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和工傷意外後創傷後遺症(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賠償

創傷後遺症會(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在交通意外和工傷意外產生後發生嗎?

創傷後壓力綜合症(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簡稱PTSD,又稱創傷後遺症)是指人在經歷過情感、戰爭、交通事故等創傷事件後產生的精神疾病。雖然,創傷後遺症一般發生在性侵、暴力虐待和戰爭災難事件,但亦會出現在嚴重車交通意外和工傷意外中。

創傷後遺症PTSD 有什麼症狀?

PTSD的主要徵狀包括作惡夢、性格大變、情感解離、麻木感(情感上的禁慾或疏離感)、失眠、逃避引發回憶事物、易怒、過度警覺、失憶和易受驚嚇。

幾時會出現 創傷後遺症PTSD ?持續多久?

這些徵狀往往會在創傷事件發生後出現,是一種焦慮性失常,不應和一般的悲傷或創傷後之調適混淆。徵狀往往會在創傷事件發生後出現,且持續一個月以上 。創傷後應激的情緒反應可以在創傷意外後立刻發作,在數月後平息,反應也可能一直持續,發病時間可能會延遲數年甚至數十年。

出現創傷後遺症PTSD 可以得到多少賠償金?

以往有些法庭案件,是因為原告人在意外後患上創傷後遺症PTSD,而得到$50萬到$60多萬的賠償,而以「痛楚及生活便利損失」(PSLA) 賠償額作為計算,案件情況包括被狂犬咬傷雙腿、被小巴撞致重傷及在房屋倒塌時受傷。

如何定義疏忽責任(negligent liability)、過失要素、例子?

什麼是疏忽責任(negligent liability)過失? 一個人做錯了,他未能證明表現出謹慎的態度,這意味著疏忽大意 (negligence)。

疏忽過失的四個要素是什麼?

過失主張必須在法庭上證明四件事:責任、違反、因果關係和損害/損害。

一般而言,當某人粗心地行事並對他人造成傷害時,根據“過失”的法律原則,粗心的人應對由此產生的任何傷害承擔法律責任。

有哪些疏忽過失的例子?

過失的例子包括:

  • 駕駛停車牌導致人身傷害的駕駛員。
  • 一家商店老闆在清理溢出物後未舉起“小心:濕地板”標誌。
  • 一位物業所有者未能替換掉倒塌並傷害來訪客人的木門廊上的爛台階。

“當某人粗心地行事並對他人造成傷害時,根據“過失”的法律原則,粗心的人應對由此產生的任何傷害承擔法律責任。”

$15,000以下的交通意外索償

多數交通意外只涉車輛輕微損毀,沒有傷人,做就大量即場和解個案,不用找律師、無須上法庭,不用報保險,車輛損毀的維修費用通常只有幾千元。

沒有通知汽車保險公司介入處理事故而私下和解,保險公司將對意外不負上補償責任,對方若反悔索償(例如就人身傷害提出大額索償)便告麻煩,這是潛在的風險。

交通事故中,若然是你的過失導致意外,涉事雙方司機自行商定協議解決小額的賠償,假如你決定私下和解,不需要保險公司介入,你應當要求對方簽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書/責任聲明書,說明對方願意放棄追討賠償,棄置所有權利,事故的責任亦經已「完全及最終地」解決。你應該聲明和解純為了結事情,不是承認意外上的責任。

即使你深信不是自己的過失釀成意外,你也應該要求對方簽訂,以免對方死灰復燃,再向你追討賠償。

雙方能夠圓滿解決交通事故,不須要保險公司介入,好處就是不會影響到你的「無索償折扣」(no claim bonus NCB)。

工傷意外索償、交通意外索償、滑倒受傷索償

工傷

香港有300多萬人,從事僱員工作,勞力階層工作容易因工受傷,即是在執行工作任務時受傷,作為僱員,你可以向僱主或涉及疏忽或按僱員補償條例(不論過失),僱主是公司或個人,都可以索償,法律上根據是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 、 第509章《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 。

交通意外索償

2019年在香港登記的車輛總數為878,539。

交通意外可以根據發生的事故類型提出索償。索償旨在保護行人、乘客、騎單車的人、騎電單車的人或其他汽車司機的賠償權利。人身傷害的交通事故索賠包括(但不限於):

  • 撞傷
  • 安全氣囊受傷
  • 安全帶受傷

滑倒

另外,香港商場和店鋪數以千計,行路時在商場或鋪頭滑倒,原告人傷者的索償的常見根據, 是香港法例 第314章《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以及普通法下的民事侵權法 (tort) 其中的常見項目疏忽 (negligence)  , 向破壞責任造成他人損失的一方追討金錢賠償。

致命交通意外,死者後人提出疏忽傷亡賠償

因交通意外中的疏忽而引致死亡,死者後人可以提出交通意外民事訴訟索償,追討疏忽肆事者提供傷亡賠償。

根據致命意外條例 (Fatal Accidents Ordinance),倘若某人(“死者”)的死亡是任何錯誤作為、疏忽(包括交通意外中的疏忽行為)或過失(any wrongful act, neglect or default )導致的,而死者(若非死去)原可有權就此等錯誤作為、疏忽或過失提出訴訟和追討損害賠償,可為死者的受養人的利益,就該錯誤作為、疏忽或過失向原須對死者承擔損害賠償之責的人,提出就致命的交通意外民事訴訟,進行疏忽索償。

根據致命意外條例而提出的民事訴訟,須由死者的遺囑執行人 (executor) 或遺產管理人 (administrator) 以該名義提出。

如:

  1. 死者並沒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或
  2. 在死者死後6個月內,並沒有由死者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以該等名義提出民事訴訟,

則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所能夠為其提出該訴訟的所有人或任何人,可自行以本身的名義提出賠償訴訟。

交通意外索償期限只有三年 必須準時入紙法庭

根據香港法例第347章《時限條例》四章一節,因疏忽(包括交通意外中的疏忽)引致的個人受傷案件,其法定期限只有三年,亦即是說,從交通意外受傷日起計,直至三年的終結,受傷者須向疏忽者 (Tortfeasor) 開展民事訴訟,必須準時入紙告上法庭。

如果過了時的話,便要根據同一條例的三十章一節,向法庭申請通容,法庭的考慮依據,是看延長時限的做法,會否對原訴人及被告人造成任何偏倚或不公,由於法例並未有詳細地列明何謂公平(Equitable),因此得直與否,極其視乎案件的所具事實,較為明顯而有利的因素,便是案件本身証據的充份性,便對原告有利。

相反,如果案件証據薄弱,証人証物已零星落索,不知去向,假使容許原告人延時興訟,只會花費被告人的時間、金錢和精神。

必須注意,切勿誤以為法庭必定批准過了時限的索償,入紙法庭索償必須在三年期限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