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務人無力償還債的最後手段還是新的開始?

當債務人無力償還債項,並且經法庭頒布破產令後,債務人的資產將會由受託人接管並變賣套現。受託人可以是破產管理署署長、破產管理署委任的專業人士,或者債權人委任的專業人士。資產套現後所獲得的款項,將會在扣除費用和支出後,分發給各債權人以償還債項。

在破產令生效期間,破產人需要向受託人交出部分收入以償還債項。受託人會調查破產的原因,而法庭亦會懲罰違反《破產條例》的破產人。

破產訴訟中的債務人可以是個人或合夥經營業務中的合夥人,但並不能是有限公司。當破產令解除後,債務人將被免除破產前所招致的債項。

破產的後果

破產是一種法律程序,當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時,由法院頒發破產令。破產令生效後,債務人將面臨以下後果:

  1. 債權人的權利受限:在破產令生效期間,除非獲得法院許可,否則任何債權人都不能對破產人或其資產採取或繼續進行法律行動。
  2. 資產被接管:破產管理署將接管破產人的資產,並將其變賣套現以償還債務。
  3. 公積金可能被扣押:破產人的公積金可能被視為其資產的一部分(視乎個別公積金計劃的條文而定),並被扣押以償還債務。如破產人是退休公務員,除非有酌情安排,否則當局會停止支付退休金給他們。
  4. 自置居所貸款:另外,按高等法院的一宗案例所訂(Re: Choi Lai Ming ex parte The Official Receiver 一案),透過自置居所貸款計劃(政府按自置居所資助計劃為公務員提供的貸款)借貸的公務員一旦破產,其薪酬及退休金均為已給予政府的抵押品。
  5. 收入被扣押:破產人的收入將被扣除合理生活開支後,剩餘部分將被扣押以償還債務。

破產對家人影響

破產對家人影響
破產對家人影響

破產對家人的兩大影響:

  • 破產後,收入可以優先用作生活支出,家人關係改善。
  • 破產後,破產人的物業可能被凍結。

破產對破産人士的家人,在生活上影響往往十分正面。破產前,為了應付欠債,欠債人要不斷向家人借錢,令家人關係間不和例如與配偶因金錢無止境地爭吵,子女情緒不安-「家嘈屋閉」。

破産後,收入可以優先用作個人及家人的生活支出,包括衣食住行各樣必需品,大多數人已不用「還債」。

破產債務是個人責任,它不會對家庭成員造成還債責任。若有家人對破産人士的欠債有擔保,或有聯名貸款,家人便要承擔還債責任。

破產後,破產人的物業被凍結,由破產管理署或破產受託人接手,這將包括與家人共同擁有的財產及物業。如果破產人在破產時,持有聯名物業,便會出現以下問題,可能要以廢止破產令 Annulment of Bankruptcy方法解決。

破產物業釘契,如何解釘?破產物業凍結,如何解凍?

破産人持有聯名物業,常見是居屋或租置屋,且多數與配偶以長命契聯名,破産人在申請破産時,物業即時凍結,破産令一出,破産官會在土地註冊處登記破産令,俗稱「釘契」,聯名物業原本由破産人擁有的業權,變成由破產管理署持有,物業被釘契或凍結,若要「解釘」或「解凍」,物業必需先繳清所有欠款和行政費、利息,取得廣廢止破産令判決,才可以成事;另一辦法是向破產受託人買入被凍結了的業權。

被凍結或歸入破産受託人的業權,必須正視,原因是破產受託人可以根據《分割條例》,到法庭申請強制令,強行收樓拍賣,把售樓所得攤分給債權人。為了避免這种情況出現,聯名人士心須找辦法解釘,包括以市價買入破産人已歸破産受託人的利益。

“如果要這樣做,必須委託律師助你贖回破產受託人另一半的業權,或者為物業解釘,透過辦理廢止破產令清還欠債。”

廢止破產令

破產令對破產人的聯名物業影響

破產令對破產人財產影響大
破產令對破產人財產帶來很大的影響

破產令對破產人的財產會帶來很大的影響,在法庭頒布破產令後,破產人的所有財產(包括香港以外地方),連同破產人住所佔有的業權份額,例如長命契利益,將會歸屬破產案受託人,兼且一直歸屬受託人直至到破產人的「破產產業管理完結」,注意是「管理完結」而不是解除破產,所謂「管理完結」,即是變賣破產人的物業權益。也就是説,當破產人獲解除破產後,首次破產四年期完,仍然不可以取回破產人的單名/聯名物業。破產解除後,只是不再是破產人身份,不用受到生活上的限制,四年「破產監」完畢;破產人的受託人將繼續為債權人的利益管理破產人未變現的破產產業。

常見情況是破產人擁有聯名自住物業,按照法律,破產人物業所佔的權益份額,仍會歸屬破產案受託人,受託人會嘗試出售破產人的物業權益,然後把套得現金分發給債權人,買賣財產時,不論在破產眀四年內或之後,價格是根據買賣時有關財產的市值釐定,隨市況變動。

至於變賣套現,買家或出價一方,通常會是聯名物業的另一業主,目的是在統一業權份額後,恢復物業的完整性。

破產期會維持破產多久?

謝連忠律師
謝連忠律師

一般情況下,首次破產的人,受託人認為他在破產時期充分合作,破產期便會由破產令頒布當日起計算4年。但受託人/債權人有可能因某些原因反對自動解除破產,不反對就會於4年後自動獲解除破產令。

第二次或之後的破產則是為期5年,即多一年。受託人或任何一個債權人如提出反對,不幸地並獲法院接納,破產期可被延長至總共至多8年。

就反對破產四年自動終止一事,謝連忠律師(小圖)指出,於2007間,曾有破產案受託人Fred Lee 有組織和系統地反對破產到期人士自動解除破産身分,謝律師當年,就曾代表超過40人與身為私人破產受託人Fred Lee抗爭,最終在一宗上訴案中抗爭勝訴,令破產期四年難以被拉長,還破產人士一個公道。一些與其妥協了的人士,結果被迫繼續「還錢」,極度不值和損失甚大。

不要採用「債務一筆清」的「以債冚債」的方式應付

欠債會破壞您的財務夢想和個人生活。 無論您每個月的信用卡餘額很小,還是看著大量的私人貸款,欠下巨債都無法使自己前進。

還清欠債和償還貸款需要決心和毅力。 這裡有一些關於如何快速擺脫欠債的技巧,其中一項是停止借錢,只還不借,不要採用「債務一筆清」的「以債冚債」的方式應付,這只是用新債換舊債,仍然欠債,不是「還債」。

債務一筆清,在外國叫債務合併 (debt consolidation) ,有三個主要害處:

👎🏻它不會自行解決財務問題。 債務一筆清並不能保證您不會再陷入債務。

廢止破產令

如果破產人在破產時,持有聯名物業,便會出現以下問題,可能要以廢止破產令 Annulment of Bankruptcy方法解決。

  • 破産人聯名物業「凍結釘契」
  • 破產受託人「強迫出售」
  • 破產受託人提出購入聯名物業要求。
破產後,破產人的物業被凍結,由破產管理署或破產受託人接手。《破產條例》第58條規定,破產人的財產,包括他的聯名物業的半份或部分業權,破產後歸於破產受託人名義,一般情況下,破產管理署署長乃破產受託人。
法律上,破產受託人以 tenants-in-common 形式,成為物業的共同擁有人,有權向法庭申請售樓令,強制出售物業,套現向債權人還款。在這個情況下,聯名業主可以向破產受託提出購入要求,以市值作價向受託人收購破產人權益,統一業權。
就上述情況,本行律師可以就以下事宜提供法律上幫忙:
  • 劃分業權利益,特別是因「名義持有」、「按揭供款」而産生的特殊權益。
  • 如何與破產受託人洽談權益和議定價格。
  • 向法院申請廢止破產令及撤銷破產呈請 bankruptcy annulment order。

破產後的個人及家庭生活費

破產後的個人及家庭生活費正式的稱呼是:破產人及其家庭的合理家庭需要。

法庭發出破產令後,破產受託人/破產管理署(Official Receiver) 會根據破產人士的生活需要(法例說的破產人和其家庭的合理家庭需要 Reasonable Domestic Needs of a Bankrupt and his Family) ,批出每月可用的生活費用,破產人士在破產期內,便靠薪水過正常生活。所謂 “家庭”是指破產人的配偶及子女,亦可的包括破產人的受供養的父母、兄弟姊妹及其他的受供養人士。開支項目則包括:

  • 住屋,例如﹕租金、公用設施費用等
  • 膳食
    衣服
    教育
    交通
    醫療
    入息稅
    法例規定的強制性公積金供款﹔以及
    任何其他被認為合理的家庭開支。

薪水先扣除生活費,有剩餘才交付受託人用作還錢,絕大多數的個案是不用還。因此,破產就像一度保護令,令欠債人士合法避債。

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43E條,破產受託人可向法院申請,要求法院頒發收入付款令 (income payment order),強制破產人士每月將部分薪金交付破產受託人作還款用,破產人士有反對或申請更改的權利。

破產後的優點和好處

孫楚雍律師: 破產後的薪水可用作生活費,有剩才還錢。
官司遭凍結
即使欠債累累,債權人已採取民事訴訟行動討債,這類錢債官司,會因破產條例遭凍結。
每月的生活費
法庭發出破產令後,破產受託人/破產管理署(Official Receiver) 會根據破產人士的生活需要(法例說的破產人和其家庭的合理家庭需要 Reasonable Domestic Needs of a Bankrupt and his Family) ,批出每月可用的生活費用,破產人士在破產期內,便靠薪水過正常生活。
要還債嗎?
薪水先扣除生活費,有剩餘才交付受託人用作還錢,絕大多數的個案是不用還。因此,破產就像一度保護令,令欠債人士合法避債。
破產期四年
破產期滿(通常是四年),破產令會獲自動解除,像銀行或財務公司的咭數、私人貸款一類的舊債不用還,宣告一筆勾銷。

公務員申請破產的諸多問題:須否立即向上級報告?長俸福利會否因其宣告破產而受影響?

當一位公務員獲悉有人向法庭呈請向他發出破產令後,或當他本人向法庭提出有關呈請後,他須否立即向上級報告?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公務員一旦無力償債或宣告破產,無論是否已有人循破產程序向他提出訴訟,都要盡早向其部門首長提交文件,陳述其個案的情況,以便轉呈公務員事務局。同時,凡公務員遭人循破產程序提出訴訟,破產管理署會通知公務員事務局有關個案。

當局會否向該公務員提供協助?

為協助有短期財政困難的公務員,政府可以預支薪金或從部門的濟急/福利基金以貸款的方式,按指定的用途向公務員提供經濟援助,例如用以支付家人的醫藥費或其他家庭變故的開支。

公務員一旦遭法庭判定破產,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委任的受託人就會根據《破產條例》接管有關個案,包括擔任債權人和破產人之間的調停人。然而,由部門管理層指派負責員工福利的人員,會繼續輔導破產的公務員。有需要時,也可安排他們接受臨床心理輔導服務,以協助他們應付因破產所帶來的壓力和憂慮。

該公務員的長俸福利會否因其宣告破產而受影響?

若有關的破產令在該公務員退休前已解除,他的長俸福利將不會受影響。如他退休時破產令仍然有效,或退休後遭法庭判定破產,他應得的長俸福利會暫停發放,直至破產令解除為止。屆時,破產期間遭扣起的長俸會發還給他。在破產期間,他可以申領原來應得的長俸福利,用以維持生活或清還債務。這些規定旨在使退休公務員一旦破產,生活也有保障。

 

大學生剛畢業便破產的問題令人關注

香港的大學生存在剛畢業便破產的問題,2013年10月12日本地報章蘋果日報以此為題:上學年(2012年) 280大學生申請破產。報導指剛畢業的大學生,已因「孭卡債」而欠債纍纍。

大學生破產一年上升17%
大學生欠債情況,乃根據學生資助辦事處統計得知,上學年有280名學生貸款人申請破產,較前一個學年增加17%,當中涉及的1,700萬元可能無法全數收回,而截至今年上半年為止,全日制大專生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的破產申請宗數亦由前年的七宗升至去年的15宗,情況令人關注。

促限制信貸額
為了緩減大學生「碌爆卡」欠巨款情況,金管局曾與銀行界磋商大學生申請信用卡問題,傾向限制大學生信用卡信貸額為一萬元,然而教育界立法會議員葉建源關注到銀行向大學生濫發信用卡的情況仍然普遍,銀行一向視大學生為重要消費群,即使他們未有收入仍然願意批出信用卡,甚至利用大量廣告宣傳軟銷,鼓吹借貸可易借易還,最終大學生先使未來錢,未畢業便透支未來收入。

他提出,大學生過度消費,將金錢花費在吃喝玩樂方面,固然不可取,但政府亦應擔當主導角色,例如透過金管局與商業銀行或私人借貸機構協議如何限制大學生申請信用卡的額度及數量,以免「數冚數」產生雪球效應,利息滾存至無法負擔,最終出現畢業即申請破產的個案。

2013年10月12日本地報章蘋果日報:上學年280大學生申請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