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狗隻和食狗肉是刑事罪

有報章報導,元朗新田一條村落,發生疑似曬狗皮事件。香港是一個對動物充滿愛心啲地方,事實上動物的生命和安全,受到法律的保障。最多人知的是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下的虐畜管制,這一條罪行是刑事,條例對虐待動物的定義很廣泛,任何人士如採取或不採取行動,而導致動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即可以界定為虐待動物的行為。換句話說,如果狗隻的主人,疏忽照顧自己的狗隻,而令到她身體受到苦楚,也算是虐待動物。

就上述曬狗皮膚事件而言,即使有人承認該片狗皮是屬於她的,也無法確認他曾經虐待狗,因為,相關的狗皮可能是有人賣給他或送給他的,又或者是她從某處地方拿到的,可能是偷可能是執。因為狗隻已經死去,除非有人指證,或者物主承認否則便很難有足夠證據指證有人虐待動物了。

根據以上的法律,虐待動物的罪名,違例者可以最高被判處監禁三年與及罰款二十萬元之多。

但在香港藏有狗的屍體作食用是犯法的行為,在二零零九年四月三日,一名木厰看更因為見到佢養嘅狗比貨車車死之後,將隻狗嘅狗頭砌去,然後將屍體藏於木廠嘅雪櫃,打算留待日後食用!結果,承認屠宰狗隻作為食物罪判處緩刑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