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判傷全面睇: 什麼是「工傷判傷」?什麼時候「工傷判傷」?

什麼是「判傷」?
「工傷判傷」是一個俗稱,是僱員補償條例下的一種法定安排,條例的正式稱呼,是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對工傷僱員傷勢的一項法定評估。
什麼時候「工傷判傷」?
當僱員傷勢穩定,勞工處將安排「工傷判傷」,評估工傷或職業病對僱員工作方面造成的永久影響。
因工受傷僱員是否一定獲安排「工傷判傷」?並不一定 !
受傷僱員並不一定獲安排「工傷判傷」。安排判傷適用於工傷意外可能導致僱員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如果工傷意外可能導致僱員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職業醫學組會安排僱員出席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評估,以評定僱員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程度,即是「判傷」。
判傷書面證明
判傷後,委員會會盡快簽發一份「評估證明書」(表格7),並以郵遞方式分別寄給僱主及僱員。這便是判傷的書面證明。
判傷程序手續如何?
勞工處僱員補償科在接獲僱主所呈報的工傷意外通知書後,會寄一份工傷病假跟進通知書和有關資料給僱員。僱員應按工傷病假跟進通知書上的指示前往職業醫學組辦事處辦理工傷病假跟進手續,以評定僱員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程度(即俗稱「判傷」)。僱員前往職業醫學組時須帶同所有病假紙副本、有關的覆診紙及其他有關文件的副本。
判傷會考慮什麼?
僱員在意外後引致的肢體損傷、器官功能損傷,以及精神損傷等,如有充足資料證明是與其遭遇的意外相關,並會引致僱員暫時及/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在計算僱員補償時均會考慮在內。
工傷僱員判傷須知
依時覆診、判傷。
不需判傷手續的情況
僱員工傷如獲不超過7天的病假及並沒有導致僱員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主應以「直接支付補償」方式(僱主呈報表格2B)或按法例藉協議決定補償(僱主呈報表格2,並填寫H部分的「直接和解」),以解決工傷個案。僱主向僱員支付按期付款及醫療費;僱員不需辦理工傷病假跟進或安排判傷的手續。
判傷準則
僱員可得的補償金額視乎年齡、每月收入及傷勢而定。永久完全喪失賺取收入能力補償計算方法:
永久完全喪失賺取收入能力補償X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 = 百分率(判傷結果)
反對判傷結果
僱員若反對評估通知書的判傷結果,可於證明書發出後十四日,以書面列明反對理由呈交予勞工處,並將副本交予僱主。勞工處會再次安排判傷,並重新發出評估證明書;僱員若反對勞工處第二次的判傷結果,則需於半年內向法庭申請覆核。
雙方接受判傷結果或顧主拖欠
若勞資雙方接受判傷結果,僱主需於21日內,向僱員支付賠償及醫療費用,若僱主逾期支付,須額外支付附加費。在顧主拖欠或短付任何形式的僱員補償的情況下,僱員必須儘早透過勞工處或法庭申請索償,工傷發生後二十四個月內仍未向法庭申請索償,法庭有可能不會接受索償申請。

如何追討工傷賠償?

如何判傷和評定賠償額?

工傷補償不一定是經律師在法庭解決,法例容許由勞工處僱員補償科擔任補償的協調及處理工作,在僱主、僱員、勞工處及保險公司四方面同意下,由勞工處進行判傷和評定賠償額。

經勞工處解決

僱員被拖欠工傷付款,勞工處也可能為工友追討,另外可以就僱主或保險公司對工傷的質疑作出調查。

到法庭追討工傷賠償

不少賠償案,例如以下情況,工傷僱員便要委託律師代表到法庭追討工傷賠償:

  • 僱主或保險公司不承認工傷責任
  • 僱主無理拖欠工傷錢或公司倒閉
  • 就補償項目,如「傷勢範圍」、「工資計算」及「判傷結果」等,雙方出現爭議
  • 個案處理需時,可能超過兩年的入紙法庭時限
  • 經勞工處兩次判傷後,仍未滿意判傷結果
  • 個案須申請「僱員補償援助基金」
  • 經勞工處調解失敗

工傷僱員如何向法庭申請工傷補償?

  • 申請法律援助,由法援律師或其外判律師代表(法援名單上律師)
  • 目費聘用私人執業律師
  • 自行向法庭提出申請(自辯無律師)

法律援助受助人享有自行揀選律師的權利

工傷賠償個案 :《僱員補償條例》存漏洞 律師代為出面 (三之一)

根據勞工處數據,自2014年起,香港每年約有35,000宗工傷個案。工傷僱員被迫停工治病,工人受傷應該立即找律師提供協助,確保權利和追討賠償,原因如下:

《僱員補償條例》訂明的醫藥費和賠償金額過低,更存在漏洞令僱主能逃避賠償責任,只能循律師代為出面。

切勿誤會勞工處必定成功和順利提供幫忙,令事情可以合理地解決。面對受傷工友,勞工處很多時候是無能為力,只請僱員自行循法律途徑爭取。

以下是一宗工傷個案,有很大參考作用。

個案節錄自2019 年 03 月 05 日 140期大學線之 勞工權益(部分內容經過編輯)

工傷賠償個案 : 倉務工人受傷後不能再拿重物和恢復原職 (三之二)

工傷賠償個案 : 倉務工人受傷 僱主拖欠醫療費 勞工處角色被動 (三之三)

工傷賠償個案 : 倉務工人受傷後不能再拿重物和恢復原職 (三之二)

阿成(化名)現年51歲,十年來靠倉務工人的微薄收入,養活自己和母親。2016年11月,老闆安排他搬運兩箱燈飾。在停車場不慎滑到,腰背撞到路拱。由職員叫救護車送院。

受傷後不能再拿重物和恢復原職
後來,醫生診斷他背部的軟組織受傷,批出兩個多月病假。

受傷後,阿成要定時覆診,每星期三天做物理治療和職業治療。半年後被醫生診斷胸椎骨裂。

工傷後果
阿成自工傷後不能再拿重物和恢復原職,亦要長期依賴柺杖和高劑量止痛藥。受傷兩年多仍無法躺平睡覺,半夜痛醒要吃止痛藥才能再度入睡。因被迫長期側睡,他有四肢嚴重麻痺的後遺症。

醫療開支龐大 工傷病假錢不足支出
病假錢、醫療費和判傷錢 : 阿成失去工作能力,勞工法例保障的病假錢、醫療費和判傷錢,遠不及實際所需,要靠所剩無幾的積蓄應付龐大支出。

工傷發生之後到2018年3月,一年多的病假期間,阿成每月只獲月薪五分之四的工傷病假錢,收入減少,支出卻增加。

醫藥費
工傷要應付醫藥費,可以在社工幫助下,申請醫管局為有經濟困難市民設立的《醫療費用減免申請》,獲減免公立醫院門診、治療和特定藥物的費用。

但是,法例保障的醫療費是不足夠的,根據法例,僱員工傷期間的醫療費以實報實銷計算,每日上限300元,直至醫生證明無需再進一步治療為止。但受傷工人往往須要看專科醫生進行診療,最常見是骨科,300元並不足夠。另外,傷者可能要進行深入檢查,例如到私家醫院照一次磁力共振,但一次磁力共振要6000元。醫療費不足令傷者只能輪候公立醫院的磁力共振,結果可能因等候時間過長而錯過發現和治療,例如治療胸椎骨裂的黃金四個月。

個案節錄自2019 年 03 月 05 日 140期大學線之 勞工權益(部分內容經過編輯)

工傷賠償個案 :《僱員補償條例》存漏洞 律師代為出面 (三之一)

工傷賠償個案 : 倉務工人受傷 僱主拖欠醫療費 勞工處角色被動 (三之三)

僱主拖欠醫療費 勞工處角色被動
法例保障的醫療費不足,僱主還會拖欠費用。條例規定僱主要在僱員提交收據後21日內,發還相關醫療費。個案中的阿成按僱主要求,每月在指定時間到公司報銷醫療費,但過了法定期限,公司卻以各種藉口拖延支付四、五千元的醫療費,最長一次是過了期限二十天才發還。阿成曾向勞工處反映情況,只得回應到是「法例有這條規定,不過沒有罰則,我們甚麼都做不到」的。

透過訴訟來追討拖欠醫療費
面對僱主拖欠醫療費,勞工處提供的幫助很少,只能透過訴訟來追討。勞工處指,《僱員補償條例》中沒有僱主拖欠醫療費的刑事責任或罰款條文,勞工處的角色只是向僱主解釋規定和協調賠償事宜。如遇拖欠,僱員可自行循法律途徑索償。

僱主達成和解 法定賠償太低
工人往往要向法庭申請,才迫使僱主就範,個案中的阿成最後雖跟僱主達成和解,和解賠償是15萬元。

阿成受傷後要靠柺杖活動、不能搬動重物、失去工作能力,沒有收入。可是獲得賠償後,他又不符合申請傷殘綜援的資格,只能靠這筆賠償和積蓄維生。

就法定賠償額低的問題,陳錦康指,現時《僱員補償條例》對僱員的保障非常落後,是僱員傷後各種困難的根源。以病假錢為例,香港按月薪的五分之四計,最長領24個月,判傷錢方面,本港法例規定按工友的年齡計算,不過就對月薪設上限。陳錦康又指,法例的賠償月薪上限是28000千多元,但有些牽涉技術性的職位,例如扎鐵或搭棚工人,他們的月薪約有四、五萬元,補償變相少計了一大截工資,是明顯遭到剝削如不合理對待。

個案節錄自2019 年 03 月 05 日 140期大學線之 勞工權益(部分內容經過編輯)

工傷賠償個案 :《僱員補償條例》存漏洞 律師代為出面 (三之一)

工傷賠償個案 : 倉務工人受傷後不能再拿重物和恢復原職 (三之二)

因工受傷患上精神創傷(mental impairment)

因工受傷患上精神創傷(mental impairment)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條例》),僱員若在受僱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如能證明僱員受到的損傷,包括精神創傷(mental impairment)在內,是與其工傷有關,並引致該僱員暫時及/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條例》有規定僱主須作出補償。僱員若因長期接觸危害而日積月累引致健康受損,患上《條例》列明的職業病,導致暫時及/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亦可得到補償。 在提到精神創傷,精神創傷含義比「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PTSD)寬。

必須注意的是,純粹的精神創傷不會使工人有權獲得賠償。

根據《條例》的規定,僱員若在受僱期間因工作遭遇意外事故以致受傷,在一般情況下,僱主要負起《條例》下的補償責任。視乎意外事故的個別情況,僱員受到的損傷,可包括肢體損傷、器官功能損傷和精神創傷等。

過去在勞工處曾安排涉及精神創傷而需要進行僱員補償評估(俗稱「判傷」)的僱員補償申索個案中,絕大部分都同時涉及不同程度的肢體損傷和/或器官功能損傷。

精神創傷工傷個案

單涉及精神創傷的個案只佔極少數,包括在2008和2009年各5宗,以及2010年首三季的4宗。在這些個案中,可以列舉的例子包括僱員在工作期間遇到有人從高處墮下和嚴重交通意外事故等,因而受到精神創傷。視乎每宗個案的具體情況,獲評定的的所需缺勤病假介乎零天至702天,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百分率由百分之零至百分之四十不等。

這些個案清楚說明,如僱員能證明受到的精神創傷與其於工作期間因工遭遇的意外有關,並引致其暫時及/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現行的《條例》已規定僱主須作出補償。

  至於呈報工傷個案方面,僱主必須根據《條例》的規定向勞工處處長呈報意外的相關資料,包括意外發生的經過、僱員在意外發生時正在進行的工作、損傷的性質和身體部位,和意外類別等。有關損傷的性質這一項,僱主可按相關資料,例如病假紙或醫療報告中列明的損傷,包括精神創傷,而作出呈報。然而,就涉及精神創傷的個案,特別是那些在工傷意外發生後一段時間才出現相關病徵的情況,僱主在呈報工傷個案時,一般並未知悉受傷僱員可能因遇到意外而遭受精神創傷。勞工處在替工傷僱員辦理銷假及安排判傷手續時,會了解該僱員有否因工作意外引致精神創傷而需接受相關的診治,和在有需要時會索取有關的醫療報告。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PTSD)不在職業病名單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是工作事故可導致的各種精神創傷之一,一般是僱員曾因工遭遇嚴重的意外事故,除引致肢體損傷及/或器官功能損傷以外,可能同時受到的精神創傷。

現行《條例》未有列明「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為職業病,受傷的工人必須證明有關個案是與其在工作期間因工遭遇的意外有關,並因此而引致暫時及/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員才可以按《條例》的規定獲得工傷補償。

成功索償個案分享:頭部和下肢受傷

葉謝鄧律師行合夥人鍾一匡律師 (Henry Chung)提供

案件編號:區域法院 人身傷害案DCPI 1xxx/2018

原告人/客戶:H小姐

職位:一家蔬菜店的執菜員

收入:每月$ 14,400

傷害:頭部和下肢受傷

意外發生時年齡:57

入稟法院:區域法院

庭外和解條款: $ 300,000加上律師費

索償案件事實:

原告人是一家蔬菜店的僱員,職位是執菜員。被告正在原告人前雇主商店對面的商店從事蔬菜批發業務,原告人的主要職責是採摘和包裝蔬菜。 意外發生之日,原告人在前雇主的商店里工作,原告人的一位同事要求被告的一名工人(“被告人的工人”)轉交一棵約1.5磅白菜,被告的工人將白菜扔交給原告人的同事,但是,白菜意外撞到了原告人的頭上,原告人因此失去了知覺大約30分鐘。受傷後,原告人被送往瑪麗醫院急症室接受治療。

由於意外,原告人在雙側下肢變得無力與,原告人亦不時講此迷糊説話。意外發生後,原告人無法返回她的事故前工作。

入稟區域法院:

就上述撞傷意外,原告人聘用葉謝鄧律師行作為代表,入稟區域法院追討賠償,透過庭外和解成功得到滿意補償。被告人賠償原告人 $ 300,000加上原告人律師費。

醫療疏忽及專業責任保險計劃

香港的法律認同醫療疏忽所致的受害人有權就可歸咎於侵權人失誤而蒙受的損失,獲得法庭頒令給予十足的賠償。醫療疏忽人賠償是人身傷害賠償的一種。

普通法損害賠償原則 

根據普通法評估醫療傷害個案申索應獲得的損害賠償時,原則是在金錢能作出補償的範圍內,使受害人可以回復原來的狀況。除特殊情況外,所給予的損害賠償純屬補償性質,而非懲罰性質。

普通法亦認同犯錯者應為自己的行為或錯失所引致的後果負責。

醫療保障協會管理的專業責任保險計劃

目前香港有幾種商營的專業責任保險計劃可供醫生投保。這些保險計劃是通過醫療專業機構(如香港醫學會、香港公共醫療醫生協會及香港西醫工會)安排投保。醫療保障協會單靠收取會員繳交的會費維持運作,如會員因執業而面臨醫療疏忽索償或其他與醫療有關的法律挑戰,以致須繳付法律訴訟費及相關損害賠償,該協會會為會員提供彌償。醫療保障協會管理的專業責任保險計劃,是目前唯一可供從事婦產科、神經外科學、整容外科等高風險專科醫生投保的保險計劃。

專業責任保險保費

由於各專科的索償次數和金額是與專科執業的潛在風險各異有關,因此從事某些高風險工作的專科醫生便須負擔較高昂的保費。近年醫療索償個案數字和賠償金額增加,,令醫療保障協會調高專業責任保險計劃保費。

醫療保障協會並非保險公司,而是一間以收取會費形式在40多個國家運作的互惠醫療保障協會。在會員面臨疏忽索償時,該協會會按該會員的過往記錄,酌情就法庭所判處的法律訴訟費及損害賠償提供十足彌償。

公營醫療機構保單保障

公營醫療機構醫生獲僱主安排一份總保單保障,承保範圍包括他們在受僱期間行醫所引起的法律責任,但這些醫生很多亦選擇自行購買專業責任保險。不論這些醫生是從事何種專科,醫療保障協會都會向他們收取標準保費,金額比向私營醫療機構醫生收取的保費低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