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醫療疏忽?

病人有權期望醫護人員提供足夠、合理和體貼的服務,但不幸地有時醫生、護士和護理人員, 疏忽大意,導至病人得到的照顧低於水平,讓病人受到傷害的危險。

英國有一著名醫療疏忽案例Cassidy v Ministry of Health (1951年)說明醫院和醫院機關對病人存在不可下遞的責任(non-delegable duty)。而醫療疏忽的索償案件,往往同時間指出醫院或醫療機關未有設置或施行一套恰當的院內治療和跟進(proper system of institutional treatment and after-care),明顯的事例程序包括:

  1. 提供足夠的手術儀器供治病用;
  2. 備有足夠的專業人手處理難產事件;
  3. 適當治療傳染病人和分隔防止傳染其他病人;
  4. 監管屬下醫護人員上失誤(failure to supervise sta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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