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務人無力償還債的最後手段還是新的開始?

當債務人無力償還債項,並且經法庭頒布破產令後,債務人的資產將會由受託人接管並變賣套現。受託人可以是破產管理署署長、破產管理署委任的專業人士,或者債權人委任的專業人士。資產套現後所獲得的款項,將會在扣除費用和支出後,分發給各債權人以償還債項。

在破產令生效期間,破產人需要向受託人交出部分收入以償還債項。受託人會調查破產的原因,而法庭亦會懲罰違反《破產條例》的破產人。

破產訴訟中的債務人可以是個人或合夥經營業務中的合夥人,但並不能是有限公司。當破產令解除後,債務人將被免除破產前所招致的債項。

破產的後果

破產是一種法律程序,當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時,由法院頒發破產令。破產令生效後,債務人將面臨以下後果:

  1. 債權人的權利受限:在破產令生效期間,除非獲得法院許可,否則任何債權人都不能對破產人或其資產採取或繼續進行法律行動。
  2. 資產被接管:破產管理署將接管破產人的資產,並將其變賣套現以償還債務。
  3. 公積金可能被扣押:破產人的公積金可能被視為其資產的一部分(視乎個別公積金計劃的條文而定),並被扣押以償還債務。如破產人是退休公務員,除非有酌情安排,否則當局會停止支付退休金給他們。
  4. 自置居所貸款:另外,按高等法院的一宗案例所訂(Re: Choi Lai Ming ex parte The Official Receiver 一案),透過自置居所貸款計劃(政府按自置居所資助計劃為公務員提供的貸款)借貸的公務員一旦破產,其薪酬及退休金均為已給予政府的抵押品。
  5. 收入被扣押:破產人的收入將被扣除合理生活開支後,剩餘部分將被扣押以償還債務。

破產令對破產人的聯名物業影響

破產令對破產人財產影響大
破產令對破產人財產帶來很大的影響

破產令對破產人的財產會帶來很大的影響,在法庭頒布破產令後,破產人的所有財產(包括香港以外地方),連同破產人住所佔有的業權份額,例如長命契利益,將會歸屬破產案受託人,兼且一直歸屬受託人直至到破產人的「破產產業管理完結」,注意是「管理完結」而不是解除破產,所謂「管理完結」,即是變賣破產人的物業權益。也就是説,當破產人獲解除破產後,首次破產四年期完,仍然不可以取回破產人的單名/聯名物業。破產解除後,只是不再是破產人身份,不用受到生活上的限制,四年「破產監」完畢;破產人的受託人將繼續為債權人的利益管理破產人未變現的破產產業。

常見情況是破產人擁有聯名自住物業,按照法律,破產人物業所佔的權益份額,仍會歸屬破產案受託人,受託人會嘗試出售破產人的物業權益,然後把套得現金分發給債權人,買賣財產時,不論在破產眀四年內或之後,價格是根據買賣時有關財產的市值釐定,隨市況變動。

至於變賣套現,買家或出價一方,通常會是聯名物業的另一業主,目的是在統一業權份額後,恢復物業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