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解除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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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解除後,如何向法庭申請破產解除證明書?

在香港,破產人經過法庭宣告破產後,經過一定時間的清償,便可向法庭申請破產解除。破產解除後,破產人的法律地位將恢復正常,但破產紀錄仍會保留在信貸資料庫中,因此需要向法庭申請破產解除證明書,以更新信貸記錄。

申請破產解除證明書的程序如下:

  1. 向律師提供破產案件資料、身分證明。
  2. 律師與破產管理處接洽,要求發出不反對申請證明。
  3. 律師填妥誓章,並安排申請人宣誓。
  4. 律師代表申請人向破產處呈上誓章、不反對申請書及有關身分證明文件。
  5. 律師把誓章存檔於高等法院登記處。
  6. 申請人將獲發給一份用中文書寫的證明書。
  7. 申請人於三星期後經由律師在聆案官書記辦事處領取破產解除證明書。

以下是律師代辦申請破產解除證明書的優點:

  • 加快辦理程序:律師熟悉相關法律程序,可以加快辦理申請,節省申請人的時間。
  • 提供專業意見:律師可以提供專業意見,協助申請人填妥申請表格,並確保申請符合法定要求。
  • 提供後續跟進:如申請有任何問題,律師可以代為跟進。

如果您已獲破產解除,請儘快向律師申請破產解除證明書,以更新信貸記錄,保障您的個人利益。

以下是一些額外的提示:

  • 請妥善保存破產解除證明書,已簽發的證明書,法院一概不接受申請補發。
  • 如您有任何疑問,請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