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公民放棄加籍

根據加拿大的公民法,放棄加籍人士需向加拿大移民部申請及宣誓,並需經當地聯邦法院頒令,國籍取消才生效,一般需時6個月。若曾放棄加籍人士希望恢復加籍,只要如其他永久居民一樣,在過去6年間至少有4年居住在加拿大,即可重新申請入籍;或若配偶是加拿大公民,可以家庭團聚為由重新申請入籍。

不過,於2002年獲委任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馬時亨,當年獲港府向加拿大駐港總領事館要求下,該國移民部加快處理馬的放棄加籍申請,結果只花不足兩星期便辦妥手續。

而參選2004年立法會選舉的鄭經翰,當年亦只花3個星期就獲批放棄加籍,加拿大駐港總領事館稱,會建議該國政府優先處理一些特殊放棄國籍的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