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須通知保險工傷意外

僱主須根據保險單上訂明的時間及方法,通知保險公司有關工傷意外。保險公司可能需立即派遣一名理算師調查工作意外。如可能,僱主應在意外發生後立即拍下意外現場的相片,並將相片交予保險公司,以及向保險公司提供所有相關文件,包括:

工傷個案 – 表格 2B/2 副本

  • 受傷工人的香港身份證副本
  • 僱傭合約
  • 工資記錄(包括在意外發生前的十二個
    月)
  • 強積金記錄
  • 有醫生開出診斷的工傷病假紙正本
  • 醫療費收據(如有)

致命意外個案- 表格 2 副本

  • 離世工人的香港身份證副本
  •  僱傭合約
  • 工資記錄(包括在意外發生前的十二個
    月)
  • 強積金記錄
  • 醫療費收據(如有)
  • 死亡證
  • 驗屍報告
  • 相關部門發出的事件報告(如適用)

僱主必須為僱員投購僱員補償保險

必須投購保險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所有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在法律(包括普通法)之下的責任,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不論其合約期或工作時數長短、全職或兼職。

最低投保金額

僱員補償保險的最低投保金額如下:

僱員數目 以每宗事故計算的投保金額
不超過200人 不少於港幣1億元
超過200人 不少於港幣2億元

若僱主不依法例投購僱員補償保險,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此外,根據香港法例第365 章《僱員補償援助條例》,僱主如違反強制僱員補償保險的規定,便須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費。

僱主沒有投購勞保可被判緩刑監禁

僱主須通知保險工傷意外

僱員勿以傷患或病假欺騙僱主賠償

僱員勿以傷患或病假欺騙僱主賠償,僱主對工傷個案有所懷疑,可以有權向僱員作出調查及適當的跟進。

如果僱主對僱員的傷患或病假的成因有懷疑,可以作出調查及適當的跟進,包括 :

  • 面見受傷僱員了解有關意外、
  • 向目擊證人查詢情況、
  • 評估工作環境導致意外的可能性,
  • 及向僱員的主診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索取有關醫事報告。
  • 僱主可以與保險公司聯絡,以便作出適當的跟進,例如安排僱員接受僱主指名的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進行的身體檢查。
  • 僱主亦可向其法律顧問諮詢意見。
  • 遇上懷疑欺詐的個案,僱主可考慮將搜集所得的證據及有關資料交給警方處理。
  • 僱主可向勞工處提出有關意見及呈交相關資料。勞工處主要會從醫學角度及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就案件屬工傷的可能性向僱傭雙方提供意見。

注意,勞工處對僱員補償的爭議並沒有裁決的權力。如僱傭雙方的爭議未能透過勞工處獲得解決,有關個案須交由法院裁決。

僱員怎樣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工傷意外

僱員責任

僱員遭遇工傷意外,應盡快向僱主報告,以免妨礙及延誤僱員補償事宜。報告可以口頭方式或以書面向僱主或主管提交。若意外引致僱員死亡,而死亡地點是在僱主的處所,則僱主將被視為已接獲通知。

僱主責任

《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僱主在工傷意外後,不論該意外是否引起任何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僱主必須以表格2、2A或2B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 工傷個案須於14天內呈報
  • 死亡個案須於7天內呈報。

若僱主並非在上述期限內獲悉有關事件,則須於知悉事件後7天或14天內(視乎上述情況而定),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僱主如沒有合理原因而逾期或未有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僱員工傷事件,或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僱員懷疑僱主沒有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僱員若懷疑僱主並沒有就其工傷意外向勞工處處長呈報,他可直接前往勞工處僱員補償科(執行)綜合處理組或就近的僱員補償科辦事處呈報有關意外或指明職業病。辦事處在收到僱員的通知後,若確定還未收到僱主的呈報,會以書面要求僱主按《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呈報有關工傷意外或指明職業病個案。

醫療疏忽及專業責任保險計劃

香港的法律認同醫療疏忽所致的受害人有權就可歸咎於侵權人失誤而蒙受的損失,獲得法庭頒令給予十足的賠償。醫療疏忽人賠償是人身傷害賠償的一種。

普通法損害賠償原則 

根據普通法評估醫療傷害個案申索應獲得的損害賠償時,原則是在金錢能作出補償的範圍內,使受害人可以回復原來的狀況。除特殊情況外,所給予的損害賠償純屬補償性質,而非懲罰性質。

普通法亦認同犯錯者應為自己的行為或錯失所引致的後果負責。

醫療保障協會管理的專業責任保險計劃

目前香港有幾種商營的專業責任保險計劃可供醫生投保。這些保險計劃是通過醫療專業機構(如香港醫學會、香港公共醫療醫生協會及香港西醫工會)安排投保。醫療保障協會單靠收取會員繳交的會費維持運作,如會員因執業而面臨醫療疏忽索償或其他與醫療有關的法律挑戰,以致須繳付法律訴訟費及相關損害賠償,該協會會為會員提供彌償。醫療保障協會管理的專業責任保險計劃,是目前唯一可供從事婦產科、神經外科學、整容外科等高風險專科醫生投保的保險計劃。

專業責任保險保費

由於各專科的索償次數和金額是與專科執業的潛在風險各異有關,因此從事某些高風險工作的專科醫生便須負擔較高昂的保費。近年醫療索償個案數字和賠償金額增加,,令醫療保障協會調高專業責任保險計劃保費。

醫療保障協會並非保險公司,而是一間以收取會費形式在40多個國家運作的互惠醫療保障協會。在會員面臨疏忽索償時,該協會會按該會員的過往記錄,酌情就法庭所判處的法律訴訟費及損害賠償提供十足彌償。

公營醫療機構保單保障

公營醫療機構醫生獲僱主安排一份總保單保障,承保範圍包括他們在受僱期間行醫所引起的法律責任,但這些醫生很多亦選擇自行購買專業責任保險。不論這些醫生是從事何種專科,醫療保障協會都會向他們收取標準保費,金額比向私營醫療機構醫生收取的保費低很多。

僱主沒有投購勞保可被判緩刑監禁

《僱員補償條例》第40(1)條規定,僱主須為所有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以承擔其在該條例和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

如僱主不依法例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會被檢控。除此以外,他們亦須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費。僱主切勿以身試法,勞工處絕不容忍蓄意違法行為,並會竭盡所能將違例僱主繩之於法。

僱主須依法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以確保僱員在因工受傷時能獲工傷補償的保障。僱員如懷疑僱主未有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他們應盡快向勞工處舉報,協助調查和舉證。

僱主沒有投購勞保案例

一名運輸公司的經營者違反《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沒有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被勞工處提出檢控,2015年3月6日(星期五)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監禁兩星期,緩刑兩年及罰款5,000元。

主任裁判官在判刑時特別指出只以罰款形式不足以反映此案的嚴重性,希望是次判刑可向其他僱主發出強烈信息,僱主有絕對責任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不遵守《僱員補償條例》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是嚴重罪行,須負刑責。

案情:工人因工傷被夾斃被揭發

案情涉及一宗去年五月七日在大埔一行車路邊發生的致命意外。該經營者聘請的一名工人於一部貨車的尾板與車身之間工作時被夾斃。勞工處發現該經營者沒有按照法例規定,為該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因而對其作出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