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訴庭判決打擊同性戀小眾的權利
最近香港的上訴庭,就同性戀者的福利平權,頒佈了一個相當重要嘅判決。 一位同性戀傾向的高級入境事務主任,不滿政府政策不視其同性伴侶為合法配偶,第一是令其伴侶無法享有公務員的福利,其次是二人不能像異性夫妻般合併評稅,因而提出司法覆核。
上訴庭早前頒下裁決,裁定公務員事務科得直,駁回同性戀人所得權利。申請人是一名公務員,職位是高級入境事務主任,他與他的同性伴侶於2014年4月在新西蘭正式註冊結婚。
上訴庭是基於什麽原因,不容許同性戀人享有同等的權利呢?談到同性戀人的權利,很多時候會引用香港以外其他國家作為例子來引證,作為支持論據用,但今次上訴庭指出,香港與其他國家如英國不同,原因是香港有《基本法》作為憲法,而《基本法》認為婚姻是指異性戀,即「一夫一妻」,因此,不接納同性配偶,不屬歧視,因為異性婚姻的概念,在《基本法》中已經清楚列明。
除了《基本法》,上訴庭亦提及所謂核心觀念的角度,認為本案因涉及法律對婚姻的看法,法庭會維持把婚姻視為異性婚姻,由於當事人的申請,觸及到要改變這核心觀念的看法,故裁定當事人原先的兩項申請,即就公務員配偶的福利,及同性伴侶能否以配偶身份報稅,均不應成立。
法庭根據法律原則,即基本法判案,的確是無可厚非,但是如果提到一些風俗習慣,什麽核心觀念,對於我們而言,就不敢苟同了,原因是社會的寶貴價值,在於尊重個人與及小眾的思想作為原則,還有事生活習慣同自由,而同性戀者,便是社會裏一群好明顯的小眾,在一個開放文明社會,他們的權利應該受到尊重,給予地位,而不應該受到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