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眾地方被警察截停和查問,您該怎麼辦?

根據香港法律,警務人員在公眾地方有權截停和查問任何人,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警務人員必須有合理懷疑,該人有涉嫌犯罪的行為。
  2. 警務人員必須有真實的目的,例如防止、偵察或調查任何罪行。
  3. 警務人員必須有合法的理由,例如要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或進行搜身。

如果警務人員沒有符合上述條件,則其截停和查問行為可能被視為非法。

被警察截停時應注意事項

被警察截停時,應保持冷靜,配合警務人員的查問。以下是一些注意事項:

  1. 向警務人員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回答警務人員的查問。
  2. 如不同意警務人員的查問,可向警務人員提出異議。
  3. 如被警務人員帶返警署,應要求律師陪同。

被警察搜身時應注意事項

如果警務人員要求搜身,應注意以下事項:

  1. 警務人員必須有合法理由進行搜身。
  2. 警務人員必須在你的同意下進行搜身。
  3. 警務人員必須在你的面前進行搜身。
  4. 警務人員不得進行任何非法搜身。

避免被警察截停和查問

以下是一些避免被警察截停和查問的建議:

  1. 避免在公眾地方作出可疑的行為。
  2. 避免攜帶違禁品。
  3. 避免與警務人員發生衝突。

協助警方調查 (assist police inquiries)及逮捕(arrest) 的權利

律政司司長 v Sudewo 藐視法庭判處 8 天監禁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素蘭
藐視法庭

事實

律政司司長通過原訴傳票 (originating summons),申請以藐視法庭罪(contempt of court)判處 D 入獄和/或罰款。 D 對法庭上的刑事訴訟進行了拍照和錄音。這些訴訟涉及向高等法院申請撤銷對販毒的認罪。 D 用手機拍攝了這些照片並錄製了這些照片後,通過 WhatsApp 將這些照片分發給了與訴訟中相關方的別名相同的人。 D承認他知道他不被允許在法庭上拍照,他承認他藐視法庭。

將 D 判處 8 天監禁,即:

D 不僅干預了司法行政,而且他可能通過將照片和錄音傳播給刑事訴訟中派他聽取訴訟程序的相關方,從而歪曲了司法進程。

通過承認他藐視法庭,D 節省了法庭的時間。他會因為儘早承認這一點而受到稱讚。如果他在審判後被發現藐視法庭,他將被判處 12 天監禁。他的認罪是​​在最早的機會上作出的,是在藐視法庭當天作出的,並在審判當天通過。對於他儘早入獄,法院將按照刑事案件的原則,給予他三分之一的折扣,並判處他有期徒刑8天,而不是12天。

應用

這是律政司司長提出的申請,要求被告因在刑事訴訟期間在法庭上拍照和錄音而被判入獄和/或因藐視法庭而被罰款。

“藐視法庭” (contempt of court) 指在香港法律體系中,當個人或組織在法庭程序中表現出不尊重或不合作的行為時,法庭可以對其採取法律行動。 這種行為可能包括

  • 拒絕遵守法庭命令、
  • 無禮的態度、
  • 故意擾亂法庭程序等。

藐視法庭的行為可能會導致罰款、監禁或其他法律後果。

協助警方調查 (assist police inquiries)及逮捕(arrest) 的權利

協助警方調查 (assist police inquiries)
如果警方要求你去警署協助調查,你必須確保知道,警察是否已將你逮捕(arrest),如果你得知警察仍未將你逮捕,你可拒絕提供協助調查,拒絕協助

警方調查,不構成犯罪。

如果警方要求你自願前去警署協助調查,但你佢絕,警方可能決定逮捕你,若警察聲稱已逮捕你,你已暫時失去自由,你必須跟隨警察前去警署,否則警察可能告你拒捕(resisting arrest)。

如果你自願前去警署協助調查,警察沒有被逮捕,在警署,你可以隨時離開。

你在警署,自願或已被逮捕也好,你有權聯絡你的家人求助,告訴他們你在哪裡,你有權聯絡你的律師,接受法律諮詢。你可以告訴警察,你要等你的律師到達警署後,才決定是否回答他們問題。

逮捕的權利
如果你被警察逮捕,你有權利保持沉默。在法院起訴你時,警方不能說,因為你什麼都沒有說,來推斷你是有罪的。警方通常不能扣留你超過24小時。他們不起訴你,便要釋放你。起訴後,你有權保釋直至出庭,若警方不給你保釋,便有責任安排你出庭,你有權向法庭申請保釋。在第一次出庭,大多只是問你是否認罪,不會審訊。

居屋未補地價不得出售、出租、按揭

未補地價或未獲房屋署署長批准 不得將單位出售、出租、按揭

「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屬於資助房屋,由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以低於市值價格售予合資格申請人。資助出售房屋單位(包括居屋)的轉讓設有限制。根據《房屋條例》(《條例》)附表規定,居屋單位設有轉讓限制,除非業主符合指定條件(例如支付補價/補地價或獲房屋署署長批准等),業主不得將單位出售、出租、按揭或以任何方式轉讓或放棄擁有權。

未補地價加按

現時資助出售房屋單位業主如欲在尚未繳付補價/未補地價的情況下把單位加按,必須事先獲得房屋署署長批准,而房屋署署長在給予批准時,會按情況訂出條件。業主把單位加按時,必須遵循該等條件。

只有當業主經濟有困難,並急需一筆款項應付一些意料之外的個人或家庭開支時,加按申請才會獲批准。可獲批准的原因包括:籌措醫藥費、家庭成員的教育費、殮葬費、業主因離婚或分居而根據離婚令需向配偶支付一筆金額或支付贍養費,以及業主因生意出現財政困難,以致難以應付開支。如業主因其他原因(如個人財務問題)申請加按,則須根據個別情況考慮。

獲房屋署署長批准的加按款額

獲批准的加按款額,最高為房屋署署長在業主申請加按當天所估定的單位售價的80%與當時尚未清還的按揭貸款額之間的差額。過去五年(即二○一○/一一至二○一四/一五年度),未補價的資助出售房屋單位業主(包括居屋及「租者置其屋」計劃等)獲房屋署署長批准加按的個案共1 771宗。

17B條「無效的讓與等」規定

房屋條例》第17B條關於「無效的讓與等」規定,在指定的情況下,「作出的按揭、其他押記、轉讓或其他讓與,連同任何關於如此按揭、押記、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讓與的協議,均屬無效」。房屋條例》第27A條進一步規定,任何人作出第17B條所述的讓與或訂定有關協議,不論該人是以貸款人或借款人或其他身分行事,均屬犯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在貸款協議中包含以未補價居屋單位作抵押貸款,會觸及第17B條及違反第27A條。

在考慮這些個案是否提出檢控時,房屋署會視乎每一個案的實際情況,特別是貸款文件內的合約條款或字眼是否有涉及按揭而構成違反《條例》,在掌握到充分證據後,房屋署會根據房屋條例》第27A條對涉嫌人士提出檢控。

未補價居屋業主不時與財務公司所簽署的貸款協議是以私人貸款的形式簽訂,過去二○一○至二○一五年度,涉嫌未事先獲得房屋署署長批准以未補價單位作按揭而違反《條例》第27A條的個案中,房屋署共檢控27名涉嫌人士,當中有11名人士被判罪名成立,3名人士被判罪名不成立,2名人士獲撤銷控罪。

財務公司

另一方面,根據《放債人條例》第301)條,任何人(包括財務公司)不得藉虛假、誤導性或欺騙性陳述、申述或允諾,或藉不誠實地隱瞞重要事實,而欺詐地誘使或企圖誘使任何人向放債人借款,違者可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居屋未補地價按揭犯法

深井男子瘋狂掉貓、鼠、兔落街 律政司決定不就案件提出起訴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 第3(1)(a)條

虐待動物的罪名,違例者可以最高被判處監禁三年與及罰款二十萬元之多。根據 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 第3(1)(a)條 ,任何人如殘酷對待動物(包括哺乳類動物、雀鳥、爬蟲類動物、兩棲類動物、魚類或其他有脊椎或無脊椎動物),無論牠們是野生或已被馴養,都屬違法和可處懲罰。本條例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年或罰款200,000元。警方或漁護署都有權檢控。公眾人士如目睹任何懷疑虐待動物行為,請向警方、漁護署或愛護動物協會舉報。要根據 第3(1)(a)條 成功作出檢控,須證明動物曾經受過不必要的痛苦。

深井青龍頭豪景花園一名男子瘋狂掉貓、鼠、兔落街

2020年 2 月 14 日凌晨,深井青龍頭豪景花園一名男子瘋狂掉貓、鼠、兔落街,當中包括 15 隻動物當場慘死,結果令釀成 28 貓、兔及鼠死傷。警方當時拘捕兩名男子,惟警方昨日回覆本報查詢時指,在考慮證據後,律政司決定不就案件提出起訴。十八區動保專員麥志豪直斥,這案件涉及那麼多生命,律政司有責任通過法庭為動物討回公道,這次不起訴決定讓人感到政府對虐待案件輕易放過。立法會議員鄺俊宇指這案罪證確鑿,政府卻眼白白放生殘殺動物的人士,相信會令愛護動物人士感到非常憤慨。立法會議員毛孟靜則對有關決定感到百思不得其解,將去信律政司要求解釋原因。

律政司決定不就案件提出起訴

事隔大半年,案件一直未有消息,惟本報向警方查詢案件進度,獲警方回覆指,「警方已完成調查,在考慮證據後,律政司決定不就案件提出起訴。」

https://www.thestandnews.com/society/%E6%86%A4%E6%80%92-%E8%B1%AA%E6%99%AF%E8%8A%B1%E5%9C%92%E4%B8%9F%E5%8B%95%E7%89%A9%E8%90%BD%E6%A8%93%E6%A1%88%E9%87%8028%E6%AD%BB%E5%82%B7-%E5%BE%8B%E6%94%BF%E5%8F%B8%E6%94%BE%E7%94%9F%E8%A2%AB%E5%91%8A%E4%B8%8D%E8%B5%B7%E8%A8%B4/

虐待狗隻和食狗肉是刑事罪

有報章報導,元朗新田一條村落,發生疑似曬狗皮事件。香港是一個對動物充滿愛心啲地方,事實上動物的生命和安全,受到法律的保障。最多人知的是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下的虐畜管制,這一條罪行是刑事,條例對虐待動物的定義很廣泛,任何人士如採取或不採取行動,而導致動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即可以界定為虐待動物的行為。換句話說,如果狗隻的主人,疏忽照顧自己的狗隻,而令到她身體受到苦楚,也算是虐待動物。

就上述曬狗皮膚事件而言,即使有人承認該片狗皮是屬於她的,也無法確認他曾經虐待狗,因為,相關的狗皮可能是有人賣給他或送給他的,又或者是她從某處地方拿到的,可能是偷可能是執。因為狗隻已經死去,除非有人指證,或者物主承認否則便很難有足夠證據指證有人虐待動物了。

根據以上的法律,虐待動物的罪名,違例者可以最高被判處監禁三年與及罰款二十萬元之多。

但在香港藏有狗的屍體作食用是犯法的行為,在二零零九年四月三日,一名木厰看更因為見到佢養嘅狗比貨車車死之後,將隻狗嘅狗頭砌去,然後將屍體藏於木廠嘅雪櫃,打算留待日後食用!結果,承認屠宰狗隻作為食物罪判處緩刑罰款。

強姦罪和輪姦罪

中國軍旅歌唱家李雙江兒子李天一等五人輪姦案,在北京海淀區法院一審宣判,李天一被法院認定為這宗犯罪的「發起者、主要施暴者」,被重判入獄十年。

香港情況:

強姦罪是極嚴重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life imprisonment)。根據警務處提供統計數字,香港強姦罪案每年約100宗,但沒有輪姦數字。家計會性侵犯受害者服務統計資料,將性侵犯分成友姦、突姦、受害者受藥物或酒精影響、懷疑被強姦、迷姦(受害者不知道服用了藥物)非礼禮和亂倫。

香港沒有輪姦罪(gang rape),要告只可告強姦(rape),輪姦是加重案件嚴重性(aggravating factor),令法庭加重刑期。現行法律,只有男子才會被控強姦,受害人必須是女性。強姦是指男子在女子不同意之下與她性交。《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18(3)條列明,如任何男子:

「(a)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及

(b)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強姦罪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但女子可被控「協助或唆使強姦罪」(aiding and abetting of rape),任何人士,包括女子在內,協助或唆使一名男子強姦另一名女子,可被控協助及教唆強姦。

僱主沒有投購勞保可被判緩刑監禁

《僱員補償條例》第40(1)條規定,僱主須為所有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以承擔其在該條例和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

如僱主不依法例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會被檢控。除此以外,他們亦須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費。僱主切勿以身試法,勞工處絕不容忍蓄意違法行為,並會竭盡所能將違例僱主繩之於法。

僱主須依法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以確保僱員在因工受傷時能獲工傷補償的保障。僱員如懷疑僱主未有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他們應盡快向勞工處舉報,協助調查和舉證。

僱主沒有投購勞保案例

一名運輸公司的經營者違反《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沒有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被勞工處提出檢控,2015年3月6日(星期五)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監禁兩星期,緩刑兩年及罰款5,000元。

主任裁判官在判刑時特別指出只以罰款形式不足以反映此案的嚴重性,希望是次判刑可向其他僱主發出強烈信息,僱主有絕對責任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不遵守《僱員補償條例》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是嚴重罪行,須負刑責。

案情:工人因工傷被夾斃被揭發

案情涉及一宗去年五月七日在大埔一行車路邊發生的致命意外。該經營者聘請的一名工人於一部貨車的尾板與車身之間工作時被夾斃。勞工處發現該經營者沒有按照法例規定,為該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因而對其作出檢控。

藥行職員違商品說明條例,判監二十日

香港海關負責執行香港法例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及當中的八條附屬法例,目的是禁止在營商過程中,對提供的貨品作出虛假商品說明、以及虛假、具誤導性或不完整的資料及錯誤陳述,以保障消費者。 海關人員會進行突擊檢查,以確保商戶遵從有關法例,並會就懷疑違例的情況進行調查。

《商品說明條例》亦設立了一項民事遵從為本執法機制,以鼓勵商戶遵從法例及制止已知悉的不合乎法例的手法。在此機制下,執法機關如相信某商戶作出被禁止的不良營商手法,可不提出刑事檢控,而接受該商戶停止有關手法的承諾書。

藥行職員違商品說明條例,判監二十日

銅鑼灣一間藥行的職員,向臥底海關人員出售花膠時,將原本宣稱以斤計算的價錢以兩計,涉及超過一萬元,違反商品說明條件,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二十日。海關不良營商手法調查課監督許偉明說,裁決有阻嚇作用。

兒童語言教育及培訓公司的董事,緩刑一年

2015年7月16日 – 一名兒童語言教育及培訓公司的董事違反《商品說明條例》,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監禁14日,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