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廈單位違反地契用途 物業收回轉歸政府

對於地契內的「工業用途」,香港的現存案例已有所解釋。地政總署不會單方面修訂早前已訂立的地契,或對地契訂下的用途作出有別於地契原意和普通法適用案例的演繹。有關地段業主如希望因應規劃改變而修改地契下的土地用途或申請豁免,可以向地政總署提出申請。

在政策主導下,政府可為個別行業或特定用途引入利便將工業地段或現有工業樓宇改作特定用途的豁免收費/特惠計劃。近年的例子包括相關政策局從二○一二年六月及二○一六年二月分別開始引進的協助數據中心及測試及校正實驗所於工業樓宇營運的措施,在符合政策條件下,政府可批出讓數據中心、測試實驗所在工業樓宇內運作的豁免書,並且豁免在一般情況下所須徵收的豁免書費用。

在二○一一至二○一五年期間,共有四個工廈單位因違反地契用途,被地政總署援引《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將有關物業收回轉歸政府。當中三個工廈單位被改作零售商店,另外一個工廈單位被改作兒童興趣班用途,違反相關地契條款。

上述四宗個案的前業權人都已根據上述條例的第8條向行政長官提出呈請,就轉歸的物業給予寬免。當中有三宗個案,因前業權人已糾正違契事項及繳付一切相關的費用、開支、罰款及/或滿足其他附加的條款,而獲給予寬免,取回被轉歸政府的物業。

地政總署重收違反相關地契工業地