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情況下可申請離婚?

在香港,可以向法庭申請離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破裂至無可挽回(irretrievable breakdown),而申請人必須證明下列任何一項或多項事實情況:

  1. 對方通姦(adultery),即與第三者發生關係,而申請人不能忍受和對方共同生活;
  2. 對方行為表現(如肆賭、不顧家、暴戾)令申請人不能在合理情況下繼續與對方共同生活;
  3. 對方連續遺棄家庭最少一年;
  4. 雙方連續分居超過一年,而對方願意離婚;
  5. 雙方連續分居超過兩年。

離婚時的子女撫養權,是互相「傾掂」抑或「拗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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