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贍養費命令

根據情況的變化,他/她可以向法院申請更改贍養費令。

更改贍養費令法庭亦可以在頒贍養費令之後,在情況改變或獲得新的証據下,例如付款一方再婚以至有新的家庭負擔,重新釐定贍養費的水平。不過,不少離婚人士指出,因為法庭並沒有進行調查的資源,而法援署的律師及不少私人律師都不會進行深入的調查,以至有一些人能成功地蓄意隱瞞財產,以達致減少贍養費的數額。

法庭在判決更改贍養費命令時,會考慮多種因素,例如雙方:

  • 各自的入息
  • 賺錢能力
  • 財產和財源
  • 各自的經濟需要
  • 義務及責任

法庭判決贍養費考慮因素

離婚程序

以下是辦理離婚的法律程序。如果有子女,離婚程序為子女作出的安排 (statement of arrangement for children)。

  1. 申請人配偶一方向離婚法庭登記處提交離婚呈請書(divorce petition),或配偶雙方共同提出離婚申請 (joint application)。
  2. 呈請書提交,須送達作為答辯人(respondent)的一方,而答辯人可對呈請書作答。
  3. 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有緊急申請提出,要求作出例如臨時探視令 (interim access)、管養令或贍養令等的臨時命令 (interim order)。
  4. 提交誓章 (affirmation)。
  5. 離婚事宜會列入法院暫准判令案表內。
  6. 離婚判令本身通常是不予抗辯的 (uncontested),但有可能會出現關於財產、贍養、管養或探視的爭議。
  7. 如果離婚是不予抗辯的,呈請人會被傳召到庭核實呈請書和關於子女安排的陳述書的內容,這會在法庭公開進行,而答辯人可選擇是否出庭。如果答辯人出庭,法官會確定答辯人是否擬就法律程序提出抗辯。
  8. 如果雙方已就管養、探視及其他事宜達成協議,法官可批准有關協議,並作出最後命令(final order)。
  9. 要求作出絕對判令(decree absolute) 的申請,可在暫准判令(decree nisi) 批出後六星期提出,而絕對判令則大約在此之後兩個月發出。

“離婚判令本身通常是不予抗辯的 (uncontested),但有可能會出現關於財產、贍養、管養或探視的爭議。”

甚麼情況下可申請離婚?

在香港,可以向法庭申請離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破裂至無可挽回(irretrievable breakdown),而申請人必須證明下列任何一項或多項事實情況:

  1. 對方通姦(adultery),即與第三者發生關係,而申請人不能忍受和對方共同生活;
  2. 對方行為表現(如肆賭、不顧家、暴戾)令申請人不能在合理情況下繼續與對方共同生活;
  3. 對方連續遺棄家庭最少一年;
  4. 雙方連續分居超過一年,而對方願意離婚;
  5. 雙方連續分居超過兩年。

離婚時的子女撫養權,是互相「傾掂」抑或「拗掂」?

離婚時的子女撫養權,是互相「傾掂」抑或「拗掂」?

離婚時,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在求學成長階段,父母在意子女的利益,希望把離婚帶來的壞後果減至最少,這是最常見自然的,但亦可能因為堅持「個仔跟我好」的緣故,而在法庭「爭撫養權」。然而,較多的案件是互相「傾掂數」,特別是因「外遇」因素而離婚的情況,有外遇一方會主動放棄子女的撫養權或接受由對方負責子女的日常管養(daily upbringing),並以支付供養子女日常和教育開支作支持,即是贍養費(maintenance)。

因此,撫養權大戰的電視情節,現實中很少見,除非情節極端,如一方可能因精神狀況惡劣,對子女缺乏照顧能力,否則法庭亦不會願為二人的「家事」開庭審問。

撫養權又叫管養權,在臺灣叫監護權,雖然法庭有權過問、干預和決定子女撫養權應該歸誰,但法律上撫養權是可以由雙方自行協議,只要雙方沒法達成協議,才透過法定來決定,「和平協議」也是最常見的情況。

要爭取撫養權,如何決定歸誰呢?注意「不是有錢就大哂」,法庭不會因為誰的收入或財富高就判給誰,而是考慮子女的最大利益、生活狀況和需要,簡單地說:由誰決定他的教育及將來、與他共同生活和安排他的起居,會較好呢?而不是問「誰人收入高、更加有錢?」原因是,即使一方沒有工作、沒有收入,一直是個全職父/母親,但成功地證明自己是個適任的父親、母親,法庭也有把子女的撫養權判歸給他/她,而同時下令對方支付配偶和子女贍養費,令他們可以過安定的生活,即是證明法律上所要求的準則:「孩子最大的福祉」。

離婚案法律援助服務

申請資格

  1. 案情在法律上是否有充份理由提出訴訟或抗辯
  2. 申請人的「財政資源」不超過169,700元

申請律師的權利

離婚可申請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署提供一名律師,代表向法院提出離婚,辦理手績。

選擇律師的權利

如果法律援助得到批准,當事人有權選擇代表律師,律師可由自己提出,無論選擇那一類律師,在金錢上都不會有影響:

  1. 在法律援助署任職的法律援助律師
  2. 由法律援助署署長提名的私人執業律師;或
  3. 由你自己提名的私人執業律師。

法庭依據什麽判決子女撫養權?

法庭判決子女撫養權原則就是為子女的福祉及利益(welfare and interest of the child)著想。

雙方有爭議,法庭會要求社會福利署提交一份報告(Social Investigation Report),社會福利署職員會約見父母雙方,了解他們的情況及渴求,並作出建議。

一般來說,如子女年紀較小,撫養權給予母親的機會較大,如果沒有經濟能力撫養子女,法庭會判男方支付子女的生活費,所以女方的經濟能力對爭取撫養權並不算重要因素。

此外,法庭會依照社會福利署報告的建議判決的機會也較大。

“撫養權原則就是為子女的福祉及利益(welfare and interest of the child)著想”

法庭判決贍養費考慮因素

贍養費的法例

現時香港有關贍養費的安排,是由香港法例:

  • 第16章《分居及贍養令條例》(Separation and Maintenance Orders Ordinance)及
  • 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所規定。

離婚雙方以協議形式

除此以外,離婚雙方亦可以不經法庭的程序,以協議形式訂明有關的贍養責任。

執行贍養費令

現時香港並沒有中介組織落實贍養費令之執行,如果因未能收取贍養費而導至經濟困難,可以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據接觸有關個案的社工透露,現時的制度對收取贍養費一方(絕大部分為女性)造成相當大的困難及壓力。

分居及贍養令條例

《分居及贍養令條例》規定在一些特定情況之下,例如丈夫酗酒、吸毒、遺棄妻子等,妻子可根據條例,向法院要求發出分居及贍養令。在某些情況下,丈夫亦可以同一條例要求與妻子分居。命令內容包括申請人不再有義務與其配偶同居、將該婚姻所生育的子女管養權交予配偶、訂明交予配偶及子女的贍養費數額及付款方式等。

婚姻訴訟條例、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倘夫婦引用《婚姻訴訟條例》訴訟離婚,推翻婚姻或制令分居,《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授權法院頒發贍養令予任何一方。後者條例稱,即使在訴訟主題未判決之前,法庭可頒令中途贍養令作為緊急救濟。然後,在頒發暫准制令或其後任何時間,法庭可發出正式贍養令。

贍養費可以以一次過付款、定期付款、具保定期付款、付予一信託基金或其他方式發出。贍養費並無最高限額,最長有效期可至夫婦任何一方死亡為止。

法庭在判決贍養費數額時考慮因素

法庭在判決贍養費數額時,會考慮多種因素,例如:

  • 婚姻雙方各自的入息、
  • 賺錢能力、
  • 財產和財源、
  • 各自的經濟需要、義務及責任、
  • 婚姻未決裂前的家庭生活水平、
  • 各自為家庭幸福所作的貢獻等因素。

法庭亦可以在頒贍養費令之後,在情況改變或獲得新的証據下,例如付款一方再婚以至有新的家庭負擔,重新釐定贍養費的水平。

現時贍養令的執行

至於贍養令的執行,主要是靠贍養費一方主動服膺,現時香港並沒有任何主動執行的行政制度或措施 ,要待收贍養費一方向法庭提出訴訟,由法庭作出有關的強制。

中港離婚:香港丈夫、內地妻子

近年中港兩地人士通婚頻密:香港丈夫、內地妻子,但雙方往往因以下原因發生離異:

  • 文化生活習慣差異
  • 在港男士收入下降,無法履行贍養責任
  • 在港男士感情和熱情隨時間變淡
  • 丈夫離棄妻子,妻兒頓失依靠

離婚律師價錢、律師費、雜費

離婚的律師費各不相同。 即使是簡單的離婚案例,價格範圍也可能在$ 3000到$ 10000,離婚律師價錢取決於幾個因素:

  • 複雜性
  • 爭議程度
  • 消耗的時間

律師費

  • 要求法院作出贍養費或其他附屬濟助頒令
  • 要求子女管養權
  • 要求定期或整筆付款之贍養費協議頒令
  • 要求樓宇物業協議頒令
  • 無抗辯離婚申請,但配偶不簽回認收書(表格四)
  • 有抗辯婚姻訴訟,以不合理行為或通姦理由提出離婚申請

“離婚的律師費各不相同。 即使是簡單的離婚案例,價格範圍也可能在$ 3000到$ 10000”

代支費用(又叫雜費): 

法院所收費用:

  • 入稟離婚呈請書 $630.00
  • 法院蓋章呈請書兩份(每份$28.00) $56.00
  • 申請聆訊指示 $630.00
  • 法院蓋章離婚暫準令兩份(每份$28.00) $56.00
  • 法院蓋章附屬濟助令兩份(每份$28.00) $56.00

影印、郵費、交通費及其他費用

香港離婚

在香港,離婚要求法院下達命令。

香港的離婚率很高,因此離婚申請相當普遍。離婚申請人中有很大一部分選擇“親自”提交離婚申請,而不指示律師將其費用降至最低。但是,由於程序簡單,實際上離婚訴訟的法律費用實際上現在很高。

尋求離婚的人必須了解其相關的法律要求和規則。如有疑問,請諮詢有離婚,子女監護和撫養經驗的律師,以尋求適當的法律建議。法律程序看起來很簡單。但是,您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 您必須有離婚的法律依據。它有5個不同的依據。找到一個或多個適用於您的離婚案的材料,為此,您可能需要諮詢離婚律師。
  • 在離婚過程中,家庭法院要求您披露您是否有與離婚一起得到適當處理的幼兒。您必須在法律程序中處理孩子的監護和撫養。
  • 如果夫妻雙方擁有婚姻財產或婚姻財產,例如不動產,股票或銀行現金,則資產分割也可能成為法律問題。法院有權決定當事各方是否就其劃分和權利提出爭議。

香港的離婚法院稱為家庭法院。它位於香港島灣仔港灣道。

通姦的含義

通姦(adultery)的含義是根據通俗含義簡單定義的,即被告方與異性之間的性交。 同性性交不屬於通姦的定義,而是被視為“不良行為” (unreasonable behaviour) 的依據。

離婚中“不可挽回地分解”的含義

不可挽回的破壞”broken down irretrievably”是什麼意思? 當配偶中的任何一方或雙方不再能夠或不願意彼此生活時,就存在這種情況。 同居是婚姻的基本條件。 當婚姻破裂至無法挽回的地步時,這意味著他們的夫妻關係已經摧毀,沒有希望恢復配偶職責的希望。 夫妻的職責包括愛和感情的基本要素,以及定期進行性行為。 不可挽回的婚姻破裂為包括香港在內的許多司法管轄區的無過錯離婚奠定了基礎。

5個離婚理由

離婚的理由

在法律上,一個人只有一個理由可以申請離婚,也就是說,婚姻已經不可挽回地破裂了。

《婚姻訴訟條例》(香港法例第179章)第11A條。簡而言之,家庭法院將接受以下一項或多項理由作為證據:

  • 通姦
  • 行為不合理
  • 分離(1年)或
  • 未經(2年)同意離婚
  • 離開1年

除非離婚申請人(即請願人)滿足以下一項或多項事實,否則法院不得裁定婚姻破裂得不可挽回:

  • 通姦-配偶犯有通姦罪,而您發現無法與配偶同住;
  • 行為不合理-配偶的舉止行為無法合理預期您與配偶同住;通常,這是一系列不當行為或無法忍受的行為。但是,只發生嚴重的不當行為就足夠了;
  • 同意離婚(分居1年)-在提交請願書之前已經分開生活了至少一年,並且您的配偶同意離婚;
  • 未經(分居2年)同意離婚-在提交離婚申請之前已經連續居住了至少2年(在這種情況下,不需要您的配偶同意離婚);
  • 在提出離婚申請之前,另一對配偶連續至少一年使您離開。

什麼是離婚?


在香港,離婚需要法院的命令。 離婚法院稱為家事法庭。 離婚是根據法院命令婚姻的最終合法結局。 如果您在法庭上有離婚案,您可能會聽到律師和法院工作人員稱其為婚姻訴訟或離婚訴訟。 發起離婚的人稱為請願人,另一人的配偶被稱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