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行職員違商品說明條例,判監二十日

香港海關負責執行香港法例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及當中的八條附屬法例,目的是禁止在營商過程中,對提供的貨品作出虛假商品說明、以及虛假、具誤導性或不完整的資料及錯誤陳述,以保障消費者。 海關人員會進行突擊檢查,以確保商戶遵從有關法例,並會就懷疑違例的情況進行調查。

《商品說明條例》亦設立了一項民事遵從為本執法機制,以鼓勵商戶遵從法例及制止已知悉的不合乎法例的手法。在此機制下,執法機關如相信某商戶作出被禁止的不良營商手法,可不提出刑事檢控,而接受該商戶停止有關手法的承諾書。

藥行職員違商品說明條例,判監二十日

銅鑼灣一間藥行的職員,向臥底海關人員出售花膠時,將原本宣稱以斤計算的價錢以兩計,涉及超過一萬元,違反商品說明條件,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二十日。海關不良營商手法調查課監督許偉明說,裁決有阻嚇作用。

兒童語言教育及培訓公司的董事,緩刑一年

2015年7月16日 – 一名兒童語言教育及培訓公司的董事違反《商品說明條例》,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監禁14日,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