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子女撫養權決定:以孩子利益為依歸
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的決定以孩子的利益為依歸,考慮因素包括孩子的年齡、需要、過去的撫養安排、父母的撫養能力、經濟能力和行徑等。
離婚後,子女的撫養權是父母雙方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在香港,離婚法庭判決子女的撫養權時,是以「孩子的福祉及利益(welfare and interest of the child)作為依歸」,孩子不是父母的「財產」。
所謂「孩子的福利」,因素包括:
- 孩子的年齡和需要:年幼的孩子需要更多的照顧,因此法院通常會判給母親撫養。
- 過去的撫養安排:如果孩子一直由母親照顧,法院通常會維持原有安排。
- 孩子的意願:如果孩子已經年滿 10 歲,法院會考慮孩子的意願。
- 孩子父母撫養及照顧孩子的能力:法院會考慮父母的經濟能力、健康狀況、性格和教育背景等因素。
- 孩子父母的經濟能力:父母的經濟能力會影響他們能否提供給孩子足夠的經濟支持。
- 孩子父母的行徑:如果父母的行為會對孩子造成傷害,法院會考慮不將孩子交給該父母撫養。
在考慮不同的離婚個案時,法院可以選擇發出以下三種管養令:
- 獨有管養令:將子女的撫養權交給其中一方。
- 共同管養令:將子女的撫養權交給雙方父母,但實際上由其中一方負責照顧。
- 分權令:將子女的撫養權分給雙方父母,每人都有權照顧孩子。
現時來說,家事法庭已經引入「父母責任模式」,提倡父母雙方在離婚後仍繼續積極參與子女的教養,即使孩子是交其中一方居住及由他管養,但對於孩子的教育、居住和醫療等等,都由雙方共同參與,維持父母對孩子的原有責任。
結語:
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的決定是一件重要的事情,父母雙方應當理性討論,以孩子的利益為出發點,做出最適合孩子的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