個月以上 。創傷後應激的情緒反應可以在創傷意外後立刻發作,在數月後平息,反應也可能一直持續,發病時間可能會延遲數年甚至數十年。

出現創傷後遺症PTSD 可以得到多少賠償金?

以往有些法庭案件,是因為原告人在意外後患上創傷後遺症PTSD,而得到$50萬到$60多萬的賠償,而以「痛楚及生活便利損失」(PSLA) 賠償額作為計算,案件情況包括被狂犬咬傷雙腿、被小巴撞致重傷及在房屋倒塌時受傷。

居屋按揭申請手續

居者有其屋計劃,簡稱「居屋」,很多人希望得到,符合居屋申請資格的家庭或個人會以低於市價買入政府資助單位,折扣可以去到6成買入,兼且到出售時才要按市值補地價給房委會。

居屋按揭特點,是銀行會向置業買方借出高於金管局規定的貸款成數,貸款高達樓價的95%,按揭還款期長達25年,即是連同各樣支出,幾十萬元便可以成功置業。

一些銀行如滙豐及中銀,在辦理申請手續會提供靈活的還款計劃,幫助居屋買家。

居屋按揭市場分一手和二手,向政府購買和二手私人買賣。如果是直接向政府購買合資格單位,即一手新居屋,申請程序如下:

第1步
向房屋委員會(”房委”)遞交填妥的申請表並繳交登記費。

第2步
首先,我們須分開白表及綠表資格者,需要不同百分比的首期或訂金。

符合白表資格的申請者:
收取揀樓通知書。揀樓並簽訂買賣合約及繳交樓價10%作首期或訂金。

符合綠表資格的申請者(現時公屋住戶):
收取揀樓通知書。揀樓和簽訂買賣合約及繳交樓價5%作首期或訂金。

第3步
前往銀行辦理按揭貸款申請程序,您須帶備下列文件:

  • 買賣合約
  • 首期或訂金收據
  • 身份證
  • 銀行戶口資料
  • 地址證明

第4步
於您將申請表、證明文件及買賣合約副本遞交予銀行批核後,銀行會發出詳細按揭函件給您。收到入伙紙後,前往律師樓簽署樓契及按揭契 。

第5步
在完成交易時領取購入單位的收樓紙,然後到房委辦事處安排取鑰匙收樓,正式成為業主。

工傷索償需時、工傷律師收費

工傷索償需時
工傷索償意外索償需時可能從數月至數年,複雜的工傷意外索償往往需要數年時間。
工傷意外索償律師收費
工傷意外索償律師收費,視乎每件案件的複雜程度, 所需時間, 律師本身資歷和經驗而定。 任何索償人,應先考慮尋求法律援助。
一般而言, 案件愈複雜, 律師的資歷和經驗愈深,收費就愈高,客戶可以和他聘用的律師商定他收取的費用。若以小時計,以葉謝鄧律師為例,該行的律師收費由每小時$2000-5000元不等,一宗工傷意外索償案件花上十多萬元,是很基本的,有些更會花上幾百萬元。
律師是否需要在之前就收費達成協議?
是的。工傷意外索償律師的收費必須在之前議定, 這是律師專業守則內明文規定的。
提供工傷法律意見或草擬法庭文件收費
會議上或書面上提供工傷法律意見, 或草擬法庭文件等, 律師一般是按時間收費的。 按每小時收費的也非常普遍。

案件愈複雜, 律師的資歷和經驗愈深,收費就愈高。一宗工傷意外索償案件花上十多萬元,是很基本的,有些更會花上幾百萬元。

破產令對破產人的聯名物業影響

破產令對破產人財產影響大
破產令對破產人財產帶來很大的影響

破產令對破產人的財產會帶來很大的影響,在法庭頒布破產令後,破產人的所有財產(包括香港以外地方),連同破產人住所佔有的業權份額,例如長命契利益,將會歸屬破產案受託人,兼且一直歸屬受託人直至到破產人的「破產產業管理完結」,注意是「管理完結」而不是解除破產,所謂「管理完結」,即是變賣破產人的物業權益。也就是説,當破產人獲解除破產後,首次破產四年期完,仍然不可以取回破產人的單名/聯名物業。破產解除後,只是不再是破產人身份,不用受到生活上的限制,四年「破產監」完畢;破產人的受託人將繼續為債權人的利益管理破產人未變現的破產產業。

常見情況是破產人擁有聯名自住物業,按照法律,破產人物業所佔的權益份額,仍會歸屬破產案受託人,受託人會嘗試出售破產人的物業權益,然後把套得現金分發給債權人,買賣財產時,不論在破產眀四年內或之後,價格是根據買賣時有關財產的市值釐定,隨市況變動。

至於變賣套現,買家或出價一方,通常會是聯名物業的另一業主,目的是在統一業權份額後,恢復物業的完整性。

居屋未補地價按揭犯法

財仔宣傳可將居屋加按,但在未補情況下做按揭,觸犯乃刑事罪行,因此,手緊不要將居屋按揭。而房屋署就曾在2015年七月十九日提醒所有受資助房屋單位業主,如欲將單位加按,必須留意及嚴格遵循《房屋條例》內的規定,所指的就是條例中的刑事責任和罰則。

根據《房屋條例》,未補價的受資助房屋單位,即居屋、私購公屋,在未事先獲得房屋署署長批准的情況下,如發現被按揭、押記、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讓與及協議這樣做,均屬無效,參與者更屬違法。

《房屋條例》第27A條亦將第17B條規定為無效的讓與行為刑事化,最高刑罰為罰款五十萬及監禁一年。

五名居屋業主因干犯非法讓與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2015年6月間有5名居屋業主及2間財務公司,因干犯非法讓與等罪行而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案件涉及干犯非法讓與等罪行的個案共4宗,發出的傳票共9張,有關的居屋業主以貸款協議或第二按揭方式,將其居屋單位作抵押向財務公司借貸,因而違反《房屋條例》。案件在本年6月29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提訊,所有被告均認罪及被裁定罪名成立。幸運的是,5名居屋業主各被判罰款五千元,而2間財務公司的4張傳票各被判罰款八千元,不用坐監。

根據房署資料,由2013-15年中,房屋署向干犯非法讓與等罪行的居屋業主及財務公司共發出27張傳票,20張成功定罪,被判罰款由五千元至二萬元。一間財務公司不服裁決,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但此上訴已在七年五月十二日被駁回。

居屋未補地價不得出售、出租、按揭

樓宇買賣中,甚麼是「踢契」?

「踢契」是指在簽妥買賣合約後,買方以樓宇業權有瑕疵拒絕完成交易,目的是取消交易,取回訂金,甚至向賣方追究損失。

在簽約落訂前,買方尚未查驗業權是否良好,到事後查契時,發現樓契存在問題,不願成交,就只能用「踢契」方式取消買賣。

「踢契」名詞看來有點負面,像買方為了不想成交,而對業權進行不合理的挑剔,但查問或質詢業權(title requisitions),是買方法律或合約上給的正當權利,「踢契」例子包括舊契中有人簽名差別大、遺失授權書、缺少了應有正本契據、物業有違例建築物(僭建);賣方隱瞞單位已被列為「兇宅」等等。

如果買方的理據充分,賣方須退還訂金,取消交易,避免引起訴訟而需要作出賠償。

查問或質詢業權(title requisitions),是買方法律或合約上給的正當權利,「踢契」例子….

如何定義疏忽責任(negligent liability)、過失要素、例子?

什麼是疏忽責任(negligent liability)過失? 一個人做錯了,他未能證明表現出謹慎的態度,這意味著疏忽大意 (negligence)。

疏忽過失的四個要素是什麼?

過失主張必須在法庭上證明四件事:責任、違反、因果關係和損害/損害。

一般而言,當某人粗心地行事並對他人造成傷害時,根據“過失”的法律原則,粗心的人應對由此產生的任何傷害承擔法律責任。

有哪些疏忽過失的例子?

過失的例子包括:

  • 駕駛停車牌導致人身傷害的駕駛員。
  • 一家商店老闆在清理溢出物後未舉起“小心:濕地板”標誌。
  • 一位物業所有者未能替換掉倒塌並傷害來訪客人的木門廊上的爛台階。

“當某人粗心地行事並對他人造成傷害時,根據“過失”的法律原則,粗心的人應對由此產生的任何傷害承擔法律責任。”

土地查冊(land search)方式

陳婉明律師 (Sharon Chan)
陳婉明律師 (Sharon Chan)

網上查冊服務

網上查冊服務,正式名稱是「綜合註冊資訊系統」。網上查冊服務
服務是透過互聯網為用戶提供查冊服務。這個叫做「綜合註冊資訊系統」網上服務是以下列兩類形式提供:

  • 非經常用戶性質,通常是間中做的用戶,例如揾樓人士想了解物業的歷史,特別是現在業主用什麽價錢買入,以便於討價還價用。和
  • 登記用戶性質。大多是較具規模的律師行和地產代理,是他們日常必須進行的工作。

服務有兩個版本:桌面版及流動版,都是以瀏覽器連接,流動版是可以用平版或手機使用,使用iOS或Android平台。

網上可以索取土地文件副本。副本可以閱覽、下載、電郵、傳真、郵遞及櫃位領取。

櫃位查冊及自助查冊
要前往土地註冊處客戶服務中心及各新界查冊中心,可以查閱全港各區物業的土地登記冊,及訂購土地文件副本。

土地查冊(land search)有多重要? 所謂土地查冊(land search),是十分重要的,因為買了的新業主,在買入單位後,仍然要負責,因此必須確保「已被解除」或對物業的使用「不會存在責務或負累影響」,這點必須向律師尋業意見和解答,曾經有人因為對此「一知半解」,結果墮進陷阱而未有察覺,切記小心。

土地登記資料和土地查冊(land search)有多重要?

土地查冊
土地查冊

香港所有物業,於土地註冊處都儲存了業權公開紀錄,稱為土地登記資料,任何市民付費便可以查閱

於土地註冊處索取物業的土地登記冊,可以得知物業的詳細資料,包括以下:

  • 舊有和現在的業主名字,
  • 其它權益及有沒有任何已經註冊的土地文件可能對業主權益有不利的影響。

如何閱讀土地登記冊(land register)?

「查冊資料」是以電腦格式印出, 在「物業資料」一欄可以見到:

「業主資料」一欄資料:

  • 現時和過往的業主。

在「物業涉及的轇輵」一欄資料

是否有:

  • 政府所發出的違例建築物的清拆令;
  • 未繳付物業管理費(必須已經註冊了稱為收費備忘錄的文件,俗稱「釘契」);
  • 大廈保養和維修工程(必須已經註冊了稱為大廈保養和維修工程命令或通知,俗稱「釘契」);
  • 該單位未解除的按揭;或
  • 有關該單位的法律訴訟

在「等待註冊的契約」一欄資料:

  • 有沒有中止註冊或未完成註冊而可影響其
    後的交易的契約。

土地查冊(land search)有多重要? 所謂土地查冊(land search),是十分重要的,因為買了的新業主,在買入單位後,仍然要負責,因此必須確保「已被解除」或對物業的使用「不會存在債務或負累影響」,這點必須向律師尋業意見和解答,曾經有人因為對此「一知半解」,結果墮進陷阱而未有察覺,切記小心。

破產期會維持破產多久?

謝連忠律師
謝連忠律師

一般情況下,首次破產的人,受託人認為他在破產時期充分合作,破產期便會由破產令頒布當日起計算4年。但受託人/債權人有可能因某些原因反對自動解除破產,不反對就會於4年後自動獲解除破產令。

第二次或之後的破產則是為期5年,即多一年。受託人或任何一個債權人如提出反對,不幸地並獲法院接納,破產期可被延長至總共至多8年。

就反對破產四年自動終止一事,謝連忠律師(小圖)指出,於2007間,曾有破產案受託人Fred Lee 有組織和系統地反對破產到期人士自動解除破産身分,謝律師當年,就曾代表超過40人與身為私人破產受託人Fred Lee抗爭,最終在一宗上訴案中抗爭勝訴,令破產期四年難以被拉長,還破產人士一個公道。一些與其妥協了的人士,結果被迫繼續「還錢」,極度不值和損失甚大。

冠病毒橫行,網上立遺囑有效嗎?

美國人網上草率訂立「廢遺囑」後果嚴重,香港找非律師辦理更加危險。

由於新冠病毒蔓延,美國確診人數相當多,一些有樓有股的人為防萬一,紛紛立下遺囑,香港疫情較輕,但民衆訂立遺囑之風亦大。美國的少數人為貪方便,在網上草草立下遺囑,網上見證,便作算數,但實際上,這類遺囑在香港遺囑法律下,不具效力,市民千萬小心破財受騙,兼且得到一張廢遺囑。

有美國的遺產律師指出,自行立遺囑和網上立遺囑未符合各州的法律規定,肯定不能獲法院承認,落個「無遺囑」的田地。至於網上見證,葉謝鄧律師行的謝連忠律師指出,由於遺囑證人在網上見證,並不是在簽署遺囑者的現場,已被香港律師會質疑,指示律師們切忌採用。

香港情況有別於美國,由於在香港找律師辦遺囑,方便兼平宜實惠,市民一律都是找律師來辦理遺囑一事,三兩千元和三幾日便可以搞掂完成,極少數的人,被一些無律師資格的人蒙騙誤導,誤以為是一件簡單容易的事,結果寫下一份「廢遺囑」,變成承繼人或子女們爭產爭論不和的罪魁禍首。

律師 : 少數的人被一些無律師資格的人蒙騙誤導,誤以為是一件簡單容易的事,結果寫下一份「廢遺囑」。

買家律師所辦手續和追查物業業權

如果樓宇業權不好,銀行將不接受該樓宇的抵押。 如果要出售,則必須將所業權缺陷(title defect)告知買方,買方不願以市場價格購買甚至不願購買有關的樓宇。

買樓手續要委托律師代辦,但買家律師所辦手續和追查物業業權的專業責任,比想像高外。一般以為律師替買家辦理買樓手續,只要上土地註冊處查看業主是誰,將屋契拿到手,繼而核對一下賣方身份証,買樓手續便宣告完成。至於草擬新樓契的程序,只是抄抄上手樓契便算了事。

律師就樓宇的業權進行追查,除了上述工夫,還要追溯樓宇對上的契據,直至足夠起碼十五年,嚴格來說,律師有責任翻查所有舊樓契,包括地契、買賣合約、按揭契、贖樓契、每一次的轉名契、加名、授權書、死亡繼承的承辦書,應有盡有,以至是超過15年長,因為樓宇的業權有過問題,即使是過了15年,還是對業權有影響,契出現問題,不可以被稱為好的業權,英文是 good title。

物業業權因以上緣故出現問題並非少見,早年樓宇買賣可以由同一個律師來代表雙方,樓宇契據很多時並不齊全,以至要走上土地註冊處翻查檔案,並索取鑑正本(Certified True Copy)。 此外,一些重要契據,尤其是授權書(power of attorney)一類的東西,可能不知去向,最惡劣的,是授權書沒有被登記在土地註冊處登記冊中,以至連副本也找不到,如此一來,樓宇的業權便肯定存有問題。 因上述情況影響樓宇交易,例子多,因此樓宇買賣和按揭手續是帶有風險。

樓宇的業權有過問題,即使是過了15年,還是對業權有影響,契出現問題,不可以被稱為好的業權( good title)。

不要採用「債務一筆清」的「以債冚債」的方式應付

欠債會破壞您的財務夢想和個人生活。 無論您每個月的信用卡餘額很小,還是看著大量的私人貸款,欠下巨債都無法使自己前進。

還清欠債和償還貸款需要決心和毅力。 這裡有一些關於如何快速擺脫欠債的技巧,其中一項是停止借錢,只還不借,不要採用「債務一筆清」的「以債冚債」的方式應付,這只是用新債換舊債,仍然欠債,不是「還債」。

債務一筆清,在外國叫債務合併 (debt consolidation) ,有三個主要害處:

👎🏻它不會自行解決財務問題。 債務一筆清並不能保證您不會再陷入債務。

多層大廈的僭建物

政府在批準私人大廈建築之前,都有由建築署發出的所謂批示圖則(Approved Plan),這批示圖則存放在建築署的檔案紀錄之中,即使是廿多卅年前的陳年舊紀,也能一一翻查。

由於僭建的建築物不屬於並批示的範圍,因此第一手之樓契就必然沒有僭建物的描述,買賣雙方根本無從以契據方式進行有關的買賣,要查清楚建築物,如閣樓和露台是否僭建,除查看樓契的描述外,還可到建築署翻查批示圖則。

另一與僭建物有關的問題,是僭建物因為是屬於非法建築物,極可能會因觸犯官地契約條款而導致政府封地,觸動的業權的問題,換言之,有僭建物便表示物業未有好的業權(Good Title),業主沒有業權上十足的保障,加上公契也會對小業主各有所求,不准業主僭建,如果沒有僭建的業主聯手向僭建的業主提出控訴,他們如果得值的話,除了要拆除僭建物,還須賠償律師費。

市民如果想成為小業主,務必要小心緊慎,睇樓時要四周看清看楚為妙,免致購入了僭建東西後,付了錢而又察覺不屬樓契所指物業的一部份。

僭建是非法建築物,觸動的業權的問題,換言之,有僭建物便表示物業未有好的業權(Good Title),

樓宇買賣與交鎖匙

賣樓在未付清所有樓價,便將鎖匙交給買家,對賣家來說,其益處只限於買家要負責由取匙日起的樓宇開支,這包括管理費、差餉、水電煤等東西,但至於銀行供款,則不包括在內。

現時樓宇買賣,交易日期離正式合約簽署日,會有一個月之久,賣方期間最少還要供多一期樓。

在法律上,買方收了鎖匙後,便是確認樓宇的業權是純正和無瑕疵的了,對買方來說,這是一件非常危險的事情來的,接受了業權便必須依時完成交易,如果銀行在辦理按揭過程中,認為業權不妥當,因此而拒絕貸款的話,買方無法找得另些借款人替代,便注定要毀約了,其最大損失便是訂金被全數沒收,如果在取匙後進行了裝修的話,損失便會更加厲害。

買家如果為了裝修方便,在未翻查屋契前便領取鎖匙的話,大可以在收條上寫明買方保留查驗業權的權利,如果業權有疑問,買賣便可以取消,當作交易從未有進行過,各自回復原先狀態,當然,各自也會有所損失,但只是律師費而矣,買家的開支比較厲害,因代表律師已經幫了他翻查舊屋契,就單位的業權試圖驗明正身,但苦無結果,買方對律師所做了的工作,還是要付錢的,最弊的,買方可能在取匙後開始了裝修工程,突然中斷便要向裝修公司給予一定的賠償。

買方或業主做二按必須得到一按銀行同意

律師評二按
                  陳婉明律師Sharon Chan評二按

買樓要做按揭情況十分普遍,但銀行在發放一按貸款(英文first mortgage or first legal charge)在買方完成物業買賣成交前,代表銀行的律師行,會在土地註冊做查冊,了解物業是否已經承造了二按或多重按揭。另外,即使做了一按,銀行的貸款合約或按揭契條款,會規定按揭借款人在承造二按前,必須先取得一按銀行的同意(bank consent)。

樓宇買賣、按揭

如果銀行發現違規二按個案,銀行要按金管局規定向客戶作出跟進,即是採取補救行動。

未經一按銀行同意下做了二按,等於為違反按揭契內的禁止條款,銀行有權追還所有欠款,甚至收樓。有銀行界人士表示,即使客戶存心隱瞞,銀行亦有機會將其找出,一經查證違規事實,銀行有權追收貸款,或直接加按息。

從事樓宇買賣按揭的葉謝鄧律師行陳婉明律師Sharon Chan 稱,「隱瞞二按風險極高,銀行為了確保自已遵守金管局規則,會以積極態度作出查冊,如果發現土地註冊廳有未經同意的二按登記,必定觸動銀行有所行動,例如立刻追收貸款,業主切勿這樣做」。

工傷醫療費每日索償上限調高

立法會2018年2月1日通過兩項決議,調高工傷僱員、職業病患者可索還醫療費每日最高限額,為僱員提供更高的醫療費保障。

住院或門診治療的工傷醫療費 根據決議,《僱員補償條例》及《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所規定的住院或門診治療的可索還醫療費上調 : 每日最高限額由200元增至300元 同日接受住院和門診治療的限額則由280元增至370元。 修訂的數額足以支付工傷僱員、職業病患者在公營醫院或診所的診金、治療、藥物及入住醫院等求診費用。

交通疏忽意外中遇事疏忽責任

遇有因疏忽導致的交通意外,車主、有過失的遇事司機要民事上負責,若受害人是在工作過程中,僱主也要負責支付工傷賠償。

雖然明知保險公司須要負責賠償,但這並不代表保險公司要向受害人負上任何民事上責任,負上這責任的人,只是遇事司機及其所駕車輛的車主而矣,假使司機當其時是在執行工作任務的過程之中的話,就連僱主也要負上責任,稱之為Vicarious Liability,而犯上疏忽的人,只是司機而矣。

$15,000以下的交通意外索償

多數交通意外只涉車輛輕微損毀,沒有傷人,做就大量即場和解個案,不用找律師、無須上法庭,不用報保險,車輛損毀的維修費用通常只有幾千元。

沒有通知汽車保險公司介入處理事故而私下和解,保險公司將對意外不負上補償責任,對方若反悔索償(例如就人身傷害提出大額索償)便告麻煩,這是潛在的風險。

交通事故中,若然是你的過失導致意外,涉事雙方司機自行商定協議解決小額的賠償,假如你決定私下和解,不需要保險公司介入,你應當要求對方簽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書/責任聲明書,說明對方願意放棄追討賠償,棄置所有權利,事故的責任亦經已「完全及最終地」解決。你應該聲明和解純為了結事情,不是承認意外上的責任。

即使你深信不是自己的過失釀成意外,你也應該要求對方簽訂,以免對方死灰復燃,再向你追討賠償。

雙方能夠圓滿解決交通事故,不須要保險公司介入,好處就是不會影響到你的「無索償折扣」(no claim bonus NCB)。

工傷意外索償、交通意外索償、滑倒受傷索償

工傷

香港有300多萬人,從事僱員工作,勞力階層工作容易因工受傷,即是在執行工作任務時受傷,作為僱員,你可以向僱主或涉及疏忽或按僱員補償條例(不論過失),僱主是公司或個人,都可以索償,法律上根據是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 、 第509章《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 。

交通意外索償

2019年在香港登記的車輛總數為878,539。

交通意外可以根據發生的事故類型提出索償。索償旨在保護行人、乘客、騎單車的人、騎電單車的人或其他汽車司機的賠償權利。人身傷害的交通事故索賠包括(但不限於):

  • 撞傷
  • 安全氣囊受傷
  • 安全帶受傷

滑倒

另外,香港商場和店鋪數以千計,行路時在商場或鋪頭滑倒,原告人傷者的索償的常見根據, 是香港法例 第314章《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以及普通法下的民事侵權法 (tort) 其中的常見項目疏忽 (negligence)  , 向破壞責任造成他人損失的一方追討金錢賠償。

致命交通意外,死者後人提出疏忽傷亡賠償

因交通意外中的疏忽而引致死亡,死者後人可以提出交通意外民事訴訟索償,追討疏忽肆事者提供傷亡賠償。

根據致命意外條例 (Fatal Accidents Ordinance),倘若某人(“死者”)的死亡是任何錯誤作為、疏忽(包括交通意外中的疏忽行為)或過失(any wrongful act, neglect or default )導致的,而死者(若非死去)原可有權就此等錯誤作為、疏忽或過失提出訴訟和追討損害賠償,可為死者的受養人的利益,就該錯誤作為、疏忽或過失向原須對死者承擔損害賠償之責的人,提出就致命的交通意外民事訴訟,進行疏忽索償。

根據致命意外條例而提出的民事訴訟,須由死者的遺囑執行人 (executor) 或遺產管理人 (administrator) 以該名義提出。

如:

  1. 死者並沒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或
  2. 在死者死後6個月內,並沒有由死者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以該等名義提出民事訴訟,

則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所能夠為其提出該訴訟的所有人或任何人,可自行以本身的名義提出賠償訴訟。

交通意外索償期限只有三年 必須準時入紙法庭

根據香港法例第347章《時限條例》四章一節,因疏忽(包括交通意外中的疏忽)引致的個人受傷案件,其法定期限只有三年,亦即是說,從交通意外受傷日起計,直至三年的終結,受傷者須向疏忽者 (Tortfeasor) 開展民事訴訟,必須準時入紙告上法庭。

如果過了時的話,便要根據同一條例的三十章一節,向法庭申請通容,法庭的考慮依據,是看延長時限的做法,會否對原訴人及被告人造成任何偏倚或不公,由於法例並未有詳細地列明何謂公平(Equitable),因此得直與否,極其視乎案件的所具事實,較為明顯而有利的因素,便是案件本身証據的充份性,便對原告有利。

相反,如果案件証據薄弱,証人証物已零星落索,不知去向,假使容許原告人延時興訟,只會花費被告人的時間、金錢和精神。

必須注意,切勿誤以為法庭必定批准過了時限的索償,入紙法庭索償必須在三年期限之內。

廢止破產令

如果破產人在破產時,持有聯名物業,便會出現以下問題,可能要以廢止破產令 Annulment of Bankruptcy方法解決。

  • 破産人聯名物業「凍結釘契」
  • 破產受託人「強迫出售」
  • 破產受託人提出購入聯名物業要求。
破產後,破產人的物業被凍結,由破產管理署或破產受託人接手。《破產條例》第58條規定,破產人的財產,包括他的聯名物業的半份或部分業權,破產後歸於破產受託人名義,一般情況下,破產管理署署長乃破產受託人。
法律上,破產受託人以 tenants-in-common 形式,成為物業的共同擁有人,有權向法庭申請售樓令,強制出售物業,套現向債權人還款。在這個情況下,聯名業主可以向破產受託提出購入要求,以市值作價向受託人收購破產人權益,統一業權。
就上述情況,本行律師可以就以下事宜提供法律上幫忙:
  • 劃分業權利益,特別是因「名義持有」、「按揭供款」而産生的特殊權益。
  • 如何與破產受託人洽談權益和議定價格。
  • 向法院申請廢止破產令及撤銷破產呈請 bankruptcy annulment order。

破產後的個人及家庭生活費

破產後的個人及家庭生活費正式的稱呼是:破產人及其家庭的合理家庭需要。

法庭發出破產令後,破產受託人/破產管理署(Official Receiver) 會根據破產人士的生活需要(法例說的破產人和其家庭的合理家庭需要 Reasonable Domestic Needs of a Bankrupt and his Family) ,批出每月可用的生活費用,破產人士在破產期內,便靠薪水過正常生活。所謂 “家庭”是指破產人的配偶及子女,亦可的包括破產人的受供養的父母、兄弟姊妹及其他的受供養人士。開支項目則包括:

  • 住屋,例如﹕租金、公用設施費用等
  • 膳食
    衣服
    教育
    交通
    醫療
    入息稅
    法例規定的強制性公積金供款﹔以及
    任何其他被認為合理的家庭開支。

薪水先扣除生活費,有剩餘才交付受託人用作還錢,絕大多數的個案是不用還。因此,破產就像一度保護令,令欠債人士合法避債。

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43E條,破產受託人可向法院申請,要求法院頒發收入付款令 (income payment order),強制破產人士每月將部分薪金交付破產受託人作還款用,破產人士有反對或申請更改的權利。

破產後的優點和好處

孫楚雍律師: 破產後的薪水可用作生活費,有剩才還錢。
官司遭凍結
即使欠債累累,債權人已採取民事訴訟行動討債,這類錢債官司,會因破產條例遭凍結。
每月的生活費
法庭發出破產令後,破產受託人/破產管理署(Official Receiver) 會根據破產人士的生活需要(法例說的破產人和其家庭的合理家庭需要 Reasonable Domestic Needs of a Bankrupt and his Family) ,批出每月可用的生活費用,破產人士在破產期內,便靠薪水過正常生活。
要還債嗎?
薪水先扣除生活費,有剩餘才交付受託人用作還錢,絕大多數的個案是不用還。因此,破產就像一度保護令,令欠債人士合法避債。
破產期四年
破產期滿(通常是四年),破產令會獲自動解除,像銀行或財務公司的咭數、私人貸款一類的舊債不用還,宣告一筆勾銷。

銀行安老按揭貸款服務要點

  • 靈活年金年期
    10 / 15 / 20 年或終生可供選擇
  • 一筆過貸款
    除每月年金外,亦可申請提取一筆過貸款以應付下列情況:

    • 全數清還有關物業的原有按揭(只適用於申請安老按揭貸款時)
    • 支付物業的家居改善、維修及保養工程開支
    • 支付醫療開支(包括香港境外的治療)
    • 支付為辦理持久授權書或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II部向法院申請有關命令而須向有關律師及醫生支付的費用
      為資助房屋單位補地價
    • 支付購買骨灰龕位及墓地,以及殯葬服務的費
  • 兩種按揭利率
    借款人可選擇浮息或定息按揭計劃
  • 安居於原有物業
  • 終生毋須還款
  • 除非安老按揭貸款因特定情況而被終止,否則您可終生毋須還款
  • 不會因提前全數清還貸款而徵收罰款
  • 設有六個月的冷靜期
  • 特定情況下可靈活將物業出租
    (如借款人已持有有關物業達1年或以上,以及所有借款人均符合以下條件,他便可申請將有關物業出租:

    • 聲明已經退休;或
    • 因接受長者或醫療護理服務而遷出物業
    • 如借款人的物業屬未補地價的資助出售房屋,借款人必須就出租安排獲得有關當局書面同意。)

安老按揭(reverse mortgage) 費用

利息開支

安老按揭是一項貸款安排,貸款機構將根據安老按揭貸款的總結欠(包括利息),以複息計算利息。

按揭保費

根據按證保險公司與貸款機構之間的按揭保險安排,貸款機構會向借款人收取其支付予按證保險公司的按揭保費。按揭保費分兩部分,金額將由借款人支付並加借入安老按揭貸:

  • 基本按揭保費-為指定物業價值的1.96%,分7期,由第4年至第10年每年支付,每期費用為指定物業價值的0.28%。
  • 每月按揭保費-根據安老按揭貸款的總結欠,以年利率1.25%計算,按月支付。

輔導費

借款人須為輔導服務向輔導顧問支付費用。有關費用可加借入安老按揭貸款。

法律費用

借款人須為辦理按揭文件及其他相關法律文件而繳付法律費用。有關法律費用可加借入安老按揭貸款。

手續費

當安老按揭貸款生效以後,每次成功申請更改年金年期、提取一筆過貸款或增加╱解除附物業抵押,須支付1,000港元的手續費。該手續費將加借入安老按揭貸款。

其他費用及開支

如需提交驗樓報告(當物業樓齡超過50年)將會衍生相關費用。借款人可選擇將有關費用加借入安老按揭貸款。

安老按揭貸款須預約執業律師的輔導

  • 在正式申請安老按揭貸款前,有意申請者必須預約合資格的輔導
    顧問(輔導顧問為執業律師),安排輔導會面。
  • 輔導的目的是協助有意申請者進一步了解:
    (i) 安老按揭貸款的特色;
    (ii) 作為安老按揭貸款借款人的主要權益和責任;及
    (iii) 取得安老按揭貸款的法律後果
  • 合資格的輔導顧問會向已成功完成輔導會面的有意申請者發出《輔
    導證書》。
  • 輔導費 : 借款人須為輔導服務向輔導顧問支付費用。有關費用可加借入安老按揭貸款。

物業按揭逆周期宏觀審慎監管措施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自2009年10月起就物業按揭貸款先後推出八輪逆周期宏觀審慎監管措施,目的是增強銀行的風險管理和銀行體系應對樓價調整的抵禦能力。

從事樓宇按揭買賣啲葉謝鄧律師行律師陳婉明表示,:「這些所謂逆週期措施的性質是減低置業者對銀行貸款的依賴,無形中增加了他們在買樓時經濟財務能力或負擔的要求,沒有充裕的資金實力切勿買樓。」

這些措施包括:

  • 下調按揭貸款的按揭成數,令買樓人士借得更少錢。
  • 供款與入息比率上限更嚴格,錢借得越多,個人的入息就要更加多或高
  • 為按揭貸款申請人的還款能力進行利息上升壓力測試以及
  • 增加銀行用以支持住宅按揭貸款而持有的資本金額,在銀行俗稱「爆額亅的時候,銀行便要停止批出新的按揭貸款,從而減低銀行在按揭貸款上帶來的壞賬風險。

轉按(remortgage)罰息 現金回贈

轉按(remortgage financing)是指從您先前已按揭的銀行清還按揭貸款,然後向另一家銀行申請新按揭。

首先要考慮的是您當前的按揭貸款是否仍處於罰息期限內,通常為2至3年。 如果您當前的按揭貸款還沒有超過此期限,則在提早還款時必須支付罰息 (interest penalty)。

如果您有資格獲得新的按揭貸款,則需要簽署按揭,這將產生律師費。 但是,通常向按揭貸款接受者提供現金回贈和找一家便宜律師費的律師,這樣可以幫助為您省一些額外費用。 此外,如果新的按揭貸款利息低於當前利率,則每月利息的額外節省可以累加起來以抵消罰息和其他費用。

按揭貸款過程 按揭貸還款方式

按揭貸款不是一個簡單的過程。 申請貸款之前,您必須計算抵押貸款成本。 您的利率和期限將決定您的基本抵押成本,每月還款額。 按揭貸款有多種還款方式:

  • 固定每月分期付款方
  • 每月還款方式; 和
  • 每兩週還款一次。

您還需要考慮銀行提供的現金回贈 (cash rebate)。

您提取的按揭的類型也會影響按揭成本。 對於靈活利率抵押貸款中使用的兩種利率 :

  • 基於香港銀行同業拆息的抵押貸款計劃(H計劃)的利率
  • 港元最優惠利率計劃(P計劃)。 

離婚中“不可挽回地分解”的含義

不可挽回的破壞”broken down irretrievably”是什麼意思? 當配偶中的任何一方或雙方不再能夠或不願意彼此生活時,就存在這種情況。 同居是婚姻的基本條件。 當婚姻破裂至無法挽回的地步時,這意味著他們的夫妻關係已經摧毀,沒有希望恢復配偶職責的希望。 夫妻的職責包括愛和感情的基本要素,以及定期進行性行為。 不可挽回的婚姻破裂為包括香港在內的許多司法管轄區的無過錯離婚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