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程序

以下是辦理離婚的法律程序。如果有子女,離婚程序為子女作出的安排 (statement of arrangement for children)。

  1. 申請人配偶一方向離婚法庭登記處提交離婚呈請書(divorce petition),或配偶雙方共同提出離婚申請 (joint application)。
  2. 呈請書提交,須送達作為答辯人(respondent)的一方,而答辯人可對呈請書作答。
  3. 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有緊急申請提出,要求作出例如臨時探視令 (interim access)、管養令或贍養令等的臨時命令 (interim order)。
  4. 提交誓章 (affirmation)。
  5. 離婚事宜會列入法院暫准判令案表內。
  6. 離婚判令本身通常是不予抗辯的 (uncontested),但有可能會出現關於財產、贍養、管養或探視的爭議。
  7. 如果離婚是不予抗辯的,呈請人會被傳召到庭核實呈請書和關於子女安排的陳述書的內容,這會在法庭公開進行,而答辯人可選擇是否出庭。如果答辯人出庭,法官會確定答辯人是否擬就法律程序提出抗辯。
  8. 如果雙方已就管養、探視及其他事宜達成協議,法官可批准有關協議,並作出最後命令(final order)。
  9. 要求作出絕對判令(decree absolute) 的申請,可在暫准判令(decree nisi) 批出後六星期提出,而絕對判令則大約在此之後兩個月發出。

“離婚判令本身通常是不予抗辯的 (uncontested),但有可能會出現關於財產、贍養、管養或探視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