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個離婚理由

離婚的理由

在法律上,一個人只有一個理由可以申請離婚,也就是說,婚姻已經不可挽回地破裂了。

《婚姻訴訟條例》(香港法例第179章)第11A條。簡而言之,家庭法院將接受以下一項或多項理由作為證據:

  • 通姦
  • 行為不合理
  • 分離(1年)或
  • 未經(2年)同意離婚
  • 離開1年

除非離婚申請人(即請願人)滿足以下一項或多項事實,否則法院不得裁定婚姻破裂得不可挽回:

  • 通姦-配偶犯有通姦罪,而您發現無法與配偶同住;
  • 行為不合理-配偶的舉止行為無法合理預期您與配偶同住;通常,這是一系列不當行為或無法忍受的行為。但是,只發生嚴重的不當行為就足夠了;
  • 同意離婚(分居1年)-在提交請願書之前已經分開生活了至少一年,並且您的配偶同意離婚;
  • 未經(分居2年)同意離婚-在提交離婚申請之前已經連續居住了至少2年(在這種情況下,不需要您的配偶同意離婚);
  • 在提出離婚申請之前,另一對配偶連續至少一年使您離開。

什麼是離婚?


在香港,離婚需要法院的命令。 離婚法院稱為家事法庭。 離婚是根據法院命令婚姻的最終合法結局。 如果您在法庭上有離婚案,您可能會聽到律師和法院工作人員稱其為婚姻訴訟或離婚訴訟。 發起離婚的人稱為請願人,另一人的配偶被稱為被告人

安老按揭計劃 (reverse mortgage programme)

安老按揭計劃(reverse mortgage programme) 是由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HKMC) 的全資附屬機構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按證保險公司)營運,旨在讓55歲或以上的人士利用他們在香港的住宅物業作為抵押品,向貸款機構獲取安老按揭貸款。雖然物業已抵押予貸款機構,但借款人仍是物業業主,可繼續安居在原有物業直至百年歸老。在特定的情況下,貸款機構可終止安老按揭貸款。如該安老按揭貸款的總結欠未能全數清還 (call loan),貸款機構將有權收回 (possession) 及出售物業 (for sale),在這情況下,所有居住在該物業的人士將需要遷出。

在安老按揭貸款下,借款人可選擇於固定(10年、15年或20年)或終身的年金年期內每月收取年金。如有需要,亦可提取一筆過貸款,以應付特別情況。

除非安老按揭貸款在特定情況下被終止,否則在一般情況下借款人可終身毋須還款。當安老按揭貸款被終止時,物業業主(或其遺產代理人)可優先全數清還安老按揭貸款以贖回抵押物業,否則貸款機構將出售抵押物業以清還安老按揭貸款。如有差額,將由按證保險公司根據與貸款機構的保險安排承擔。如有任何餘額,貸款機構將退還給物業業主。

依時支付買樓印花稅

一些買樓的人士以為,買樓的交易交給了律師樓去辦理,便一定安全。

最近有一間律師樓出了事,結果被律師會接管,其中發现一項違規的事情,便是有超過二十宗的買樓交易,即使過了法例限期,即簽了買賣合約三十天内,仍然未有支付印花稅。

遲了支付印花稅,會遭受稅務局罰款,由一倍到十倍不等,情况可以很嚴重。

「神秘」公契 (secret deed of mutual covenants)

早前有報道就屯門兆安苑車位買賣作報導,該批合共255個的車位,乃由領展早前一批咼過出售,新業主計劃拆售,遭受住宅業主質疑。房委會回應指屋苑有一份「神秘公契」可證明屋苑車位可賣比非住宅業主。昨有報導指拆售煞停。

住宅業主不知道「神秘」公契,即係「枱底」、「秘密」、「暗室」,俗語話「唔見得光」。法律上,一份没有進行土地登記的業權文件,對第三者是没有約束力的。

公務員申請破產的諸多問題:須否立即向上級報告?長俸福利會否因其宣告破產而受影響?

當一位公務員獲悉有人向法庭呈請向他發出破產令後,或當他本人向法庭提出有關呈請後,他須否立即向上級報告?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公務員一旦無力償債或宣告破產,無論是否已有人循破產程序向他提出訴訟,都要盡早向其部門首長提交文件,陳述其個案的情況,以便轉呈公務員事務局。同時,凡公務員遭人循破產程序提出訴訟,破產管理署會通知公務員事務局有關個案。

當局會否向該公務員提供協助?

為協助有短期財政困難的公務員,政府可以預支薪金或從部門的濟急/福利基金以貸款的方式,按指定的用途向公務員提供經濟援助,例如用以支付家人的醫藥費或其他家庭變故的開支。

公務員一旦遭法庭判定破產,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委任的受託人就會根據《破產條例》接管有關個案,包括擔任債權人和破產人之間的調停人。然而,由部門管理層指派負責員工福利的人員,會繼續輔導破產的公務員。有需要時,也可安排他們接受臨床心理輔導服務,以協助他們應付因破產所帶來的壓力和憂慮。

該公務員的長俸福利會否因其宣告破產而受影響?

若有關的破產令在該公務員退休前已解除,他的長俸福利將不會受影響。如他退休時破產令仍然有效,或退休後遭法庭判定破產,他應得的長俸福利會暫停發放,直至破產令解除為止。屆時,破產期間遭扣起的長俸會發還給他。在破產期間,他可以申領原來應得的長俸福利,用以維持生活或清還債務。這些規定旨在使退休公務員一旦破產,生活也有保障。

 

醫療疏忽及專業責任保險計劃

香港的法律認同醫療疏忽所致的受害人有權就可歸咎於侵權人失誤而蒙受的損失,獲得法庭頒令給予十足的賠償。醫療疏忽人賠償是人身傷害賠償的一種。

普通法損害賠償原則 

根據普通法評估醫療傷害個案申索應獲得的損害賠償時,原則是在金錢能作出補償的範圍內,使受害人可以回復原來的狀況。除特殊情況外,所給予的損害賠償純屬補償性質,而非懲罰性質。

普通法亦認同犯錯者應為自己的行為或錯失所引致的後果負責。

醫療保障協會管理的專業責任保險計劃

目前香港有幾種商營的專業責任保險計劃可供醫生投保。這些保險計劃是通過醫療專業機構(如香港醫學會、香港公共醫療醫生協會及香港西醫工會)安排投保。醫療保障協會單靠收取會員繳交的會費維持運作,如會員因執業而面臨醫療疏忽索償或其他與醫療有關的法律挑戰,以致須繳付法律訴訟費及相關損害賠償,該協會會為會員提供彌償。醫療保障協會管理的專業責任保險計劃,是目前唯一可供從事婦產科、神經外科學、整容外科等高風險專科醫生投保的保險計劃。

專業責任保險保費

由於各專科的索償次數和金額是與專科執業的潛在風險各異有關,因此從事某些高風險工作的專科醫生便須負擔較高昂的保費。近年醫療索償個案數字和賠償金額增加,,令醫療保障協會調高專業責任保險計劃保費。

醫療保障協會並非保險公司,而是一間以收取會費形式在40多個國家運作的互惠醫療保障協會。在會員面臨疏忽索償時,該協會會按該會員的過往記錄,酌情就法庭所判處的法律訴訟費及損害賠償提供十足彌償。

公營醫療機構保單保障

公營醫療機構醫生獲僱主安排一份總保單保障,承保範圍包括他們在受僱期間行醫所引起的法律責任,但這些醫生很多亦選擇自行購買專業責任保險。不論這些醫生是從事何種專科,醫療保障協會都會向他們收取標準保費,金額比向私營醫療機構醫生收取的保費低很多。

僱主沒有投購勞保可被判緩刑監禁

《僱員補償條例》第40(1)條規定,僱主須為所有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以承擔其在該條例和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

如僱主不依法例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會被檢控。除此以外,他們亦須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費。僱主切勿以身試法,勞工處絕不容忍蓄意違法行為,並會竭盡所能將違例僱主繩之於法。

僱主須依法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以確保僱員在因工受傷時能獲工傷補償的保障。僱員如懷疑僱主未有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他們應盡快向勞工處舉報,協助調查和舉證。

僱主沒有投購勞保案例

一名運輸公司的經營者違反《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沒有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被勞工處提出檢控,2015年3月6日(星期五)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監禁兩星期,緩刑兩年及罰款5,000元。

主任裁判官在判刑時特別指出只以罰款形式不足以反映此案的嚴重性,希望是次判刑可向其他僱主發出強烈信息,僱主有絕對責任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不遵守《僱員補償條例》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是嚴重罪行,須負刑責。

案情:工人因工傷被夾斃被揭發

案情涉及一宗去年五月七日在大埔一行車路邊發生的致命意外。該經營者聘請的一名工人於一部貨車的尾板與車身之間工作時被夾斃。勞工處發現該經營者沒有按照法例規定,為該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因而對其作出檢控。

大學生剛畢業便破產的問題令人關注

香港的大學生存在剛畢業便破產的問題,2013年10月12日本地報章蘋果日報以此為題:上學年(2012年) 280大學生申請破產。報導指剛畢業的大學生,已因「孭卡債」而欠債纍纍。

大學生破產一年上升17%
大學生欠債情況,乃根據學生資助辦事處統計得知,上學年有280名學生貸款人申請破產,較前一個學年增加17%,當中涉及的1,700萬元可能無法全數收回,而截至今年上半年為止,全日制大專生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的破產申請宗數亦由前年的七宗升至去年的15宗,情況令人關注。

促限制信貸額
為了緩減大學生「碌爆卡」欠巨款情況,金管局曾與銀行界磋商大學生申請信用卡問題,傾向限制大學生信用卡信貸額為一萬元,然而教育界立法會議員葉建源關注到銀行向大學生濫發信用卡的情況仍然普遍,銀行一向視大學生為重要消費群,即使他們未有收入仍然願意批出信用卡,甚至利用大量廣告宣傳軟銷,鼓吹借貸可易借易還,最終大學生先使未來錢,未畢業便透支未來收入。

他提出,大學生過度消費,將金錢花費在吃喝玩樂方面,固然不可取,但政府亦應擔當主導角色,例如透過金管局與商業銀行或私人借貸機構協議如何限制大學生申請信用卡的額度及數量,以免「數冚數」產生雪球效應,利息滾存至無法負擔,最終出現畢業即申請破產的個案。

2013年10月12日本地報章蘋果日報:上學年280大學生申請破產

工傷權益會:建造業瞞報工傷手法層出不窮

工傷權益會:建造業瞞報工傷手法層出不窮:

  1. 糧照出、卡照打
  2. 拖延及不承認工傷
  3. 私了
  4. 行政費阻嚇
  5. 假自僱

工傷意外發生後

  • 立即告知同事,使同事可以作為證人提供資料。
  • 告知上司及僱主,如受傷情況嚴重可報警,警方的記錄是當中重要的資料或證據
  • 記錄現場情況,如拍照、筆錄及記下證人、車牌、機器型號等相關資料,以免日後案發現場被改動。
  • 立即看醫生並告知醫生工傷,即時診治可證明意外發生的具體日期,避免雙方爭拗。
  • 切勿答應僱主私下和解或簽下影響自己權益的文件

全文:建造業瞞報工傷手法層出不窮 (獨立媒體)

瞞報工傷 私下了結

本港建造業工業意外率在過去10年間,雖然下跌近一半,至每千人有44.3人受工傷,但這數字未反映現實,因為必須呈報的致命意外未有明顯減少。工會指,造成「意外率低,死亡率高」此弔詭現象的原因有:判頭為逃避行政費、避免支付額外保險費用,或提高獲判政府工程的機率而瞞報工傷,與受傷員工私下了結事件。

「on list律師」控制風險 「on list律師」分級標準

銀行與客戶簽訂按揭契約,一般會要求客戶在一份指定名單的律師樓之中選擇代表律師;有關措施,原來亦是一種控制風險的制度。

「on list律師」控制風險
一般銀行都有一個律師或律師樓名單,客戶向銀行申請按揭,銀行只會接受名單上的律師處理按揭契,行內稱呼為「on list律師」。而on list律師之設,是與風險管理因素有關的。 銀行的律師名單,不單單是一份列出不同律師樓名字的單張,內部更會為律師樓作出不同評級,只有評級較高的律師樓,可以處理樓價或貸款額較高的按揭契約。

原因 是,在香港的制度中,在處理按揭契時,樓契及批出的按揭貸款有一段時間由律師保管。過去便曾發生律師冒認借款人簽名,向多家銀行取得按揭貸款遠走高飛。一旦發生此類情況,銀行便會出現巨額損失。 銀行為減少上述風險,便有律師名單及分級制的設立。

分級標準
“基本的分級標準是:律師樓規模越大、歷史越久、過去借契、還契準時,便可獲較高評級,可處理貸款額較高的按揭契約。相反,一些新成立的律師樓,便需要較長時間建立聲譽,才會為銀行接受,處理按揭契約。”

香港實行的是土地登記制度,在交易完成當天至最長30天內,樓契出現一個登記真空期,如果律師樓或其職員「出古惑」,銀行及買家均蒙受損失。舉例來說,在 一宗買賣中,買方(甲),與業主(乙)達成交易。如果乙的物業按揭仍未供滿,甲的代表律師會向乙的按揭銀行借契,以完成買賣合約。 同時如果甲要向銀行申請按揭,其代表律師便需要在有關銀行的認可名單內。原因在於,手持樓契的律師有潛在風險濫用其「受託人」的身份。

一般按揭操作,律師樓在樓宇成交當日(或之前),收到銀行按揭貸款的支票或直接過帳予律師樓。再由律師樓付予賣方的代表律師。而不法操作包括:

a)律師將支 票入帳套現後捲款而走;
b)律師或處理文件的職員冒認買方 (債仔),向多家銀行同時申請按揭,然後同樣將套現的款項捲走。

在第二種情況,如果買方(債仔)是被冒充簽名的,本身不需要負上法律責任,而被騙的銀行們,便會出現損失。相反,在第一種情況,買方(債仔) 的簽名沒有被冒簽,但款項被律師取走,未能按時完全交易,銀行及買方(債仔) 都出現損失。

On List有條件 為減低風險,銀行才制訂認可名單及設立內部分級制;一般來說,銀行要求律師樓於律師公會須具備足夠專業賠償額、良好索償紀錄、以合夥人方式營運等,作為名列「認可名單」的基本條件。 對市民而言,他們跟律師行的關係並非只是幾千元的全包服務,而是同樣面對受託人瀆職的風險。銀行的認可名單機制,對借款人亦是一重保障。 或者有人會認為,銀行只要將款項直接交予賣方,就可免卻「律師出古惑」的問題。

但物業買賣涉及眾多帳目的核數,一般人可能欠缺能力處理,在制度內有獨立及公正的第三者作調停,似乎是於交易各方都可接受的方法。 按揭是以樓房作抵押(collateral)的借貸行為,貸款人要充份肯定磚頭的完整性,免得影響其將來的行使力(enforceability),律師行提供完善抵押行使力的服務,但也蘊藏其濫用及舞弊的風險可能。 銀行在批出按揭條件,而借款人又接受之後,雙方會簽訂「按揭契」,費用一般由借款人負責。

借款人選擇的律師在銀行律師名單吻合
如果借款人選擇的律師,正好在銀行律師名單吻合, 借貸雙方便可由同一律師代表,簽訂按揭契。相反,如借款人的律師不在銀行名單上,按揭契便需要由分別代表銀行及借款人的各自律師處理,兩份律師費都由借款 人支付。 由於現時的物業買賣律師費,多數以「套餐」方式推出,即律師樓收取的費用,已包括「買賣合約、樓契、按揭契」。即使買家另外找銀行名單上的律師處理按揭契,仍需支付一筆費用。 此外,由於部分按揭貸款會有附帶條款,牽涉更多工序,為求更有效率,銀行傾向較熟悉處理流程之律師樓;此種情況下,先諮詢銀行可接受的律師名單,再從中選擇,會是較理想的方案。

(原文刊於按計劃著作《宏觀論按》)

什麽是銀行認可on list按揭律師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