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程序

以下是辦理離婚的法律程序。如果有子女,離婚程序為子女作出的安排 (statement of arrangement for children)。

  1. 申請人配偶一方向離婚法庭登記處提交離婚呈請書(divorce petition),或配偶雙方共同提出離婚申請 (joint application)。
  2. 呈請書提交,須送達作為答辯人(respondent)的一方,而答辯人可對呈請書作答。
  3. 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有緊急申請提出,要求作出例如臨時探視令 (interim access)、管養令或贍養令等的臨時命令 (interim order)。
  4. 提交誓章 (affirmation)。
  5. 離婚事宜會列入法院暫准判令案表內。
  6. 離婚判令本身通常是不予抗辯的 (uncontested),但有可能會出現關於財產、贍養、管養或探視的爭議。
  7. 如果離婚是不予抗辯的,呈請人會被傳召到庭核實呈請書和關於子女安排的陳述書的內容,這會在法庭公開進行,而答辯人可選擇是否出庭。如果答辯人出庭,法官會確定答辯人是否擬就法律程序提出抗辯。
  8. 如果雙方已就管養、探視及其他事宜達成協議,法官可批准有關協議,並作出最後命令(final order)。
  9. 要求作出絕對判令(decree absolute) 的申請,可在暫准判令(decree nisi) 批出後六星期提出,而絕對判令則大約在此之後兩個月發出。

“離婚判令本身通常是不予抗辯的 (uncontested),但有可能會出現關於財產、贍養、管養或探視的爭議。”

甚麼情況下可申請離婚?

在香港,可以向法庭申請離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破裂至無可挽回(irretrievable breakdown),而申請人必須證明下列任何一項或多項事實情況:

  1. 對方通姦(adultery),即與第三者發生關係,而申請人不能忍受和對方共同生活;
  2. 對方行為表現(如肆賭、不顧家、暴戾)令申請人不能在合理情況下繼續與對方共同生活;
  3. 對方連續遺棄家庭最少一年;
  4. 雙方連續分居超過一年,而對方願意離婚;
  5. 雙方連續分居超過兩年。

離婚時的子女撫養權,是互相「傾掂」抑或「拗掂」?

離婚時的子女撫養權,是互相「傾掂」抑或「拗掂」?

離婚時,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在求學成長階段,父母在意子女的利益,希望把離婚帶來的壞後果減至最少,這是最常見自然的,但亦可能因為堅持「個仔跟我好」的緣故,而在法庭「爭撫養權」。然而,較多的案件是互相「傾掂數」,特別是因「外遇」因素而離婚的情況,有外遇一方會主動放棄子女的撫養權或接受由對方負責子女的日常管養(daily upbringing),並以支付供養子女日常和教育開支作支持,即是贍養費(maintenance)。

因此,撫養權大戰的電視情節,現實中很少見,除非情節極端,如一方可能因精神狀況惡劣,對子女缺乏照顧能力,否則法庭亦不會願為二人的「家事」開庭審問。

撫養權又叫管養權,在臺灣叫監護權,雖然法庭有權過問、干預和決定子女撫養權應該歸誰,但法律上撫養權是可以由雙方自行協議,只要雙方沒法達成協議,才透過法定來決定,「和平協議」也是最常見的情況。

要爭取撫養權,如何決定歸誰呢?注意「不是有錢就大哂」,法庭不會因為誰的收入或財富高就判給誰,而是考慮子女的最大利益、生活狀況和需要,簡單地說:由誰決定他的教育及將來、與他共同生活和安排他的起居,會較好呢?而不是問「誰人收入高、更加有錢?」原因是,即使一方沒有工作、沒有收入,一直是個全職父/母親,但成功地證明自己是個適任的父親、母親,法庭也有把子女的撫養權判歸給他/她,而同時下令對方支付配偶和子女贍養費,令他們可以過安定的生活,即是證明法律上所要求的準則:「孩子最大的福祉」。

法庭判決贍養費考慮因素

贍養費的法例

現時香港有關贍養費的安排,是由香港法例:

  • 第16章《分居及贍養令條例》(Separation and Maintenance Orders Ordinance)及
  • 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所規定。

離婚雙方以協議形式

除此以外,離婚雙方亦可以不經法庭的程序,以協議形式訂明有關的贍養責任。

執行贍養費令

現時香港並沒有中介組織落實贍養費令之執行,如果因未能收取贍養費而導至經濟困難,可以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據接觸有關個案的社工透露,現時的制度對收取贍養費一方(絕大部分為女性)造成相當大的困難及壓力。

分居及贍養令條例

《分居及贍養令條例》規定在一些特定情況之下,例如丈夫酗酒、吸毒、遺棄妻子等,妻子可根據條例,向法院要求發出分居及贍養令。在某些情況下,丈夫亦可以同一條例要求與妻子分居。命令內容包括申請人不再有義務與其配偶同居、將該婚姻所生育的子女管養權交予配偶、訂明交予配偶及子女的贍養費數額及付款方式等。

婚姻訴訟條例、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倘夫婦引用《婚姻訴訟條例》訴訟離婚,推翻婚姻或制令分居,《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授權法院頒發贍養令予任何一方。後者條例稱,即使在訴訟主題未判決之前,法庭可頒令中途贍養令作為緊急救濟。然後,在頒發暫准制令或其後任何時間,法庭可發出正式贍養令。

贍養費可以以一次過付款、定期付款、具保定期付款、付予一信託基金或其他方式發出。贍養費並無最高限額,最長有效期可至夫婦任何一方死亡為止。

法庭在判決贍養費數額時考慮因素

法庭在判決贍養費數額時,會考慮多種因素,例如:

  • 婚姻雙方各自的入息、
  • 賺錢能力、
  • 財產和財源、
  • 各自的經濟需要、義務及責任、
  • 婚姻未決裂前的家庭生活水平、
  • 各自為家庭幸福所作的貢獻等因素。

法庭亦可以在頒贍養費令之後,在情況改變或獲得新的証據下,例如付款一方再婚以至有新的家庭負擔,重新釐定贍養費的水平。

現時贍養令的執行

至於贍養令的執行,主要是靠贍養費一方主動服膺,現時香港並沒有任何主動執行的行政制度或措施 ,要待收贍養費一方向法庭提出訴訟,由法庭作出有關的強制。

中港離婚:香港丈夫、內地妻子

近年中港兩地人士通婚頻密:香港丈夫、內地妻子,但雙方往往因以下原因發生離異:

  • 文化生活習慣差異
  • 在港男士收入下降,無法履行贍養責任
  • 在港男士感情和熱情隨時間變淡
  • 丈夫離棄妻子,妻兒頓失依靠

離婚律師價錢、律師費、雜費

離婚的律師費各不相同。 即使是簡單的離婚案例,價格範圍也可能在$ 3000到$ 10000,離婚律師價錢取決於幾個因素:

  • 複雜性
  • 爭議程度
  • 消耗的時間

律師費

  • 要求法院作出贍養費或其他附屬濟助頒令
  • 要求子女管養權
  • 要求定期或整筆付款之贍養費協議頒令
  • 要求樓宇物業協議頒令
  • 無抗辯離婚申請,但配偶不簽回認收書(表格四)
  • 有抗辯婚姻訴訟,以不合理行為或通姦理由提出離婚申請

“離婚的律師費各不相同。 即使是簡單的離婚案例,價格範圍也可能在$ 3000到$ 10000”

代支費用(又叫雜費): 

法院所收費用:

  • 入稟離婚呈請書 $630.00
  • 法院蓋章呈請書兩份(每份$28.00) $56.00
  • 申請聆訊指示 $630.00
  • 法院蓋章離婚暫準令兩份(每份$28.00) $56.00
  • 法院蓋章附屬濟助令兩份(每份$28.00) $56.00

影印、郵費、交通費及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