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retary For Justice V Sudewo 藐視法庭判處 8 天監禁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素蘭
藐視法庭

事實

律政司司長通過原訴傳票 (originating summons),申請以藐視法庭罪(contempt of court)判處 D 入獄和/或罰款。 D 對法庭上的刑事訴訟進行了拍照和錄音。這些訴訟涉及向高等法院申請撤銷對販毒的認罪。 D 用手機拍攝了這些照片並錄製了這些照片後,通過 WhatsApp 將這些照片分發給了與訴訟中相關方的別名相同的人,據 D 稱,該人擁有把他送上法庭聽他們的。 D承認他知道他不被允許在法庭上拍照,他承認他藐視法庭。

將 D 判處 8 天監禁,即:

D 不僅干預了司法行政,而且他可能通過將照片和錄音傳播給刑事訴訟中派他聽取訴訟程序的相關方,從而歪曲了司法進程。

通過承認他藐視法庭,D 節省了法庭的時間。他會因為儘早承認這一點而受到稱讚。如果他在審判後被發現藐視法庭,他將被判處 12 天監禁。他的認罪是​​在最早的機會上作出的,是在藐視法庭當天作出的,並在審判當天通過。對於他儘早入獄,法院將按照刑事案件的原則,給予他三分之一的折扣,並判處他有期徒刑8天,而不是12天。

應用

這是律政司司長提出的申請,要求被告因在刑事訴訟期間在法庭上拍照和錄音而被判入獄和/或因藐視法庭而被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