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

孫楚雍律師 (Pierre Sun)每逢香港經濟下滑,失業便趨於嚴重,企業收縮,大舉裁員倒閉,人們將難以償還債務, 這主要包括他們的個人貸款和信用卡貸款,這將推高破產數字。破產的主要目的是確保破產入的資產公平並有序地由其本人的破產案受託人攤分給其債權人。

破產是一個法律程序,通過該程序,無法向債權人償還債務的人,可以尋求部分或全部債務的減免。 對於那些沒有收入或收入不足以維持其本人和/或其家庭成員基本生活的人,可能不需要他償還任何債務, 否則,他可能會受制於收入命令(income payment order)以償還其中的一些債務。 在香港,破產是由法院命令強加的,通常由債務人提出。

破產是一種適用於個人的身份,公司不會破產。難以償還債務會公司根據《公司條例》進行清盤(winding up or liquidation)。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

債權人也可以申請債務人的破產,根據《破產條例》第6條 ,債權人破產呈請之債項款額必須相等於或超過10,000元。一般而言,由債權人發起的破產案將發出法定要求(statutory demand)債權人向債務人償還債務的要求,向法院提出破產請願書,並將其發送給破產管理署和債務人。法院將舉行聽證會,並對債務人作出破產令。債務人的資產由受託人/正式破產管理人收取並變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