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務人無力償還債的最後手段還是新的開始?

當債務人無力償還債項,並且經法庭頒布破產令後,債務人的資產將會由受託人接管並變賣套現。受託人可以是破產管理署署長、破產管理署委任的專業人士,或者債權人委任的專業人士。資產套現後所獲得的款項,將會在扣除費用和支出後,分發給各債權人以償還債項。

在破產令生效期間,破產人需要向受託人交出部分收入以償還債項。受託人會調查破產的原因,而法庭亦會懲罰違反《破產條例》的破產人。

破產訴訟中的債務人可以是個人或合夥經營業務中的合夥人,但並不能是有限公司。當破產令解除後,債務人將被免除破產前所招致的債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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