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的後果

破產是一種法律程序,當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時,由法院頒發破產令。破產令生效後,債務人將面臨以下後果:

  1. 債權人的權利受限:在破產令生效期間,除非獲得法院許可,否則任何債權人都不能對破產人或其資產採取或繼續進行法律行動。
  2. 資產被接管:破產管理署將接管破產人的資產,並將其變賣套現以償還債務。
  3. 公積金可能被扣押:破產人的公積金可能被視為其資產的一部分(視乎個別公積金計劃的條文而定),並被扣押以償還債務。如破產人是退休公務員,除非有酌情安排,否則當局會停止支付退休金給他們。
  4. 自置居所貸款:另外,按高等法院的一宗案例所訂(Re: Choi Lai Ming ex parte The Official Receiver 一案),透過自置居所貸款計劃(政府按自置居所資助計劃為公務員提供的貸款)借貸的公務員一旦破產,其薪酬及退休金均為已給予政府的抵押品。
  5. 收入被扣押:破產人的收入將被扣除合理生活開支後,剩餘部分將被扣押以償還債務。

公務員申請破產的諸多問題:須否立即向上級報告?長俸福利會否因其宣告破產而受影響?

當一位公務員獲悉有人向法庭呈請向他發出破產令後,或當他本人向法庭提出有關呈請後,他須否立即向上級報告?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公務員一旦無力償債或宣告破產,無論是否已有人循破產程序向他提出訴訟,都要盡早向其部門首長提交文件,陳述其個案的情況,以便轉呈公務員事務局。同時,凡公務員遭人循破產程序提出訴訟,破產管理署會通知公務員事務局有關個案。

當局會否向該公務員提供協助?

為協助有短期財政困難的公務員,政府可以預支薪金或從部門的濟急/福利基金以貸款的方式,按指定的用途向公務員提供經濟援助,例如用以支付家人的醫藥費或其他家庭變故的開支。

公務員一旦遭法庭判定破產,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委任的受託人就會根據《破產條例》接管有關個案,包括擔任債權人和破產人之間的調停人。然而,由部門管理層指派負責員工福利的人員,會繼續輔導破產的公務員。有需要時,也可安排他們接受臨床心理輔導服務,以協助他們應付因破產所帶來的壓力和憂慮。

該公務員的長俸福利會否因其宣告破產而受影響?

若有關的破產令在該公務員退休前已解除,他的長俸福利將不會受影響。如他退休時破產令仍然有效,或退休後遭法庭判定破產,他應得的長俸福利會暫停發放,直至破產令解除為止。屆時,破產期間遭扣起的長俸會發還給他。在破產期間,他可以申領原來應得的長俸福利,用以維持生活或清還債務。這些規定旨在使退休公務員一旦破產,生活也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