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人聯名物業如何處理?廢止破產令是解法嗎?
在香港,破產人聯名物業在破產後會被凍結,由破產受託人接管。《破產條例》第58條規定,破產人的財產,包括他的聯名物業的半份或部分業權,破產後歸於破產受託人名義。一般情況下,破產管理署署長乃破產受託人。
破產受託人作為物業的共同擁有人,有權向法庭申請售樓令,強制出售物業,套現向債權人還款。在這個情況下,聯名業主可以向破產受託提出購入要求,以市值作價向受託人收購破產人權益,統一業權。
如果聯名業主希望保留物業,可以向法院申請廢止破產令。廢止破產令的條件是,自從作出該破產令以來,破產案的可證債項及開支已獲償付或已在獲法院滿意的情況下予以抵押。
申請廢止破產令的程序如下:
- 聯名業主或破產人,向原訟法院原訟法庭提交申請表。
- 提交申請表時,需要提供破產令副本、破產受託人同意書、可證債項及開支已獲償付或已在獲法院滿意的情況下予以抵押的證明文件。
- 原訟法院原訟法庭會審理申請,並作出裁決。
如果法院批准申請,破產令會被廢止,破產人會恢復其財產權利,包括聯名物業的所有權。
在申請廢止破產令之前,聯名業主應諮詢律師,以了解其具體情況,並採取合適的法律程序。
以下是律師在處理破產人聯名物業時,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務:
- 劃分業權利益,特別是因「名義持有」、「按揭供款」而産生的特殊權益。
- 如何與破產受託人洽談權益和議定價格。
- 向法院申請廢止破產令及撤銷破產呈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