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土地契約租用制度
香港的土地差不多全部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下稱「特區政府」)租出或以其他方式批出。早年,本港土地契約的年期計有 三種 :
- 75 年、
- 99 年或
- 999 年。
其後,港島及九龍市區的土地契約年期劃一為 75 年,並容許該等契約續期,惟承租人每年須根據舊有的《官契條例》繳付重新評估的地稅。
至於新界及新九龍的土地契約,年期一般為 99 年減三天,由一八九八年七月一日起計。
在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聯合聲名》生效之日)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當局按照《聯合聲明》附件三的規定,制定有關批出或出租土地的政策。本港一般的批租土地的契約年期,不得超逾二O四七年六月三十日,契約的承租人須繳付地價和名義租金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該日以後則須每年繳納租金,款額相當於相關土地應課差餉租值的百分之三。至於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期滿的契約,亦可根據《聯合聲明》的規定續期至二O四七年,惟短期租約和特殊用途契約則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