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個離婚理由
離婚的理由
在法律上,一個人只有一個理由可以申請離婚,也就是說,婚姻已經不可挽回地破裂了。
《婚姻訴訟條例》(香港法例第179章)第11A條。簡而言之,家庭法院將接受以下一項或多項理由作為證據:
- 通姦
- 行為不合理
- 分離(1年)或
- 未經(2年)同意離婚
- 離開1年
除非離婚申請人(即請願人)滿足以下一項或多項事實,否則法院不得裁定婚姻破裂得不可挽回:
- 通姦-配偶犯有通姦罪,而您發現無法與配偶同住;
- 行為不合理-配偶的舉止行為無法合理預期您與配偶同住;通常,這是一系列不當行為或無法忍受的行為。但是,只發生嚴重的不當行為就足夠了;
- 同意離婚(分居1年)-在提交請願書之前已經分開生活了至少一年,並且您的配偶同意離婚;
- 未經(分居2年)同意離婚-在提交離婚申請之前已經連續居住了至少2年(在這種情況下,不需要您的配偶同意離婚);
- 在提出離婚申請之前,另一對配偶連續至少一年使您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