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須通知保險工傷意外

僱主須根據保險單上訂明的時間及方法,通知保險公司有關工傷意外。保險公司可能需立即派遣一名理算師調查工作意外。如可能,僱主應在意外發生後立即拍下意外現場的相片,並將相片交予保險公司,以及向保險公司提供所有相關文件,包括:

工傷個案 – 表格 2B/2 副本

  • 受傷工人的香港身份證副本
  • 僱傭合約
  • 工資記錄(包括在意外發生前的十二個
    月)
  • 強積金記錄
  • 有醫生開出診斷的工傷病假紙正本
  • 醫療費收據(如有)

致命意外個案- 表格 2 副本

  • 離世工人的香港身份證副本
  •  僱傭合約
  • 工資記錄(包括在意外發生前的十二個
    月)
  • 強積金記錄
  • 醫療費收據(如有)
  • 死亡證
  • 驗屍報告
  • 相關部門發出的事件報告(如適用)

向總承判商送達工傷書面通知

書面通知應該由受傷工人發出。

如果受傷工人工作有總承判商(principal contractor),受傷工人在對總承判商作出任何申索前,須利用獲得的總承判商的名稱及地址,向該總承判商送達一份書面通知,述明︰

  • 受傷工人的姓名及地址;
  • 僱用該受傷工人的次承判商(sub-contractor)的名稱及 地址;
  • 該受傷工人受僱工作地點的地址;
  • 意外及受傷詳情;及
  • 將作申索的補償額。

僱主必須為僱員投購僱員補償保險

必須投購保險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所有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在法律(包括普通法)之下的責任,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不論其合約期或工作時數長短、全職或兼職。

最低投保金額

僱員補償保險的最低投保金額如下:

僱員數目 以每宗事故計算的投保金額
不超過200人 不少於港幣1億元
超過200人 不少於港幣2億元

若僱主不依法例投購僱員補償保險,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此外,根據香港法例第365 章《僱員補償援助條例》,僱主如違反強制僱員補償保險的規定,便須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費。

僱主沒有投購勞保可被判緩刑監禁

僱主須通知保險工傷意外

僱員勿以傷患或病假欺騙僱主賠償

僱員勿以傷患或病假欺騙僱主賠償,僱主對工傷個案有所懷疑,可以有權向僱員作出調查及適當的跟進。

如果僱主對僱員的傷患或病假的成因有懷疑,可以作出調查及適當的跟進,包括 :

  • 面見受傷僱員了解有關意外、
  • 向目擊證人查詢情況、
  • 評估工作環境導致意外的可能性,
  • 及向僱員的主診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索取有關醫事報告。
  • 僱主可以與保險公司聯絡,以便作出適當的跟進,例如安排僱員接受僱主指名的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進行的身體檢查。
  • 僱主亦可向其法律顧問諮詢意見。
  • 遇上懷疑欺詐的個案,僱主可考慮將搜集所得的證據及有關資料交給警方處理。
  • 僱主可向勞工處提出有關意見及呈交相關資料。勞工處主要會從醫學角度及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就案件屬工傷的可能性向僱傭雙方提供意見。

注意,勞工處對僱員補償的爭議並沒有裁決的權力。如僱傭雙方的爭議未能透過勞工處獲得解決,有關個案須交由法院裁決。

僱員怎樣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工傷意外

僱員責任

僱員遭遇工傷意外,應盡快向僱主報告,以免妨礙及延誤僱員補償事宜。報告可以口頭方式或以書面向僱主或主管提交。若意外引致僱員死亡,而死亡地點是在僱主的處所,則僱主將被視為已接獲通知。

僱主責任

《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僱主在工傷意外後,不論該意外是否引起任何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僱主必須以表格2、2A或2B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 工傷個案須於14天內呈報
  • 死亡個案須於7天內呈報。

若僱主並非在上述期限內獲悉有關事件,則須於知悉事件後7天或14天內(視乎上述情況而定),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僱主如沒有合理原因而逾期或未有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僱員工傷事件,或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僱員懷疑僱主沒有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僱員若懷疑僱主並沒有就其工傷意外向勞工處處長呈報,他可直接前往勞工處僱員補償科(執行)綜合處理組或就近的僱員補償科辦事處呈報有關意外或指明職業病。辦事處在收到僱員的通知後,若確定還未收到僱主的呈報,會以書面要求僱主按《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呈報有關工傷意外或指明職業病個案。

如何追討工傷賠償?

如何判傷和評定賠償額?

工傷補償不一定是經律師在法庭解決,法例容許由勞工處僱員補償科擔任補償的協調及處理工作,在僱主、僱員、勞工處及保險公司四方面同意下,由勞工處進行判傷和評定賠償額。

經勞工處解決

僱員被拖欠工傷付款,勞工處也可能為工友追討,另外可以就僱主或保險公司對工傷的質疑作出調查。

到法庭追討工傷賠償

不少賠償案,例如以下情況,工傷僱員便要委託律師代表到法庭追討工傷賠償:

  • 僱主或保險公司不承認工傷責任
  • 僱主無理拖欠工傷錢或公司倒閉
  • 就補償項目,如「傷勢範圍」、「工資計算」及「判傷結果」等,雙方出現爭議
  • 個案處理需時,可能超過兩年的入紙法庭時限
  • 經勞工處兩次判傷後,仍未滿意判傷結果
  • 個案須申請「僱員補償援助基金」
  • 經勞工處調解失敗

工傷僱員如何向法庭申請工傷補償?

  • 申請法律援助,由法援律師或其外判律師代表(法援名單上律師)
  • 目費聘用私人執業律師
  • 自行向法庭提出申請(自辯無律師)

法律援助受助人享有自行揀選律師的權利

工傷賠償個案 :《僱員補償條例》存漏洞 律師代為出面 (三之一)

根據勞工處數據,自2014年起,香港每年約有35,000宗工傷個案。工傷僱員被迫停工治病,工人受傷應該立即找律師提供協助,確保權利和追討賠償,原因如下:

《僱員補償條例》訂明的醫藥費和賠償金額過低,更存在漏洞令僱主能逃避賠償責任,只能循律師代為出面。

切勿誤會勞工處必定成功和順利提供幫忙,令事情可以合理地解決。面對受傷工友,勞工處很多時候是無能為力,只請僱員自行循法律途徑爭取。

以下是一宗工傷個案,有很大參考作用。

個案節錄自2019 年 03 月 05 日 140期大學線之 勞工權益(部分內容經過編輯)

工傷賠償個案 : 倉務工人受傷後不能再拿重物和恢復原職 (三之二)

工傷賠償個案 : 倉務工人受傷 僱主拖欠醫療費 勞工處角色被動 (三之三)

工傷賠償個案 : 倉務工人受傷後不能再拿重物和恢復原職 (三之二)

阿成(化名)現年51歲,十年來靠倉務工人的微薄收入,養活自己和母親。2016年11月,老闆安排他搬運兩箱燈飾。在停車場不慎滑到,腰背撞到路拱。由職員叫救護車送院。

受傷後不能再拿重物和恢復原職
後來,醫生診斷他背部的軟組織受傷,批出兩個多月病假。

受傷後,阿成要定時覆診,每星期三天做物理治療和職業治療。半年後被醫生診斷胸椎骨裂。

工傷後果
阿成自工傷後不能再拿重物和恢復原職,亦要長期依賴柺杖和高劑量止痛藥。受傷兩年多仍無法躺平睡覺,半夜痛醒要吃止痛藥才能再度入睡。因被迫長期側睡,他有四肢嚴重麻痺的後遺症。

醫療開支龐大 工傷病假錢不足支出
病假錢、醫療費和判傷錢 : 阿成失去工作能力,勞工法例保障的病假錢、醫療費和判傷錢,遠不及實際所需,要靠所剩無幾的積蓄應付龐大支出。

工傷發生之後到2018年3月,一年多的病假期間,阿成每月只獲月薪五分之四的工傷病假錢,收入減少,支出卻增加。

醫藥費
工傷要應付醫藥費,可以在社工幫助下,申請醫管局為有經濟困難市民設立的《醫療費用減免申請》,獲減免公立醫院門診、治療和特定藥物的費用。

但是,法例保障的醫療費是不足夠的,根據法例,僱員工傷期間的醫療費以實報實銷計算,每日上限300元,直至醫生證明無需再進一步治療為止。但受傷工人往往須要看專科醫生進行診療,最常見是骨科,300元並不足夠。另外,傷者可能要進行深入檢查,例如到私家醫院照一次磁力共振,但一次磁力共振要6000元。醫療費不足令傷者只能輪候公立醫院的磁力共振,結果可能因等候時間過長而錯過發現和治療,例如治療胸椎骨裂的黃金四個月。

個案節錄自2019 年 03 月 05 日 140期大學線之 勞工權益(部分內容經過編輯)

工傷賠償個案 :《僱員補償條例》存漏洞 律師代為出面 (三之一)

工傷賠償個案 : 倉務工人受傷 僱主拖欠醫療費 勞工處角色被動 (三之三)

僱主拖欠醫療費 勞工處角色被動
法例保障的醫療費不足,僱主還會拖欠費用。條例規定僱主要在僱員提交收據後21日內,發還相關醫療費。個案中的阿成按僱主要求,每月在指定時間到公司報銷醫療費,但過了法定期限,公司卻以各種藉口拖延支付四、五千元的醫療費,最長一次是過了期限二十天才發還。阿成曾向勞工處反映情況,只得回應到是「法例有這條規定,不過沒有罰則,我們甚麼都做不到」的。

透過訴訟來追討拖欠醫療費
面對僱主拖欠醫療費,勞工處提供的幫助很少,只能透過訴訟來追討。勞工處指,《僱員補償條例》中沒有僱主拖欠醫療費的刑事責任或罰款條文,勞工處的角色只是向僱主解釋規定和協調賠償事宜。如遇拖欠,僱員可自行循法律途徑索償。

僱主達成和解 法定賠償太低
工人往往要向法庭申請,才迫使僱主就範,個案中的阿成最後雖跟僱主達成和解,和解賠償是15萬元。

阿成受傷後要靠柺杖活動、不能搬動重物、失去工作能力,沒有收入。可是獲得賠償後,他又不符合申請傷殘綜援的資格,只能靠這筆賠償和積蓄維生。

就法定賠償額低的問題,陳錦康指,現時《僱員補償條例》對僱員的保障非常落後,是僱員傷後各種困難的根源。以病假錢為例,香港按月薪的五分之四計,最長領24個月,判傷錢方面,本港法例規定按工友的年齡計算,不過就對月薪設上限。陳錦康又指,法例的賠償月薪上限是28000千多元,但有些牽涉技術性的職位,例如扎鐵或搭棚工人,他們的月薪約有四、五萬元,補償變相少計了一大截工資,是明顯遭到剝削如不合理對待。

個案節錄自2019 年 03 月 05 日 140期大學線之 勞工權益(部分內容經過編輯)

工傷賠償個案 :《僱員補償條例》存漏洞 律師代為出面 (三之一)

工傷賠償個案 : 倉務工人受傷後不能再拿重物和恢復原職 (三之二)

因工受傷患上精神創傷(mental impairment)

因工受傷患上精神創傷(mental impairment)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條例》),僱員若在受僱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如能證明僱員受到的損傷,包括精神創傷(mental impairment)在內,是與其工傷有關,並引致該僱員暫時及/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條例》有規定僱主須作出補償。僱員若因長期接觸危害而日積月累引致健康受損,患上《條例》列明的職業病,導致暫時及/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亦可得到補償。 在提到精神創傷,精神創傷含義比「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PTSD)寬。

必須注意的是,純粹的精神創傷不會使工人有權獲得賠償。

根據《條例》的規定,僱員若在受僱期間因工作遭遇意外事故以致受傷,在一般情況下,僱主要負起《條例》下的補償責任。視乎意外事故的個別情況,僱員受到的損傷,可包括肢體損傷、器官功能損傷和精神創傷等。

過去在勞工處曾安排涉及精神創傷而需要進行僱員補償評估(俗稱「判傷」)的僱員補償申索個案中,絕大部分都同時涉及不同程度的肢體損傷和/或器官功能損傷。

精神創傷工傷個案

單涉及精神創傷的個案只佔極少數,包括在2008和2009年各5宗,以及2010年首三季的4宗。在這些個案中,可以列舉的例子包括僱員在工作期間遇到有人從高處墮下和嚴重交通意外事故等,因而受到精神創傷。視乎每宗個案的具體情況,獲評定的的所需缺勤病假介乎零天至702天,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百分率由百分之零至百分之四十不等。

這些個案清楚說明,如僱員能證明受到的精神創傷與其於工作期間因工遭遇的意外有關,並引致其暫時及/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現行的《條例》已規定僱主須作出補償。

  至於呈報工傷個案方面,僱主必須根據《條例》的規定向勞工處處長呈報意外的相關資料,包括意外發生的經過、僱員在意外發生時正在進行的工作、損傷的性質和身體部位,和意外類別等。有關損傷的性質這一項,僱主可按相關資料,例如病假紙或醫療報告中列明的損傷,包括精神創傷,而作出呈報。然而,就涉及精神創傷的個案,特別是那些在工傷意外發生後一段時間才出現相關病徵的情況,僱主在呈報工傷個案時,一般並未知悉受傷僱員可能因遇到意外而遭受精神創傷。勞工處在替工傷僱員辦理銷假及安排判傷手續時,會了解該僱員有否因工作意外引致精神創傷而需接受相關的診治,和在有需要時會索取有關的醫療報告。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PTSD)不在職業病名單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是工作事故可導致的各種精神創傷之一,一般是僱員曾因工遭遇嚴重的意外事故,除引致肢體損傷及/或器官功能損傷以外,可能同時受到的精神創傷。

現行《條例》未有列明「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為職業病,受傷的工人必須證明有關個案是與其在工作期間因工遭遇的意外有關,並因此而引致暫時及/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員才可以按《條例》的規定獲得工傷補償。

交通意外和工傷意外後創傷後遺症(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賠償

創傷後遺症會(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在交通意外和工傷意外產生後發生嗎?

創傷後壓力綜合症(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簡稱PTSD,又稱創傷後遺症)是指人在經歷過情感、戰爭、交通事故等創傷事件後產生的精神疾病。雖然,創傷後遺症一般發生在性侵、暴力虐待和戰爭災難事件,但亦會出現在嚴重車交通意外和工傷意外中。

創傷後遺症PTSD 有什麼症狀?

PTSD的主要徵狀包括作惡夢、性格大變、情感解離、麻木感(情感上的禁慾或疏離感)、失眠、逃避引發回憶事物、易怒、過度警覺、失憶和易受驚嚇。

幾時會出現 創傷後遺症PTSD ?持續多久?

這些徵狀往往會在創傷事件發生後出現,是一種焦慮性失常,不應和一般的悲傷或創傷後之調適混淆。徵狀往往會在創傷事件發生後出現,且持續一個月以上 。創傷後應激的情緒反應可以在創傷意外後立刻發作,在數月後平息,反應也可能一直持續,發病時間可能會延遲數年甚至數十年。

出現創傷後遺症PTSD 可以得到多少賠償金?

以往有些法庭案件,是因為原告人在意外後患上創傷後遺症PTSD,而得到$50萬到$60多萬的賠償,而以「痛楚及生活便利損失」(PSLA) 賠償額作為計算,案件情況包括被狂犬咬傷雙腿、被小巴撞致重傷及在房屋倒塌時受傷。

$15,000以下的交通意外索償

多數交通意外只涉車輛輕微損毀,沒有傷人,做就大量即場和解個案,不用找律師、無須上法庭,不用報保險,車輛損毀的維修費用通常只有幾千元。

沒有通知汽車保險公司介入處理事故而私下和解,保險公司將對意外不負上補償責任,對方若反悔索償(例如就人身傷害提出大額索償)便告麻煩,這是潛在的風險。

交通事故中,若然是你的過失導致意外,涉事雙方司機自行商定協議解決小額的賠償,假如你決定私下和解,不需要保險公司介入,你應當要求對方簽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書/責任聲明書,說明對方願意放棄追討賠償,棄置所有權利,事故的責任亦經已「完全及最終地」解決。你應該聲明和解純為了結事情,不是承認意外上的責任。

即使你深信不是自己的過失釀成意外,你也應該要求對方簽訂,以免對方死灰復燃,再向你追討賠償。

雙方能夠圓滿解決交通事故,不須要保險公司介入,好處就是不會影響到你的「無索償折扣」(no claim bonus NCB)。

工傷意外索償、交通意外索償、滑倒受傷索償

工傷

香港有300多萬人,從事僱員工作,勞力階層工作容易因工受傷,即是在執行工作任務時受傷,作為僱員,你可以向僱主或涉及疏忽或按僱員補償條例(不論過失),僱主是公司或個人,都可以索償,法律上根據是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 、 第509章《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 。

交通意外索償

2019年在香港登記的車輛總數為878,539。

交通意外可以根據發生的事故類型提出索償。索償旨在保護行人、乘客、騎單車的人、騎電單車的人或其他汽車司機的賠償權利。人身傷害的交通事故索賠包括(但不限於):

  • 撞傷
  • 安全氣囊受傷
  • 安全帶受傷

滑倒

另外,香港商場和店鋪數以千計,行路時在商場或鋪頭滑倒,原告人傷者的索償的常見根據, 是香港法例 第314章《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以及普通法下的民事侵權法 (tort) 其中的常見項目疏忽 (negligence)  , 向破壞責任造成他人損失的一方追討金錢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